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1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文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文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受刑人吳文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