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3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3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家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家和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謝家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審理最後事實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