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1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蔚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蔚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葉蔚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葉蔚邦所犯上開數罪,均合於易科罰金之要件,爰就所定之執行刑,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