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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7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筱珮楊貴雄邱滋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79號

原告
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義興
訴訟代理人
傅紀勳
被告
陳佳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04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附件。

乙、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要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惟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附字第23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陳佳誠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48、103 、125 號判決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前審以98年度上訴字第397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是被告業據判決無罪確定,本院亦認定其非本案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對於被告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79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