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1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1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昌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昌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高昌正因違反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