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7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代表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陳溫紫律師
- 被告
- 鄭蘭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7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