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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1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溫耀源張傳栗朱瑞娟

上訴人
即原告
勝山財務股
即原告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靖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楊健男
即被告
福方汽車工業
即被告
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秋桐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楊健男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罪部分請求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判決,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審。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朱瑞娟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