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 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 原告
- 詹教恒
- 原告
- 詹伊珊
- 原告
- 詹紜芳
- 兼上三人
- 法定代理人
- 詹淑如
- 被告
- 葉高憲
巫紹君
羅時鎤
劉修丞(起訴狀誤載為劉修承)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 年度上訴字第2952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 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巫紹君
羅時鎤
劉修丞(起訴狀誤載為劉修承)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 年度上訴字第2952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