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孫新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新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孫新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