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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7號

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許仕楓劉興浪蔡守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代表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溫紫律師
被告
鄭蘭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守訓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7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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