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趙功恆黃雅芬陳世宗

  • 被告
    庚○○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3976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守文律師 被   告 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48、103、125號,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549、7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庚○○、乙○○部分撤銷。 庚○○、乙○○共同常業詐欺,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偽造之「何信雄(日期)」圓形印章、「總經理王強生(日期)」圓形印章、「採購部楊志民(日期)」圓形印章、「採購經理陳慶康(日期)」圓形印章,及附表二所示偽造印文、署押,均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庚○○、乙○○係合興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興公司)之採購人員,廖陳俊係合興公司負責人,陳俊光係合興公司採購主任(廖陳俊、陳俊光二人由原審通緝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及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庚○○、乙○○受廖陳俊、陳俊光之指示,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八月間止,陳俊光使用「陳慶康」之化名、庚○○使用「楊志民」之化名,乙○○使用「何信雄」之化名,八十九年初起,另委由知情參與之甲○○,以「總經理王強生」之化名,負責接洽公司客戶及銀行貸款等業務(甲○○另經本院以九七年度上訴字第四 0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減為有期徒刑八月),並委由不知情且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刻印業者,偽造「何信雄(日期)」之圓形印章、「總經理王強生(日期)」之圓形印章、「採購部楊志民(日期)」之圓形印章、「採購經理陳慶康(日期)」之圓形印章,陸續向如附表一所示廠商,謊稱合興公司在印尼、大陸等地擁有廣大市場及客戶,以合興公司名義向該等廠商採購電子零件產品,初期以少量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數萬元至一、二十萬元不等之訂單,均如期付款,取信於該等廠商,致使該等廠商陷於錯誤,再以合興公司收到大訂單為由開始向供貨廠商大量進貨,交易金額大幅擴增為每家廠商三、四十萬元甚至百萬元以上,並連續蓋用上開偽造印章而偽造印文,或偽造「乙○○」署押於訂購單等文件上(如附表二所示),用以表示以「陳慶康」、「王強生」、「乙○○」、「楊志民」名義為合興公司訂購貨物或收訖貨物等意思,持向各該廠商行使,並於庚○○、乙○○偕被害廠商派員至合興公司拜訪時,由甲○○以總經理「王強生」名義,為合興公司接待客戶,以取信被害廠商。向被害廠商訂購之貨品,一部分指示廠商逕運至指定之香港地點交貨,一部分則於收貨後以霖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霖肯公司,該公司實際負責人並兼任三昌當鋪負責人丙○○經本院判決無罪)、億銧科技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億銧公司,該公司負責人薛美芳已歿,經原審諭知不受理判決)及廣洲電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廣洲公司,該公司負責人丁○○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之名義,以低價出售予不知詐欺情事之保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章公司)、鴻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鴻亞公司)、益祥(百徽)電子公司(下稱百徽公司)、員外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員外公司)等公司,詐騙附表一所示廠商如附表一所示被害金額價值之電子零件等貨物,金額總計達一億四千四百二十三萬二千三百零一元(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誤為一億四千九百七十二萬零九百元,起訴書附表誤為一億四千九百七十二萬一千九百七十九元),並均恃此維生,以為常業,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之廠商。嗣於八十九年九月二日由庚○○、乙○○及不知詐欺情事之戊○○連夜將合興公司之辦公物品等搬至廣洲公司,所開立之貨款支票屆期陸續退票,廖陳俊等人亦逃匿不知去向。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廠商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庚○○之辯護人於本院具狀表示:證人張綺芬、彭思元、劉宏明、廖金場、王美真、呂建材、李至偉、林明輝、李惠雄、呂淑娟、孫筠雲、李世傑、林義瓏、陶振國、趙德俊、王培州、洪正樹、陳珮緹、劉子銘、李美華、黃政盛、游清智等人於原審之證述有證據能力外,其餘證人之證詞係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惟被告庚○○、乙○○均係高工以上學歷,且正值精壯之年,於原審出席準備程序多次,已可得而知傳聞法則之規定,於原審經通緝到案後,於審判期日對審判長提示之各項供述證據,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法應視為同意,則依上開規定,被告以外之人(含被害人、共犯、共同被告)於審判外之陳述,已取得證據能力,自不得於上訴後就證據能力再行爭執。 二、至告訴人所提出各項出貨、收款單據,均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規定,亦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壹、撤銷改判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庚○○、乙○○均矢口否認上開事實欄所載犯行,一致辯稱:僅係於合興公司任職採購員,依主管之指示訂購貨物,領取固定薪水,不知有詐欺、偽造文書之情。另被告庚○○辯稱:我應徵時有位採購經理說,之前的業務員叫「楊志民」,叫我把他的名片用完;被告乙○○辯稱:之前我做通訊業務時就使用「何信雄」這名字,但我母親不同意我改名,後來我進公司,廖就說我用「何信雄」這名字較好云云。經查: ㈠合興公司由廖陳俊擔任負責人,自八十八年十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八月間止(起訴書誤載為至八十九年六月間止),陸續向如附表一所示廠商,謊稱合興公司在印尼、大陸等地擁有廣大市場及客戶,陸續以合興公司名義向該等廠商採購電子零件產品,初期以先為少量進貨,金額數萬元至一、二十萬元不等,均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如期付款,取信於該等廠商,致使該等廠商陷於錯誤,合興公司再向該等廠商以接獲大量訂單為由,或請求放寬供貨數量而要求大量進貨並放寬付款條件(同意以票據付款或同意延長票期或付款期限),或僅請求放寬付款條件而仍持續訂貨,貨品一部分指示廠商逕運至合興公司指定之香港地點交貨,一部分於合興公司交貨,合興公司收貨後,部分以霖肯公司、億銧公司及廣洲公司名義低價出售予不知情之保章公司、鴻亞公司、百徽公司、員外公司等公司,詐騙附表一所示廠商如附件所示之貨款金額價值之貨物等情,分據下列被害廠商負責人或承辦職員證述在卷: ⒈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健公司)部分: ⑴證人李美華於原審證述略以:「(第一次與合興公司交易情形?)我記得是八十八年初與合興公司第一次交易,第一次交易是貨到七天付現金,之後是次月結六十天,剛開始付款都正常,八十九年就發現跳票,幾月我不確定,訂單的數量是慢慢的增加,例如:剛開始是幾百顆,之後就開始慢慢增為五K、十K,跳票之前就增加愈來愈多,正確的數量我沒有印象」、「(有無詢問合興公司接洽人員何以訂單數量愈來愈大的原因?)有,他說業務接單情況很好,所以需求增大」、與合興公司的交易持續半年左右。合興公司跳票之前貨款已經累積五百多萬。「(你有無去合興公司拜訪過?)有,他們之前是在民權東路機場旁後來搬到羅斯福路,公司狀況看來正常都有人在運作,看不出來有何異狀」、「(在合興公司跳票之後你們如何處理?)我們先到羅斯福路公司去看,但當時已經人去樓空,我們問大樓管理員,管理員說我們這些廠商很奇怪,我們大量交貨,在我們一交貨之後合興公司馬上就從後門將貨搬離」、「(賣給合興公司的產品是什麼?用途?)「我們是電子零件代理商,合興公司購買的產品是電腦週邊產品所使用的電源供應器的零件」等語( 原審卷㈦第五十頁背面)。 ⑵證人楊忠益於原審證稱:威健公司是由我底下的業務李美華負責,我跟陳俊光見過一次面,合興公司是買電子零件,金額約五百多萬等語(原審卷㈥第二五八頁至二六0頁)。 ⒉台興電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台興公司): 證人陳珮緹於原審證述略以:「(至八十九年止擔任業務幾年?)二年半」、「(與合興公司第一次交易情形?)「合興公司的楊志民打電話給我們公司,我們公司是做半導體電子零件,他表示要購買電子產品,他給我幾個型號我就跟他報價,他跟我說他和我們業界同行有配合,我有跟他表達我們公司前幾次交易必須是現金,他就說沒有關係先跟我們公司交易幾筆小額訂單,之後再談付款條件,我們會去跟同行照會,我有跟所羅門公司照會,所羅門業務說他們公司有和合興公司配合,貨是交給合興公司的客戶即泰國軍方」、我們公司和合興公司交易三次後合興公司就要求要放寬交易條件,要我們放寬為次月結六十天,訂貨金額剛開始是四位數,後來就跳為六位數」、「(你們有就放寬原因詢問合興公司?)有,我們公司要放寬付款條件必須對方提出有利的條件證明,合興公司提出他們與業界很多同行有配合讓我可以一一去照會」、「(合興公司的貨款有無如期收到?)前面三筆有收到,付款條件放寬後的貨款就沒有收到」、「(何時發現合興公司有異常情形?)他有跳票紀錄,但確定時間我現在不記得」、「(最後一次與合興公司交易的時間?)八十九年九月,正確日期要查資料」、「(最後一次交貨時間?)就是最後一次的交易八十九年九月」、「(在發現合興公司有異常之後,你或公司如何處理?)「未出貨的部份停止出貨,我們馬上到現場去,我們到現場那天我們公司的票還沒有到沒有跳票但業界的票已經跳票,所以我們馬上到現場關心,現場都已經搬空也沒有人」、「(台興公司對客戶一般交易條件?)我們會確認公司有無登記、照會甲存帳號有無正常往來、請求他們提供有配合廠商及客戶資料」、「(合興公司有無符合你剛說的條件?)有」等語(原審卷 ㈥第一六二頁以下) ⒊碩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碩擇公司): 梁金峰於調查局證稱:合興公司採購人員何信雄於今年三月份透過電子業界通行之雜誌「電子情報」之廣告,找到本公司,並向本公司業務表示有意透過本公司採購IC(積體電路),本公司按慣例先向第一銀行古亭分行徵信,得知該公司之信用良好,遂開始與其交易,前二次的交易均相當正常,並有十四萬二千八百元之交易。該公司在取信於本公司後,隨即大量訂貨並以支票支付貨款,總計訂了二百零四萬餘元之零件,本公司自五月起開始交貨,惟到九月初本公司再也無法與該公司聯絡,我到該公司位於羅斯福路六段一三八號六樓辦公室察看,發現該公司已人去樓空,而該公司所開之貨款支票業已開始跳票,才知道被騙等語(見調查局卷宗第十六頁以下)。 ⒋晶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偉公司): 邱培欽於警詢中、劉子銘於原審證述在卷(邱培欽部分見文山第二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第六頁以下;劉子銘部分見原審卷㈥第二五七頁以下): ⑴邱培欽警詢中陳述略以:合興公司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止,總共向晶偉公司採購十七筆電晶體、IC等貨品,有合興公司訂購單、晶偉公司出貨單、銷售發票為憑證。共出貨金額為三百三十九萬六千零十五元,合興公司已支付貨款九十一萬一千二百十五元,尚未支付二百四十九萬四千八百元。本人親自前往合興公司才發現已人去樓空,並有廖陳俊開立之台北銀行興隆分行支票二張,經提示後已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以存款不足理由退票,其他貨品金額尚未支付。「(合興公司是如何向貴公司採購貨品?由何人接洽?由何人送貨品?合興公司是由何人簽收?有何證明?)是由合興公司傳訂單至本公司訂貨,並經電話聯繫確認,再由本公司依約定時間送貨到臺北市文山區○○○路○段一三八號二樓,本公司均委託大榮、新竹貨運公司送貨,並由合興公司職員於晶偉公司送貨單上簽名或蓋章等語。 ⑵劉子銘於原審證述略以:八十八、八十九年間我是晶偉公司的負責人。晶偉公司八十八、八十九年間有與合興公司交易,交易是由業務邱培欽負責接洽。接洽過程我不清楚,但我手頭上有交易的詳細資料。合興公司向晶偉購買電子零件、IC電晶體、二極體之類的產品。第一筆交易是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金額是八萬八千七百二十五元,訂貨量三十五萬piece,有四種不同的品項,最後一筆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金額是十萬五千元,含稅後十一萬零二百五十元,數量三萬piece,但在八月份整個月的訂貨量是一百二十六萬元。有 五個月份的貨款未收取,是八十九年五至九月。這幾個月的訂貨量情形,五月是二十三萬一千元,六月四十四萬二千零五十元,七月是四十五萬一千五百元,八、九月如同前述。交易條件我們是以票據交易,我們放帳給他是五個月零十天等語。 ⒌聖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桑公司): ⑴秦邦興於警詢證稱:合興公司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止,總共向聖桑公司採購三十筆電晶體、IC等貨品…共出貨金額為七百一十九萬五千零七十三元,合興公司已支付貨款一百四十八萬八千三百二十三元,尚未支付五百七十萬六千七百五十元整。本公司職員親自前往合興公司才發現已人去樓空…等語(警卷第八頁以下)。 ⑵張綺芬於原審證稱:八十八、八十九年間我是聖桑公司負責人。合興公司是我們客人。根據公司資料跟我們開始來往日期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開始出第一筆貨。「(和合興公司之間交易有沒有上呈到你這邊?)我們出貨由業務作銷售動作,業務會有主管審核出貨的狀況,但出貨之前我們會先客人提供資料讓我們可以瞭解客人狀況或由我們向銀行查詢,再決定額度給業務去處理」、「(就客人狀況或向銀行查詢情形你是否瞭解?)基本上會由業務單位作查詢後會向我報告」。與合興公司交易,以出貨日期來算共出貨過十五個交易日,實際交易應該不止十五筆」。「(這些出貨都有收到貨款嗎?)有部分有,絕大部分沒有」、「(自何時開始沒有收到貨款?)合興公司給我們八十九年四月份的貨款支票我們是在同年六月底收到,支票到期日是同年九月五日,同年五月份的貨款支票是在同年七月底收到,到期日是同年十月五日,這二張支票都跳票,至於之後貨款就再也沒有收到」。「(你們公司與合興公司交易的數量、數額是否固定?)不是,他會下訂單給我們,我們按照他的要求交貨,金額、數量都是變動的」、「(是愈來愈大還是小額交易?)愈來愈大」。與合興公司最後一筆交易是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最後一筆出貨等語(原審卷㈥第三頁以下)。 ⑶彭思元於原審證稱: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在聖桑公司擔任業務。八十八、八十九年間有與合興公司交易過。我記得當初是我的組員龔先生先接觸合興公司,在龔先生離職後由我繼續服務,當時我是跟合興公司的採購接洽,針對合興公司自己本身對於產品的需求、應用的方式作討論,我將我公司代理之產品推廣給合興公司使用,把我的產品賣給合興公司。「(在你任內,你和合興公司交易過幾次?)應該在二、三月,才換我接手這個業務,詳細年份我不記得,拜訪過四、五次」、「(在你接手當時,合興公司支付貨款的情形是否正常?)前幾次交易額比較小付款都正常,因為評估他的信用、基本資料及我們公司徵信對他的瞭解,所以後續的金額比較大一點」、「(在加大金額之後貨款支付的情形是否正常?)我們和合興公司是做票期,在我接手的當時已經有幾次貨款還沒有收,我會先去追我的前帳的到款日及金額,這幾次比較小筆有收到,之後因為票期到期日與出貨日相差三個月,所以等到我出比較大筆之後要去公司作固定拜訪時就發現人去樓空」、「(貨物的交付地在何處?)我記得有一次出貨到合興公司,其他是用貨運,交貨地點是在新店」、交貨地點都是依合興公司的指示、「(一般而言,是否只要廠商最初貨款支付情形正常,公司即會加大交易的額度?)不一定,第一會評估公司產品在廠商公司使用的數量大小,再加上公司對客戶的徵信、資本額、銷售狀況等等去放大額度,相對我們也會請客戶提供基本財力證明或縮短票期或票貼等等方式把業績作大」、「(合興公司有沒有跟公司做過換票或延期付款的請求?)因為前幾筆金額比較小都有如期兌現,當金額比較大時就已經收不到貨款」、「(你的意思是否指對方在金額較大付不出貨款時就無法聯絡?)還沒有到付不出貨款時,我去作例行性拜訪就已經人去樓空」、「(你們事後有去追查貨物去向?)「有,有問過大樓警衛在發生前幾天合興公司的狀況有無異常,他說沒什麼異常,只是在人去樓空前二天有貨車到公司把辦公傢俱、貨物等搬走」。「(在擴大對合興公司銷售數量後,有無再對合興公司信用作調查?)我們會在同行間互相溝通交換訊息」、「(所謂的同行是指哪些公司?)友尚、增你強等等」等語(原 審卷㈥第三頁以下)。 ⒍友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尚公司): 洪正樹於原審證稱(原審卷㈥第一六0頁以下):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在友尚公司擔任業務,有與合興公司交易過。八十九年一月份開始交往,最後一次是八十九年九月份,當初是合興公司自己打電話到我們公司詢問,之後一、二個禮拜我有到合興公司去拜訪。當初合興公司是採購楊先生打電話到公司詢問,去合興公司拜訪時,是楊先生和我接觸。楊先生是楊志民,廖陳俊是負責人…。「(合興公司訂貨情形?)跟我們公司訂半導體,數量第一次大概是一萬顆在二月份出貨,三、四月份交易金額大概是十萬元左右,第一次交易是給付現金,三、四月是月結三十天,之後為了作更大的業務行為我們公司同意把貨款延展為次月結六十天,訂貨量從四月份開始明顯上升在四至六萬顆左右」、「(你們有無詢問貨款展延及訂貨量增加的原因?)他們說接到印尼客戶的大單所以需要增加」、「(他們有無提供書面資料供你們參考?)沒有,只是口頭告知」、「(合興公司給付貨款的情形是否正常?)前幾個月是正常,二、三、四月公司有收到貨款,從四月底開始我們讓他們開票到九月五日兌現,這個金額就開始跳票」、貨物交付地點在羅斯福路六段一三八號二樓公司。「(何時查覺合興公司異常情形?)九月四日禮拜一公司送貨人員察覺有異狀,有很多人在他們公司門口,他們鐵門也鎖起來」,…我認識楊志民。合興公司跟我們公司訂購的產品的單價從三元到八元不等。最後一次交付貨物應該在八十九年八月底。友尚公司給合興公司的額度,開始公司會給三十至五十萬不等,後來到四月底至五月有放寬到三百至四百萬的額度」、「(後來是依據什麼條件放寬三百至四百萬?)為了要和他做更多的生意,所以合興公司因他們訂單增大在四月份的時候向我要求把額度放寬到三百至四百萬」「(誰向你要求?)採購楊先生」等語。 ⒎品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品佳公司): 劉宏明於原審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期日於證稱:「(合興公司是何人與品佳接洽?)楊志民」「(是否在庭的被告庚○○?)不記得」、「(所謂不記得是有見過現在不記得?)有見過面,時間久了沒有印象」、當時合興公司積欠品佳金額七十七萬七千元。「(如何發現並認為你們受騙?)經銀行通知支票跳票,我們去他們公司鐵門深鎖一堆債權人在門口」、七十七萬七千元是很多筆貨款。「(這幾筆貨訂貨時間?)已兌現在三、四月,未兌現在五、六月以後」、「(楊志民當時訂貨時,他有沒有告訴你們貨的用途?)他說要運到國外作其他的零組件加工」、楊志民是我們接洽窗口。合興公司向品佳公司買電子零件振盪器,購買都是同一型號。我們到跳票後第二天到他們公司門口,大概十幾位與我們同性質賣零件給合興公司的公司遭跳票,我們聊了之後才知到他們公司也跳票趕過來,也受害等語(原審卷㈡第一八四 頁以下) 。另於九十七年五月八日於原審證稱: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在品佳公司任職。任職品佳公司時有與合興公司交易過。當時是與合興公司採購人員從事交易。當初是合興公司跟我們公司接洽,公司再轉到我們業務部門由我負責。「(合興公司與貴公司的訂貨量有無加大的情形?)沒有,每個月差不多都是二十幾萬的貨」。交付貨款的方式都是支票。支票印象中只有一、二筆有兌現。「(是否記得何時開始支票有未獲兌現的情形?)我們交易次數不多,我印象中最後有七十幾萬貨款沒有收到,因為支票跳票」,「(在支票開始跳票時,你們公司如何處理?)我們接獲跳票我們有到他們公司當初承租地點查訪,有碰到一些同業遇到同樣情形,像至上、聖桑等,印象中約有二十幾家」。「(依照品佳公司與廠商交易的習慣,是收取現金或支票?)不熟的大概前幾次會先收現金,初次交易一定收現金,後面幾次後才會收支票」、「(為何願意接受合興公司的支票?)他前面幾次都有履約,他發訂單給公司,前幾次公司收現金都有付」、有向合興公司做過例行性拜訪,情形正常,例行性拜訪交易之前有作,交易之後還有作一、二次拜訪。合興公司在人去樓空之前並無察覺有任何異常情形等語(原審卷㈥第八頁 背面以下). ⒏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至上公司):王憲丕、廖金場於原審證述在卷(王憲丕部分見原審卷㈡第一九二頁以下;廖金場部分見原審卷㈥第十一頁以下)。 ⑴王憲丕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於原審證稱:當時與合興公司接觸業務是計儒通等語。 ⑵廖金場於原審證稱: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在至上電子擔任業務。在至上公司任職期間有跟合興公司做過交易。第一次交易不記得正確時間,他們打電話到公司表示要購買IC產品,公司再將案子交給我負責。與合興公司的一個採購接洽,名字我不記得了。我跟合興公司交易的過程中前幾次的付款是正常的,後來公司通知跳票,還有一部分是尚未到期的貨款,這部分有沒有收到票我就不清楚。跟合興公司的交易是收支票,交易的額度情形,合興公司的訂貨量愈來愈大。「(你剛提到付款正常的情形的訂貨量是大或是小?)前面訂貨量應該比較小,大概都是幾萬或十幾萬的交易」、「(為何願意接受合興公司給付支票?)一開始是收現金或七天票,這是我們對新客戶的作法,之後才會延長票期,合興公司都有如期給付現金或兌現七天票」,合興公司已經跳票時我們有到他們公司去,可是已經空了什麼都沒有。在和合興公司交易過程中,有去合興公司作例行性拜訪。當時沒有發現異狀。「(當合興公司訂貨愈來愈大時,這個額度是否也在業務的額度範圍之內或是已經超出你的額度範圍?)我們都有上報公司,出貨部分都有由主管核准」等語。 ⒐振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振遠公司): 證人林義瓏(原名林義洲)於原審(見原審卷㈥第一五一頁以下)證稱: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在振遠科技擔任業務,在振遠任職期間有與合興公司交易過。第一次交易在八十九年間,正確時間我已經忘記了,我們和新公司交易第一次是收現,第二次以後就開票,票是次月結六十天,和合興公司第一次收現後就開始陸續交貨,總共交易五次,最後一次交易日也是第二次交易開票到期日,他們在開票到期日之前他們就倒了找不到人。楊志民應該就是採購,廖陳俊是負責人。楊志民見過本人,廖陳俊沒見過。「(與合興公司交易過程中,合興公司訂購數量有無異常情形?)最後一次交易時數量有增加,比原來增加大概一半,也就是一個半月的訂購數量」、「(你有無詢問採購人員增量的原因?)他們有接到比較多的訂單」。「(你們公司就增量的額度有無同意?)同意,一般我們會設一個信用額度,在額度內都會出貨,他的增量並沒有超過我們公司的額度」。交貨地點在羅斯福路公司。在跟合興公司交易過程中有去公司拜訪過,都只有見到採購。在合興公司跳票之前,沒有發現經營異常情形,合興公司跳票後,有去合興公司查看過,公司人、設備都是空的,有其他同行。合興公司發生跳票之前,有要求我們趕快出貨。合興公司訂購的產品是場效電晶體等語。 ⒑臺灣時捷電子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時捷公司): 黃政盛於原審證稱: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在臺灣時捷公司擔任業務協理。在臺灣時捷公司任職時,有與合興公司從事交易。是我親自接洽。當時合興公司是採購何先生主動聯絡我們公司。「(第一次與合興公司交易的情形?)詢問我們公司有無IC零件及相關編號,我們再報價、出貨」、第一次交易時間我不記得,訂貨量大概都是二十至三十萬元。交易條件是月結三十天。合興公司的付款情形一開始是正常,前二、三筆交易都是正常,再來就發生跳票的情形。總共與合興公司交易的時間不到半年。每個月訂貨的數量、編號都差不多,沒有數量突然增大及要求提前交貨的情形。合興公司共積欠貨款一百萬左右,大概是三、四筆的交易。「(與合興公司交易的過程中,有無去合興公司拜訪過?)有,拜訪見過採購何先生,但與被告乙○○的名字不同。採購的名字應該是何信雄。在得悉合興公司經營不善後,有去合興公司查看情形,但進不去他們公司裡面,門關起來,不知道裡面有沒有人。「(當時為何願意承接合興公司這個客戶?)有利潤要出貨,前一、二筆付款都正常所以才繼續交易」等語(原審卷㈥第二六一頁以下)。 ⒒韋羿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韋羿公司): 黃建中於調查局證述在卷(見調查局卷宗第五一頁以下)。其證稱:本公司係自八十九年四月起與合興公司開始往來,除第一次交易係以即期票付款外,其後均以支票付款,最後一筆交易原約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交貨,該公司於八月中旬要求本公司於九月交貨,累積貨款共一百六十五萬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該公司即倒閉逃逸無蹤等語。 ⒓銘倫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銘倫公司): 陳慶章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偵字第五四九號卷第一四九頁以下)。其證稱:我們公司八十九年初開始跟合興公司交易,也是跟楊志民接洽,交易金額從一、二萬元到九十萬,最後總共被倒了三百多萬,合興公司支付的貨款不會超過十萬元,合興公司向我們進積體電路板,交易金額增加的理由也是說國外訂單增加等語。 ⒔惠貿公司(下稱惠貿公司): 張嘉華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偵字第五四九號卷第一六三頁以下)。其證稱:當初與合興公司接洽的業務員已離職,我只知道我們公司跟其他公司情形相同,一開始交易正常,到後來才跳票等語。 ⒕友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士公司): 官原順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偵字第五四九號卷第一五十頁以下)。 ⒖雅士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士博公司): 林禮模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偵字第五四九號卷第一六三頁以下)。其證稱:八十九年一月合興公司開始跟雅士博交易,接洽人員是廖陳俊、何信雄、甲○○三人,一開始交易金額是十幾萬,到四月慢慢增加為二、三十萬,到九月份變六十幾萬,前後只付了六十一萬五千元的貨款,他們增加交易的理由是經營狀況良好,對他們徵信結果亦屬正常,一開始付款都正常,所以沒有懷疑他們增加進貨量等語。 ⒗晶邦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晶邦公司): 李惠雄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㈥第二四頁以下)。其於原審證稱略以: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在晶邦科技擔任業務員,有與合興公司做過交易,與合興公司交易持續一年多。貨款前一年都有收到,何時開始未收到貨款忘記了。合興公司給付貨款的方式是給付支票。「(合興公司跟你們聯絡的人?)訂單上簽名的人是何信雄,之後有幾張上面只有簽廖…」,之前都是和何信雄接觸。「(合興公司給付的支票有無跳票的情形?)好像有,這要問公司才知道」、「(在發生跳票的情形時,公司應該會詢問你廠商的情形,何以表示不清楚?)我是到合興公司發現他們公司已經大門關起來,外面貼一張公告,所有的債務由某律師事務所全權負責,我才知道合興公司已經倒閉,時間點忘記了」。「(就合興公司倒閉之事有無再詢問該公司所在之大樓管理員或警衛?)有,但大樓管理員說他也不知道,他只知道有一個晚上他們叫計程車載一些貨從地下室走」、「(為何會到合興公司去做上述的查訪?)打電話沒有人接,所以想去他們公司看看」、「(此時公司有無通知你合興公司已經跳票的事?)沒有」、「(你的意思是你只是作例行性拜訪?)對,電話打不通沒人接才想過去瞭解一下公司的狀況」。「(在此次之前,合興公司的訂貨有無發生突然大增的情形?)有,次數不記得」、「(請解釋突然大增的情形所指為何?)假設一個月是二萬顆,後面新的訂單是四萬顆或三萬顆或有更多數量增加」、「(就此數量大增的原因你有無詢問過合興公司的何信雄?)沒有,因為我們和他們合作那麼久付款都蠻正常,所以不會懷疑數量突然增加的原因在哪裡」「(合興公司總共積欠多少貨款?)二百八十二萬八千二百八十元」等語。 ⒘銓茂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銓茂公司): 王美真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㈥第十五頁以下)。其證稱略以:八十八、八十九年在銓茂公司擔任業務。任職銓茂公司期間有與合興公司做過交易,銓茂公司是從事電子業是賣零件,是由我主動打電話到合興公司接觸,交易將近一年多後面三個月的訂貨數量突然變得很大,之後公司就倒了。「(和合興公司的何層級作接洽?)好像是採購」、「(合興公司有幾個人和你做過接觸?)一個採購」。「(在與合興公司交易的一年多裡,合興公司的正常訂貨量是多少?)一般來講都是二萬到五萬臺幣」、「(你剛提到合興公司在後面三個月訂貨量突然增大,此時的訂貨量是多少?)一個月變成二、三十萬」、「(你有詢問過合興公司訂貨量增大的原因?)有,我們賣的是石英振盪器,合興公司方面表示有人訂購手錶數量很大,所以要求我們大量出貨」、「(在與合興公司交易的一年多裡,合興公司給付貨款的情形是否正常?)正常」、「(何時發生貨款給付不正常的情形?)最後三個月」、合興公司給付貨款的方式是支票,支票是到後面三個月才整個跳掉。在發生跳票之後,去他們公司找他們,可是已經人去樓空。「(在你發現合興公司跳票或人去樓空之前,有無發現合興公司的異常情形?)沒有」等語。⒙華豫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豫寧公司): 呂建材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㈥第十七頁以下)。其證述情節略以: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在華豫寧公司擔任業務經理。有與合興公司從事交易,是由業務副理曾宏舜接洽。「(你個人有無與合興公司的人做過接觸?)記得有和業務副理去拜訪過合興公司一次」,當時是由合興公司採購一人出來接待,採購的名字,公司給我的資料是叫何信雄。合興公司從八十九年七、八月開始與華豫寧公司交易,共出貨過七次,貨款給付情形,之前有沒有收到我不記得,但後面都不正常都沒有收到。「(是合興公司主動與華豫寧公司接觸或是由你們去拜訪?)好像是他們主動打電話給我們,我們再去拜訪」、「(合興公司的訂貨量的情形?)大概是十萬元以內的貨」,支付貨款方式是開支票,比如七月份的貨款八月份會開票給我們,票期是六十天。在合興公司無法收取貨款之後,公司寄存證信函,我和業務副理有去他們公司看過,但人都不在關門了。合興公司總計積欠貨款八十萬出頭。「(合興公司有無突然大量交貨情形?)按資料看來是沒有」等語。 ⒚兆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兆福公司): 李至偉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㈥第十九頁以下)。其證稱略以:「(是否認識本案被告?)有聽過廖陳俊,那時候採購單上有二個人一個人是廖陳俊一個是何信雄」、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在兆福企業擔任業務,有與合興公司做過交易,第一次交易在何時忘記了,當時是合興公司主動跟我們聯繫。我跟合興公司接洽的對象是何信雄,他是採購。廖陳俊沒有接洽,沒見過。「(為何聽過廖陳俊的名字?)採購單上有這個名字,他的職稱我沒有注意」。跟合興公司的交易從事快一年。共出過六至八次貨,合興公司的訂貨量情形慢慢增加,可能一開始是五十K,K代表一千,五十K就是五萬顆,後來慢慢增加為一百K,最後為二百K。「(合興公司給付貨款是否正常?)都正常,一開始是由合興公司匯款給我們,二個月後就放票期給他們,票期通常為六十天」,匯款情形正常,支票兌現前面正常,大概在本案爆發前三個月開始出現不正常的情形,收回來的票就無法兌現」、「(你說支票兌現不正常的現象出現時是否亦伴隨著訂貨量增加的情形?)付款不正常的時候訂貨量也不正常的增加,我們之後有先將他的貨停住不出」、「(在支票跳票之後你們如何處理?)第一時間先到他們公司,看到門口貼一張公司因為什麼原因委託某事務所處理後續,就再也沒有看過他們公司任何人,公司鐵門都拉下來,樓下警衛說他們前一晚就叫計程車把所有的貨載走」、「(就合興公司倒閉的事情有和同業瞭解過嗎?)有,有很多家都一樣都是不正常出貨沒有收到貨款」。在與合興公司交易過程中有去拜訪過三次,有見過何信雄,每次都是他,還有一位總機小姐但名字我不曉得,我每次去拜訪時何信雄都會將我帶到另一個房間不讓我去觀察他們公司」。「(何謂訂貨不正常的情形?)可能之前是定一百K,後來跟我們說缺貨很嚴重要二到三倍」、「(你所謂訂貨不正常增加情形是從何時開始?)「後面一、二個月定了快四百K」」、「(前面十個月都是正常?)感覺來講是正常」、「(合興公司還欠多少貨款?)以當時來講是二百多萬」、「(為何說你去合興公司時何信雄故意帶你去小房間不讓你觀察合興公司的情況?)因為他有說要出房間,但何信雄說裡面在開會在忙,所以他就帶我到另一個房間」。「(在合興公司正常付款時的訂貨量的金額大概是多少?)差不多二、三十萬的貨,後來增加為五、六十萬,等到付款不正常時好像已經有到八十萬的訂貨量,之後貨就沒有出」等語。 ⒛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敦吉公司): 林明輝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㈥第二二頁以下)。其證述略以: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在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營業部課長,職務內容是銷售半導體、電子零件。有與合興公司交易過,是合興公司主動接洽。合興公司是採購的何信雄和我們接洽,交易的業務是我負責。我有見過何信雄,其他人有無見過不記得了。有去合興公司拜訪過至少二次,每次與我接洽的人都只有何信雄。去拜訪合興公司時,合興公司經營情形,那時看是蠻正常的。與合興公司的交易持續大概只有幾個月的時間,三個月上下,在這三個月的交易中合興公司的訂貨情形,初期一、二個月可能在二、三十萬,最後一個月的金額比較大應該有一百多萬。合興公司的付款情形,前一、二個月正常,最後一次不正常。「(你們出過幾次貨?)應該一個月有出一、二次貨」。合興公司付款方式,第一次是收現金,後來才收票,票期多長我不記得。給付現金時是準時,支票有兌現時是準時。「(是否每張票都有兌現?)不記得,但有跳票」。發生跳票時我有去他們公司看,但鐵門已經拉下來不知道裡面的情形。「(就合興公司跳票後的情形有無詢問該公司所在之大樓管理員或警衛?)我有問警衛說搬走了」。「(你有無詢問過合興公司的採購何信雄為何出現大量訂貨的情形?)因為是在月底是將下個月的貨提前出貨所以我沒有再過問」等語。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所羅門公司): 呂淑娟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㈥第一四三頁以下)。其證述略以: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在所羅門公司擔任業務課長,在所羅門公司任職期間有與合興公司做過交易,業務是由我親自負責。我們公司是很多半導體產品的代理商,當初是合興公司採購人員打電話給我表示要訂購產品,當時是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採購人員有二位是何信雄、楊志民,剛開始交易、付款都正常,到八十九年八月開始增加訂購的金額、數量,因為對方的量突然加大,我們有就加大的原因加以詢問,他說在印尼工廠的訂單增加,因為,比如說八月二十五日以後的貨可以轉為九月的貨款,但他又跟我們說訂單需要提早交貨,所以我們後來在八月十七日出了四百三十一萬的貨,我在八月三十一日又拜訪他們公司,沒有發現異樣之處,到九月二日晚上合興公司把所有的貨搬空,有同業通知我們這家公司出問題,我們詢問管理員才知道貨被搬空的事,但管理員說八月三十一日、九月一日還是陸續有廠商送貨過來。「(所謂訂購的金額、數量增加的情形?)八十九年六月到八月一共向我們定了八百零八萬的貨,有包括八月十七日四百三十一萬那筆,八月十七日以前一個月差不多訂一百多萬,最後一個月訂了四百多萬的貨」、「(你們與合興公司交易條件為何?)額度是漸進式,都是支付支票」、在八十八年一開始與合興公司交易是支付現金,現金都有如期給付。支票在八十九年五月以前票都有兌現,六到九月就開始跳票,我們是在九月初發現。與合興公司交易貨物交付地點在羅斯福路合興公司。交易過程中,有去合興公司拜訪過很多次,看起來是正常的公司,是我剛才提到的二位採購人員出來接待。「(合興公司六月開始跳票,為何公司還是繼續出貨?)我們跟合興公司的交易條件是次月六十天的票期,等於有九十天空檔,我們九月初發現時前面的票都是如期兌現,也就是六月的交易九月底才會兌現。合興公司還欠一千零六十五萬。兌現金額是七百多萬。「(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四百三十一萬的貨有幾筆?在何時交付?)七、八月的訂單」、「(七、八月訂單在何時交付?)應該在八月底交貨」、「(合興公司四百三十一萬的貨要求你們在八月底交貨?)原先訂單是八月底但在八月中要求我們提早交貨,原來應該是八月二十五日交貨提早到八月十七日交貨」。合興公司叫的貨都是在公司給合興公司的額度範圍之內等語。 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矽公司): 孫筠雲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㈥第一四五頁背面以下)。其證稱略以: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在亞矽公司擔任業務工程師。在亞矽公司任職時有與合興公司做過交易,是我親自負責。與合興公司第一次交易的情形,是採購打電話到我們公司,他個子很高約一百八十幾公分,我們公司是,MICROCHIP的正式代理商,採購向我們詢問產品的情形,詳細的數量我現在不記得,當時我有作報價並送樣品去合興公司做承認,合興公司原來公司地址在民權東路五段我去那邊就認識採購,採購跟我表示合興公司是做GPRS,工廠在印尼,由臺灣採購,也接了一些國外OEM訂單,所以會開始陸續在臺灣作採購,我跟他承認的事情約進行了一個月,後來他開始從小量下單,小量約一K即一千片,三、四個月後就開始慢慢增量,比方說從五十K增加到一百K,合興公司登記的資本額並不高,所以亞矽公司有控管出貨的額度,所以我也不能出太多貨給他們,因為他提出他有跟其他代理商採購的訂單,如所羅門、威建、友尚都是和我們亞矽一樣大的代理商,所以我們才增加他的額度,所以後來就出了每個月約一百萬的貨給他們,放帳的期限是次月結四十五天,約跟合興公司交易了十一個月。第一次交易應該是八十八年十或十一月,倒帳是在八十九年九月。採購好像是何信宏但我不是很確定,可以確定是姓何。「(合興公司從何時開始跳票?)案發後的十五天」、「(有無就增量的原因詢問過合興公司接洽人員?)沒有,但在最後一個月他說要向我們買二百K,那時我們公司沒有出那麼多貨給他,因為額度有限且公司覺得怪怪的」。跟合興公司接洽的過程中沒有發現合興公司異常現象。交貨地點剛開始在民權東路五段,之後他們遷址到羅斯福路就改在羅斯福路交貨。發現合興公司已經結束,是因為同行通知我們跳票,我們才去合興公司瞭解,就是案發當天,合興公司鐵門深鎖,樓下管理員告訴我們說他們在昨天晚上連夜搬貨等語。 豪展電子有限公司(下稱豪展公司): 李世傑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㈥第一四八頁以下)。其證稱略以: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在豪展電子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在豪展公司任職時有跟合興公司交易過,是由我親自負責。與合興公司第一次交易的情形,是合興公司採購何信雄跟我接洽,我是經由同行介紹,我就送樣承認,產品是發光二極體,之後就開始交易,起初交易正常,八十九年三月一日發了一百萬顆的訂單,其中五十萬顆的貨款支票有兌現,另五十萬顆就跳票,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又有一張訂單是一百八十萬顆,我分批出貨,七月一日各三十萬顆,八月一日各三十萬顆,八月二十四日各三十萬顆,但這些支票都沒有開給我們公司,我們是次月結六十天的貨款,所以還沒有到開票期他們就倒了。合興公司在我們公司算是屬於優良客戶,因為他最初付款的票期、金額都有準時兌現。就增量的原因有詢問過合興公司接洽人員,當初採購何先生告訴我們他們在馬來西亞作玩具的量暴增,所以需求量大增,跟我們要求付款票期變長為六十天,最初交易的票期為三十天。增量的情形發生在八十九年五月。與合興公司交易過程中有到合興公司拜訪過,合興公司最初是在民權東路,之後遷址到羅斯福路,有跟他們瞭解一下訂購量增大的原因。與合興公司交易過程中,除了採購何信雄外,沒有跟其他人接洽過。「(在合興公司出現問題後有無追查貨品流向?)有,找不到,我們的貨都交到香港」。八十九年三月一日的貨款,合興公司其中五十萬顆貨款有付,五十萬顆沒有付,沒有付的,出貨日期是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六月底開票八月底要兌現。「(為何五月三十一日、七月一日貨款支票都沒有向合興公司收取?)我的印象他有提過還沒有到期過陣子再開給我」。「(五月三十一日的票何時開?)七月底開九月兌現」、「(七月一日呢?)八月底開票十月底兌現」。合興公司現在還欠豪展貨款八十九萬五千六百五十元。與合興公司交易的商品都是LED等語。 德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永公司): 陶振國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㈥第一五三頁以下)。其證稱略以: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在德永公司擔任業務主管。當時是和採購陳慶康接觸。第一次和合興公司交易的情形,八十九年一月三日開始進行交易,第一筆交易是八萬多元,從二月份開始就倍數增加到二十萬至四十萬之間,最後一筆交易是八十九年八月那時的金額是九十萬,實際交易是從一月到八月。交易條件剛開始的情形已經記不得,後半段交易條件是次月結六十天。合興公司付款情形,前面一段時間付款正常,不論寄支票的時間或付款日都非常準時,在發生事情之前交易都還算正常。「(以你剛才所述,實際交易是到八月為止,交易條件為次月結六十天,所以不正常的付款情形是在何時發生?)「五、六、七、八月貨款沒有收到」、「(就五至八月間訂貨量有無異常情形?)五、六月訂貨量還是在二十至三十萬之間,七、八月訂貨量出現異常,七月份有六十多萬,八月份到九十萬」、就增量的情形有詢問過合興公司接洽人員,他們說因為接到很大的訂單,他們說是與印尼公司有配合,合興公司接洽人員沒有提出任何書面資料供參考,只有口頭告訴我。與合興公司的交易過程中有去合興公司拜訪過,我是和一位業務去拜訪,我們只能進去的地方只有總機的地方及會議室,其他地方他們說不方便進去。當時合興公司出來與我接洽的人有陳慶康。我有聽過何信雄,「(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聽過何信雄?)有和陳慶康聊過採購除了他還有誰,他有提到何信雄」、合興公司的貨交付到羅斯福路六段一三八號二樓辦公室,合興公司訂貨的產品為保險絲。「(當初為何會找合興公司這樣的客戶?)是合興公司主動和我們聯絡」、發現合興公司有異常情形後,公司瞭解狀況,發現大門深鎖,後來業務表示其他相關業務當天有同業告知合興公司有異常,我們公司業務立刻到合興要一起去備案。「(最後一筆交易訂單是何時接到?)不確定,出貨日期確定是八月」、「(你說七、八月訂貨是何時出貨?)應該是六月底七月初給我們訂單,我們八月出貨」、「(這些貨有無在你們公司允許的額度內?)九十萬沒有,我們有去向銀行查合興公司,銀行說合興公司交易正常,合興公司之前付款情形非常好,所以我們同意額度增高」、我是在交易開始一、二個月的時候就有去拜訪過合興公司並見過陳慶康,去過合興公司二次,第二次有見到陳慶康,我把貨交給他等語。 永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康公司,已更名為偉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仍稱永康公司)趙德俊於原審、王培州於原審證述在卷(趙德俊部分見原審卷㈥第一五六頁以下;王培州部分見原審卷㈥第一五八頁以下)。 ⑴趙德俊於原審證稱略以: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在永康公司任職,擔任業務員,在永康任職期間有與合興公司交易,是由我負責。與合興公司第一次交易的情形,我印象應該是合興公司業務員打電話到永康公司,他們對我們公司代理的元件有興趣,我問他們合興公司在什麼地方,如果有時間我希望先去做拜訪,接到電話後一、二天我就去他們公司拜訪,我就詢問打電話來的業務員他們公司是對哪些元件有興趣,他就講了幾個電子元件的名稱,依照業界不成文規定第一次與我們接洽的公司所開的票的票期要很短約三、五天至一個禮拜,我就向他表明如果要訂購就傳真訂購單給我們。合興公司的業務名字不記得了。合興公司訂貨實際數量不記得了,八十九年初我就離職,和合興公司接觸是八十八、八十九年這段時間。跟合興公司第一次接觸在八十八年年尾,共接觸過三次。我離職前永康與合興公司交易正常,離職後由王培州接手業務。合興公司是跟永康公司訂購IC元件等語。 ⑵王培州於原審證稱略以:八十八、八十九年在永康公司擔任業務,有與合興公司交易,印象中是八十九年間承接此業務在與合興公司交易過程中都是與採購接洽,姓名不記得。「楊志民」我比較有印象,應該是採購的名字,但我沒有很確定,我們的對口就只有採購而已。承接業務之後有去合興公司拜訪過,次數不清楚,我們拜訪都是直接找採購洽談後續需求,沒有見過其他人。合興公司訂貨情形,是跟我們買飛利浦電子元件,數量大概都是幾十萬顆,印象中那顆零件的單價是四、五元,所以下單的金額大概都是幾十萬到百萬之間。「(與合興公司交易條件?)出貨原則都是照客戶要求出貨,一般付款條件是當月結帳六十天」,是開票。「(合興公司訂貨量是否正常?)後面量有增加,我們沒有察覺有異常」、「(合興公司給付貨款的情形是否正常?)在我們找不到人之前都是正常」、「(依你前述,合興公司大概是從何時開始貨款沒有給付?)我們被通知合興公司有狀況才去查看,去的時候發現合興公司已經沒有人了,從那時開時所有的應付帳款都沒有付了」、「(從哪個月開始貨款沒有收到?)月份不確定,依交易條件推算應該有三個月的貨款都沒有入帳」、「(有無就合興公司增量的情形詢問原因?)一般會問,他們說需求增加、訂單增加」。「(合興公司所叫的貨是否都在你們公司給合興公司額度內?)是」等語。 光優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光優公司): ⑴游清智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㈦第四八頁以下)。其證稱略以: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在光優電子擔任業務,在光優電子任職時有與合興公司做過交易,都是我親自接洽。「(當時怎麼會找到合興公司?)透過正常管道拜訪聯繫後才接觸這間公司。第一次交易的數量不是很多,應該是五千片以內,光優電子是做LED,付款條件我記得是月結六十天,一開始是否付現或給付支票我就不確定。「(與合興公司交易持續多久?)起迄忘記了,我與合興公司的交易是我還在另外公司任職就開始了,後來我轉任到光優電子後合興公司的採購主動與我聯繫要繼續與我交易,採購的名字因為時間久遠已經忘記了」。合興公司與光優電子交易不到一年,我轉任到光優電子之後合興公司的採購就主動與我聯繫,要跟我下單,交易次數好像不到三次,第二次下單的數量就很大,後二筆的訂單數量各為十萬片。合興公司與光優電子的交易條件也是月結六十天,比照先前模式,交易三次都是收票,第一次交易的貨款有如期給付。「(你有無詢問過合興公司採購何以訂單數量突然增大?)有,他說接到大的訂單,只是口頭告知並沒有提供書面資料」、「(合興公司給付貨款有無出現異常的情形?)之前都沒有,從轉任光優之後突然下這二張大的訂單之後,我們也交貨,合興公司也要求拆二個月交貨,所謂拆二個月交貨是指:例如一月下的訂單要求分別在一月底及二月中旬之前各交一部分,這樣的好處是他們可以隔月付款,因為一個是一月的帳,另一個就變成是二月份的帳,但這些都沒有兌現貨款…。」、我認識一個採購姓何,但名字我忘記了,好像是何信雄。「(在合興公司發生沒有給付貨款之前,你有無察覺什麼異常現象?)沒有,他還是很正常的開票」。「(你們公司與合興公司交易有無設定交易額度?)沒有」、合興公司欠三十六萬貨款,如果到期應付款而未付款是屬於不正常現象,「(這算不算暴起暴落的價位?)這種很正常」等語。 ⑵此外,並有晶偉公司、聖桑公司、友尚公司、品佳公司、至上公司、德永公司、有及實業有限公司、台興公司、銓茂公司、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海立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兆福公司、碩擇公司、普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誠公司)、光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凡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被品佳公司合併而解散)、易路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雅士博公司、雙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盟公司)、永康公司、京來股份有限公司、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沛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沛倫公司)、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誼鑫有限公司、光優公司、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增你強公司)、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海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年公司)、資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韋羿公司、銘倫公司、匯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被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下仍稱匯僑公司)、豪展公司、晶邦公司、所羅門公司、敦吉公司、華豫寧公司、臺灣時捷公司、振遠公司、雨昇有限公司、亞矽公司、光晟股份有限公司(已被光倫公司合併)、國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巨公司)等被害廠商與合興公司交易往來之相關資料、各該公司回函附卷可憑(卷內頁次詳見附表一)。 ⑶而合興公司陳俊光等人,以億銧公司、霖肯公司、廣洲公司名義將貨物出售予保章公司、鴻亞公司、百徽公司、員外公司等情,並經保章公司負責人簡瑞琳、鴻亞公司負責人廖建昌、該公司會計陳翠霞、百徽公司負責人吳清峰、員外公司負責人魏美珠、該員工陳明煌證述在卷(吳清峰部分見調查局卷第四八頁以下;簡瑞琳部分見調查局卷第四三頁以下、本院卷㈦第五三、五四;廖建昌部分見調查局卷第四五頁以下;陳翠霞部分見本院卷㈦第五三頁;魏美珠部分見本院卷㈦第五八頁以下;陳明煌部分見調查局卷第四九頁以下)。此外,億銧公司、霖肯公司、廣洲公司實際上係由廖陳俊、陳俊光所掌控等情,復經同案被告薛美芳、丙○○、丁○○陳述明確(薛美芳部分見調查局卷第二二頁以下;丙○○部分見調查局卷第五五頁以下;丁○○部分見調查局卷第六十頁以下),並有廣洲公司出貨員外公司、霖肯公司出貨予保章公司、億銧公司出貨予保章公司、鴻亞公司之出貨單(扣押物編號一至三、二一)、廣洲公司開立予員外公司、保章公司、鴻亞公司之發票(扣押物編號二一)扣案可證。 ⑷同案被告廖陳俊、陳俊光、被告乙○○、庚○○對於分別擔任合興公司負責人、採購人員,分別以合興公司名義向附表一所示廠商採購貨物,迄仍積欠貨款金額等情,亦無爭執。⑸再參以上述各被害廠商承辦人員於本院作證時,提及合興公司出面與各該廠商接洽業務之人,其證言略為: ⒈證人李美華(威健公司)於原審證稱:合興公司接洽的人已經忘記名字。有聽過楊志民(庚○○之化名),他們搬到羅斯福路後我和楊志民換過名片,楊志民當初是以採購的身分和我換名片等語(原審卷㈦第五一頁);證人楊忠益(威健公司)於原審證稱:威健公司與合興公司交易是由業務李美華負責,我本人有跟陳俊光見過一面,當時他的職稱是採購,見面地點在合興公司,是一般生意洽談等語(原審卷㈥第二五九頁)。 ⒉證人陳怡吟(台興公司)偵查中證稱:我是與楊志民接洽,…何信雄(乙○○使用之化名)、楊志民給我淞巨公司聯絡地址,帶我去看淞巨辦公室…等語。證人陳珮緹證稱:與合興公司第一次交易之情形,合興公司楊志民打電話給我們公司,…表示要買電子零件。除採購楊志民外,沒有與合興公司之人接洽等語(原審卷㈥第一六二、一六三頁)。 ⒊證人梁金峰(碩擇公司)於調查局陳稱:合興公司採購人員何信雄於八十九年三月透過電子業界通行之雜誌「電子情報」之廣告,找到本公司,有意採購IC等語(調查局卷第十六頁)。 ⒋證人彭思元(聖桑公司)於本院證稱:我當初接洽的是一位廖先生,他是採購,我是業務。我不記得廖先生的全名。我只對廖陳俊的名字有印象,當初有與廖先生當面接洽,但廖陳俊是否就是我接洽的廖先生,我不記得等語(原審卷㈥第七、十一、十二頁)。 ⒌證人洪正樹(友尚公司)於警詢時證稱:我均和楊志民直接接洽所有進出貨事宜等語(警卷第十一頁)。於本院證稱:當初去合興公司拜訪時,是楊先生和我接觸。楊先生是楊志民等語(原審卷㈥第一六0頁反面)。 ⒍證人劉宏明(品佳公司)於原審證稱:合興公司是由楊志民與品佳公司接洽。楊志民是我們的接洽窗口等語(原審卷㈡第一八五、一八六頁)。 ⒎證人林義瓏(振遠公司)於原審證稱:與合興公司之採購接洽,楊志民應該就是採購。有見過楊志民本人。交易過程有去拜訪過合興公司,都只有見到採購等語(原審卷㈥第一五一頁)。 ⒏證人黃政盛(台灣時捷公司)於偵查中證稱:我們公司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開始與合興公司交易,與何信雄接洽…等語(偵字第五四九號偵卷第一四九頁)。當時是合興公司採購何先生主動聯絡。有拜訪過採購何先生,但與被告乙○○的名字不同。採購的名字應該是何信雄等語(原審卷㈥第二六一至二六三頁)。 ⒐證人陳慶章(銘倫公司)於偵查中證稱:我們公司八十九年初開始與合興公司交易,也是跟楊志民接洽等語(偵字第五四九號卷第一四九頁以下)。 ⒑證人林禮模(雅士博公司)於偵查中證稱:八十九年一月間合興公司開始與雅士博公司交易,接洽人員是廖陳俊、何信雄、甲○○三人…。「(甲○○在合興公司任何職?)與雅士博接洽的合興公司人員中有一位王強生,他是合興公司總經理」等語(同卷第一六三、一六四頁)。 ⒒證人李惠雄(晶邦公司)於偵查中證稱:八十九年六月間開始跟合興交易,是與何信雄接洽等語(同卷第一六四頁)、於本院證稱:合興公司在訂單上簽名的人是何信雄。之前都是和何信雄接觸等語(原審卷㈥第二五頁)。 ⒓證人呂建材(華豫寧公司)於原審證稱:有與業務副理去拜訪過合興公司一次,是採購出來接待,公司給我的資料,採購名字叫何信雄等語(同卷㈥第十七頁)。 ⒔證人李至偉(兆福公司)於原審證稱:第一次交易時間已經忘了,合興公司是主動與我們聯繫,我與合興公司接洽對象是何信雄,他是採購。去合興公司拜訪過三次,去見到何信雄,每次都是他等語(同卷第十九至二一頁)。 ⒕證人林明輝(敦吉公司)於原審證稱:第一次與合興公司交易時間不記得,是採購的何信雄與我們接洽。交易業務是我負責,我有見過何信雄。有去合興公司拜訪過至少二次,每次接洽的人都是何信雄,看起來是蠻正常的公司等語(同卷第二二、二三頁)。 ⒖證人呂淑娟(所羅門公司)於本院證稱:當初合興公司採購人員打電話給我表示要訂購產品,當時是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採購人員有二位是何信雄、楊志民…。有去拜訪過合興公司很多次,看起來是正常的公司,是我剛才提到的二位採購人員出來接待等語(同卷第一四四、一四五頁)。 ⒗證人孫筠雲(亞矽公司)於原審證稱:採購的名字忘記了,王強生好像是他們的總經理,是名片上所載的名字,採購好像是何信宏但我不是很確定,可以確定姓何。沒有見過合興公司負責人,是採購給我王強生名片等語(同卷第一四六、一四七頁)。 ⒘證人李世傑(豪展公司)於原審證稱:與合興公司第一次交易的情形,合興公司採購何信雄與我接洽,我是經由同行介紹,我就送樣…。在與合興公司交易過程中,除採購何信雄外,沒有與其他人接洽等語(同卷第一四八、一四九頁)。⒙證人陶振國(德永公司)於原審證稱:當時是和陳慶康(陳俊光之化名)接觸。交易過程有去合興公司拜訪過,當時接洽的人是陳慶康。和陳慶康聊過採購除了他還有何信雄。我是在交易開始一、二個月的時候就有去拜訪合興公司並見過陳慶康等語(同卷第一五三、一五四頁)。 ⒚證人王培州(永康公司)於原審證稱:有與合興公司交易,印象中是八十九年間承接此業務,過程中是與採購人員接洽。(經提示姓名)對於楊志民的名字我比較有印象,應該是採購的名字。但我沒有很確定,我們的對口就只有採購而已。沒有見過其他人等語(同卷第一五八頁)。 ⒛證人游清智(光優公司)於原審證稱:(經提示姓名)我認識一個採購姓何,但名字我忘記了,好像是何信雄等語(原審卷㈦第四九頁)。 綜上證人李美華等人之證言,合興公司與各該受害廠商接洽者,多為「何信雄」、「楊志民」或陳俊光、「陳慶康」。而同案被告陳俊光於偵查中坦承使用「陳慶康」化名;乙○○坦承使用「何信雄」化名擔任合興公司採購一職;庚○○偵查中坦承經廖陳俊指示,使用「楊志民」化名擔任合興公司採購,向各被害廠商訂貨之事實(陳俊光部分見偵字第七七五號卷第四二頁反面;乙○○部分見同卷第四二頁以下;庚○○部分見同卷第四三、七十至七二頁、偵字第五四九號卷第一三三、一三四頁),核與上開證人證稱係與「陳慶康」、「楊志民」、「何信雄」接洽之情節相符,而被告庚○○於調查局亦坦承於合興公司任職期間曾接洽晶偉公司、聖桑公司、瑞展公司、光倫公司、品佳公司、易路發公司、永康公司、天籟公司、孚佑公司、凡格公司、晨凱公司、雨昇公司、惠貿公司、台興公司、京來公司、威健公司、光晟公司、亞矽公司、友尚公司、宏碁公司、銘倫公司、友士公司、聚興公司、資呈公司、國巨公司,向上述公司採購二極發光體、電容、積體電路等電子零件(調查局卷第一頁);堪認合興公司實際出面向各該受害廠商訂貨者,大多為被告乙○○、庚○○二人。 ⑹綜上各情,被告乙○○、庚○○、同案被告陳俊光、廖陳俊等人確有陸續向如附表一所示廠商,謊稱合興公司在印尼、大陸等地擁有廣大市場及客戶,向該等廠商採購電子零件產品,以初期少量進貨,金額數萬元至一、二十萬元不等,均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如期付款,取信於該等廠商,致使該等廠商陷於錯誤,以為合興公司確係正當營運,再向該等廠商以接獲大量訂單為由,或請求放寬供貨數量而要求大量進貨並放寬付款條件(同意以票據付款或同意延長票期或付款期限),或僅請求放寬付款條件而仍持續訂貨,或請求提前交貨,貨品一部分指示廠商逕運至合興公司指定之香港地點交貨,一部分於合興公司交貨而於收貨後以霖肯公司、億銧公司廣洲公司之名義,以低價出售予保章公司、鴻亞公司、益祥公司、員外公司等公司之事實,可以採認。 ⑺被告乙○○、庚○○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查: ⒈合興公司之業務人員陳俊光、乙○○、庚○○,其中陳俊光使用「陳慶康」、「CK陳」之假名,乙○○使用「何信雄」之假名,庚○○使用「楊志民」之假名對外接洽,業如前述。且同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亦陳稱:八十九年間,陳俊光、廖陳俊要求我加入合興公司,我並未答應,因當時我公司出現財務問題,因此常借用合興公司辦公室處理事務,八十九年間有幾次合興公司客戶前來洽談採購事宜,因合興公司總經理己○○人在國外,廖陳俊、陳俊光即拜託我充當該公司總經理,並幫我印了名片,我基於幫忙心態,遂應他們的要求與客戶見面說些客套話。廖陳俊未經我的同意就印名片當合興公司總經理。…我八十九年三月因資金缺乏,透過朋友介紹認識陳俊光,因此委託該二位代辦銀行貸款,所以他們二人擁有我所經營公司之財務資料,所以才利用我的資料並歸入合興公司作為關係企業以取信廠商,但並未徵得我同意,我也未授權任何一位合興公司人員使用我的資料對外營業等語(調查局卷第十八、十九頁、偵字第七七五號偵卷第四五、七一頁、第五四九號偵卷第一三四至一三五之一頁、警卷第四頁)。於本院證稱:我是幫廖陳俊的房子辦理銀行貸款,另有有一次廖陳俊不在,被告乙○○及庚○○都曾請我幫忙跟客戶見面,有介紹我是王總,因為我本來就有自己的公司,所以他們本來就叫我王總,他們二人會找我幫忙,我認為應該是陳俊光授意的等語(本院卷第一百五十四頁)。可知合興公司對外接洽廠商時,均使用假名,且 廖陳俊、陳俊光亦推由甲○○以假名應付來訪廠商,此與一般正當經營公司之常情有違。而甲○○因本案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減為有期徒刑八月,丙○○、丁○○、己○○則維持無罪之判決,有本院九七年度上訴字第四0一七號判決乙份可佐。衡之被告乙○○、庚○○本案行為當時分別為三十九歲、二十四歲,均已成年,尤以被告乙○○已年近四十,自應具備相當之智識及判斷能力,竟對於上開異常情形諉為不知,實非可信。並參以被告庚○○於調查局陳稱:我到合興公司擔任業務之初,陳俊光拿一盒「楊志民」名片給我,說我剛到公司先用「楊志民」名義對外採購接洽業務,以免發生糾紛避免責任等語(調查局卷第二頁反面)。足見其等使用假名之目的係為避免法律責任。名片表彰個人的姓名、身分等,且印製名片費用十分低廉,豈有使用他人用剩之名片之必要。又被告乙○○縱如所辯,以前即曾使用「何信雄」之名字,既未正式改名,名片上自應標註其真正姓名。被告乙○○、庚○○上開所辯,顯不可採。合興公司於成立之初,上下即均使用假名,顯見早已預留後路,於事跡敗露之後,思藉以脫免責任。 ⒉證人陳怡吟(台興公司)於偵查中證稱:我們公司與合興公司交易時,何信雄、楊志民都給我淞巨公司的聯絡地址,並帶我去看淞巨辦公室,…並說合興是淞巨的子公司,淞巨負責人即為甲○○,因為他們產品很多,所以量放大時我們沒有在意,他們前後付幾十萬貨款等語(偵字第五四九號卷第一五0頁),核與證人甲○○於本院前開證言相符,可知,被告乙○○、庚○○早知甲○○並非合興公司之總經理,仍向台興公司施用詐術,由甲○○以合興公司總經理之身分接待,其二人知合興公司之詐術甚明。同案被告薛美芳於調查局陳稱:我因長年生病,在醫藥費負擔下,八十九年四月初何信雄新找我小姑陳惠真到合興公司擔任會計,陳惠真表示對數字方面不在行,遂將我介紹給何信雄,我也因亟需收入,就到合興公司擔任會計。…廖陳俊、…何信雄、楊志民、陳俊光等均有管理公司事務等語(調查局卷第二二頁)。堪認被告乙○○、庚○○對於合興公司事務參與程度匪淺,其二人辯稱不知詐騙情事云云,難以相信。 ⒊同案被告丙○○於調查局陳稱:八十八年十月間,陳俊光為了讓客戶相信合興公司在印尼有設立分公司,營業規模很大,曾請求我幫忙尋找有無朋友在印尼開設公司,我遂介紹我朋友HENGKY(地址略)給陳俊光認識,在HENGKY答應幫忙下,交代HENGKY若有廠商打電話來詢問時,一定要聲稱該公司為合興之分公司等語(調查局卷第五五頁)。丙○○於偵查中雖改稱:「(是否介紹印尼友人給陳俊光認識?並交代有人打電話來查詢,要說是合興子公司?)沒有。但後來我聽陳俊光講他有要該印尼人說些什麼,但不是說是分公司」等語(偵字第七七五號卷第七二頁),惟仍可知陳俊光等人欲虛構事實取信被害廠商,且合興公司人員對外所稱在印尼有工廠、在印尼有合作廠商云云,均屬虛構。丙○○於原審與陳俊光等人僅係借貸關係,提出本票影本二十六紙為證(原審卷三第一五九頁至一七一頁)。其中,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八十九年一月八日、八十九年二月四日之本票,均係被告乙○○所簽發,足認其再觀之證人陳怡吟(台興公司)證稱:我們公司與合興公司交易時,何信雄、楊志民都給我淞巨公司的聯絡地址,…他們都是生產玩具手槍的介面卡、大哥大充電器…等語;證人王美真(銓茂公司)證稱:「(你有無詢問過合興公司訂貨量增大的原因?)有,我們公司賣的是石英震盪器,合興公司方面表示有人訂購手錶數量很大,所以要求我們公司大量出貨」;證人孫筠雲(亞矽公司)證稱:採購(好像是何信宏但不確定,可以確定姓何)跟我表示合興公司是做GPRS,工廠在印尼,臺灣做採購…等語;證人李世傑(豪展公司)證稱:當初採購何先生告訴我們他們在馬來西亞做玩具的量暴增,所以需求量大增等語。證人陶振國(德永公司)證稱:當初是和採購陳慶康接觸。採購量異常增加之原因,他們說因為接到很大的訂單,他們說是與印尼公司有配合等語;證人呂淑娟(所羅門公司)證稱:採購人員有二位是何信雄、楊志民,…到八十九年八月開始增加訂購的金額、數量,因為對方的量突然加大,我們有詢問原因,他說在印尼工廠的訂單增加…。證人洪正樹(友尚公司)證稱:第一次交易是採購楊先生打電話到公司詢問,去合興公司拜訪是楊先生和我接觸,楊先生是楊志民,「(你們有無詢問貨款延展及訂單增加的原因?)他們說接到印尼客戶的大單所以需要增加」等語;證人楊忠益(威健公司)偵查中證稱:…與陳俊光、楊志民接洽,一開始交易金額不大,到八十九年五月交易量突然增大,理由是他們跟印尼政府有合作…等語。綜上各情,合興公司採購人員陳俊光、乙○○、庚○○,竟分別向不同廠商表示合興公司之產品有玩具手槍、大哥大充電器、手錶、玩具、GPRS等,而訂購量增加之原因,則分別向廠商佯稱「訂購手錶數量很大」、「在馬來西亞做玩具的量暴增」、「接到很大的訂單,和印尼公司有配合」、「印尼工廠訂單增加」、「與印尼政府合作」云云,即各以不同之理由說服被害廠商同意增量出貨,再佐以合興公司在印尼並無工廠,亦無合作廠商,業如前述,足見陳俊光、乙○○、庚○○,均各以不同之虛構事實取信被害廠商同意增量出貨。被告乙○○、庚○○對於詐欺之事實,自難諉為不知。是被告乙○○、庚○○應清楚知悉合興公司係以虛構事實向廠商詐騙貨物。 ⒋且被告乙○○、庚○○均參與同案被告陳俊光共同將合興公司詐得貨物銷售予百徽公司、員外公司、鴻亞公司、保章公司,此觀之: ⑴證人吳清峰(百徽公司)於調查局證稱:百徽公司有向霖肯企業購買相關貨品。八十八年二月間我經由同業介紹向楊志民購買霖肯公司所代理之電晶體、積體電路等半導體相關零件,楊志民當初向我表示霖肯公司海外貨源穩定並且有辦法向香港方面取得穩定、低廉之貨品,於是益祥公司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至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陸續向霖肯企業進貨,金額共計八百七十七萬四千九百七十八元,八十九年六月間因益祥、百徽公司要規劃上櫃,兩公司遂決定合併為一家公司,取名為百徽公司,八十九年六月公司又合併後以百徽公司名義繼續向霖肯公司進貨至同年八月間,總進貨金額為七百四十五萬一千四百元,楊志民向我表示霖肯公司在香港方面發生問題無法繼續供貨,其後便無法與楊志民聯絡。楊志民要求本公司買貨時盡量支付現金,至於購貨價格大部分是低於市價三成左右,但也有部分市場缺貨貨品在向霖肯企業購買時價格高於以往行情等語。 ⑵證人廖建昌(鴻亞公司)於調查局證稱:鴻亞公司確均有向霖肯企業、廣洲電子公司、億銧電子公司購買相關貨品,與合興資訊公司則無往來。八十九年一月間有位自稱何先生者主動與本公司聯繫,何先生表示他有貨源,可充分供給本公司所需要之電晶體、積體電路等半導體相關零件,何先生當初並未向我說明貨品來源,我要求何某提供合法的發票,他答應後,雙方即開始往來。何先生也提供霖肯企業、廣洲電子公司之發票給本公司,所購買貨品大多以低於平日進貨價百分之五價格購入,當初我們也向美商高雄電子公司人員表示市場上有一批較便宜貨品在台灣流通,美商高雄電子公司人員表示此為香港、台灣市場價格隔閡因素,故沒有再深入追查。總計本公司與柯先生交易金額約八百三十三萬餘元,轉出售後,獲利約一百萬元。何先生要求本公司買貨時盡量支付即期支票,至於購貨價格,向霖肯企業、廣洲電子公司進貨價是低於市價百分之五左右,另向億銧電子公司進貨價格均與市價行情相符。「乙○○」口卡上照片,即係前述與我交易之何先生…等語(調查局卷第四五、四六頁)。 ⑶證人簡瑞琳(保章公司)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於調查局證稱:我和陳俊光是因打球認識,二、三年前陳俊光對我表示他公司營業不善而結束,聽朋友說他後來就去大陸發展,直至八十八年十、十一月間陳俊光和我聯絡,向我表示他在大陸有一批較便宜的電子零件要出,我遂向其進貨,雙方往來到八十九年八月間,突然無法聯絡上陳俊光。保章公司與陳俊光進貨期間,陳俊光多以霖肯企業公司、億銧電子公司及廣洲電子公司開立發票予我,陳俊光均要求我付現金及即期支票。保章公司向陳俊光所購買貨品總額約有四千六百餘萬元,大部分電子零件貨品均約以低於市價三成購入,迄今獲利約一千萬元。我向陳俊光所購買電子零件貨品均已銷售殆盡。當初陳俊光告訴我該等電子產品係來自大陸海關查獲之貨品,他透過管道取得,所以價格比市價便宜,並稱願意提供發票,我才向他進貨,我也是選擇本公司認為有銷路之產品才購買,並非照單全收等語(調查局卷第四三、四三之一頁)。簡瑞琳於本院證稱:八十八、八十九年間擔任保章公司負責人,保章公司經營電子零件買賣。保章公司與霖肯、億銧、廣洲公司有業務往來。主要是霖肯公司,小胖就是陳俊光跟我說他們在大陸那邊海關有管道有電子零件IC產品貨比較便宜,主要是跟霖肯買,我說一定要有發票,陳俊光說會用臺灣霖肯公司的名義出貨,後面有幾張是億銧、廣州的發票。保章與霖肯、億銧、廣洲業務往來的對象都是陳俊光。他們要求付現金,比較便宜付現金我們可以做,比較便宜的意思是比市價便宜一、二成。交易之前就已經與陳俊光認識一年左右,但交易之前純粹在球場上接觸而已。「(你剛提到陳俊光表示可以透過管道取得大陸海關的貨品,你有無見過大陸海關方面的相關文件?)沒有,我當時會相信是因為我們都會經由快遞寄貨到大陸,也有遇過被大陸查扣的情形,向我自己也被扣過一、二次,東西就被沒收就不見了」、「(可否舉例電子零件的市價行情及你取得陳俊光貨品價格的情形?)例如IC產品我們進貨價是十元,他可以給我們八元」。「(取得比較便宜的價格有無特殊條件?)只要付現金就可以」、跟陳俊光之間的交易,都有如期付款,每次送貨來我們都開即期支票給他,有時是取消劃線讓他可以直接去銀行兌領,因為他說需要現金」。與陳俊光在八十八、八十九年間IC交易的數量,有幾千萬,應該有三千萬以上,一個月有幾次,三、五次不等,大概有半年左右。在調查局筆錄我有看過筆錄才簽名,當初所述都正確等語(原審卷㈦第五三至五五頁)。 ⑷陳明煌(員外公司)調查局證稱:員外公司有向廣洲公司、霖肯企業購買積體電路、電容等電子零件,去年(八十八年)陳俊光與我聯絡,希望員外公司能向他所負責霖肯公司採購積體電路等電子零件,八十九年八月起陳俊光另向我表示另有廣洲公司可繼續供貨開立發票,自八十八年十二月起至八十九年八月共向陳俊光購買霖肯公司所售出電子貨品總價約三百零九萬八千九百三十五元、廣洲電子約一百二十一萬二千七百五十元,總共向陳俊光進貨四百三十一萬一千六百八十五萬元。來往期間均透過陳俊光、小何(乙○○)二人進貨。本公司向廣洲電子公司、霖肯企業有限公司進貨價格較市價便宜一、二成不等,因陳俊光等要求盡量支付現金,所以我並未覺有異等語(調查局卷第四九、五十頁)。 ⑸再參以被告戊○○於調查局陳稱:八十八年八、九月間表弟陳俊光要求我去他所開設之合興公司擔任貨運司機,專門運送該公司之電子零件貨品並收取貨款,每月薪資四萬元。合興公司在向進貨廠商購買電子零件等貨品後,公司業務「小何」、「楊志民」、「陳俊光」,當天立即將貨品運送至三家電子公司,分別是中和市○○路保章公司、臺北市世貿中心一帶之鴻亞公司及臺北市大安高工隔鄰大樓之某公司。合興公司一般向廠商進貨幾乎集中在每月之二十五日後幾天而已,但八十九年八月起公司即大量進貨,我幾乎天天都要外出送貨至前述三間公司,直到八十九年九月五日我至合興公司上班才發覺該公司已關門…。我所運送的貨品價格係由陳俊光與買主合意決定,我每次送貨後數天,陳俊光即指示我前往前述三家廠商收取貨款,每次約為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廠商均以支票支付貨款,我再將收回之貨款支票交給陳俊光或小何,再由我或公司員工存入第一銀行古亭分行及位於合興公司樓下之臺北銀行廖陳俊之戶頭內,至於貨品之價格是否比市價低廉我則不知道等語(調查局卷第二九、三十頁)。 ⑹綜上證人吳清峰、廖建昌、簡瑞琳、陳明煌證言及被告戊○○之陳述,可知被告庚○○、乙○○自八十八年十月起,即與陳俊光分工,以霖肯、廣州、億銧公司名義,用低於市價之價格銷贓,且要求百徽公司、保章公司、鴻亞公司、員外公司盡量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貨款以換取現金,再參以其等向百徽公司佯稱:「霖肯公司海外貨源穩定並且有辦法向香港方面取得穩定、低廉之貨品」云云;向保章公司佯稱:是透過管道取得大陸海關之貨品云云;向鴻亞公司稱:有貨源可充分供給該公司所需要之電晶體、積體電路等半導體相關零件云云;對照被告乙○○、庚○○、同案被告陳俊光向各被害廠商訂購貨物時之前開說詞(在印尼、馬來西亞工廠訂單增加、與印尼政府合作等等),益證被告乙○○、庚○○向各被害廠商訂貨時,確係基於詐欺犯意。 ⒌再查,合興公司於八十九年九月初,經各被害廠商發現人去樓空,貨物不知去向,而被告乙○○、庚○○於八十九年九月二日,確有參與將合興公司搬空,移至廣洲公司放置之事實,復經被告庚○○陳述明確在卷(調查局卷第一、二頁、偵字第五四九號卷第一三三頁)。證人丁○○於本院亦證稱:八十九年九月二日晚上,乙○○、庚○○、戊○○是搬辦公文件如事務機、影印機,都是一些辦公的工具等語(本院 卷第一七一頁) 。可知,八十九年九月二日所搬者均用辦公使用之器具,且非另於廣洲公司設置辦公處所,顯見已是結束營業之情形,刻意人去樓空,以避免客戶之追索。被告乙○○、庚○○如僅係被利用之採購人員,衡情合興公司會刻意隱瞞二人,不會讓被告乙○○、庚○○參與搬空公司之舉,以免走露消息。益徵被告乙○○、庚○○對於合興公司係以訂購貨物為幌,行詐騙之實,知悉甚詳。 ⒍綜上所述,被告乙○○、庚○○所辯並非可採,其二人確有詐欺故意,並參與詐欺犯行甚明。 ⑻同案被告廖陳俊於偵查中雖辯稱:合興公司於八十九年八、九月間因分別遭廠商群立興有限公司(下稱群立興公司)、燁絡有限公司(下稱燁絡公司)及香港潛能電子實業有限公司倒帳跳票金額新臺幣近億元及港幣八百餘萬元,導致資金周轉不靈而停止營運,且九十年十月間,被告公司寄存於香港友運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電子零件二百餘箱被竊,使營運雪上加霜,實無意詐欺云云,並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送貨單、發票、香港警務處口供報告影本為憑(偵字第五四九號卷第五六頁以下)。惟查: ⒈合興公司確有事實欄所述詐欺情事,業經本院認定並詳述理由如前。參以證人吳清峰(百徽公司)、廖建昌(鴻亞公司)、簡瑞琳(保章公司)、陳明煌(員外公司)上開證言,可知合興公司自八十八年十月間即本案詐欺行為之初,即開始捏造貨物來源,將詐得貨物出售予不知情之包括百徽公司、鴻亞公司、保章公司、員外公司等公司在內之廠商。另觀之被告廖陳俊提出之合興公司開立予設於香港「Champion Industrial(ELE)Co., Ltd.」發票十七紙(偵字第五四九號卷第八五至一0一頁,訂貨日期自八十九年五月三日至同年八月十八日,交貨日期自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至同年八月二十六日),發票中所載商品(見各該發票Description欄位),對照合興公司向台興公司、碩擇公司、普誠公司、友尚公司、雙盟公司、晶偉公司、沛倫公司、增你強公司、海年公司、韋翌公司、匯僑公司、豪展公司、國巨公司等廠商訂購之貨物,其中確有部分品項雷同(見合興公司對於各該廠商之訂購單、各該廠商之出貨單、發票,頁次詳附表一),益證合興公司轉售詐得貨物之事實。則合興公司處分贓物時遭廠商倒帳,或出售其他商品時遭買方跳票拖欠貨款,均核與本案詐欺犯行之成立與否無涉。 ⒉再者,被告廖陳俊提出之群立興公司所簽發面額九百六十五萬三千四百元、一千八百九十九萬四千五百五十元、一千三百七十五萬六千五百元支票,票載發票日分別為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同月三十日、九月一日,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均為八十九年九月四日,燁絡公司所簽發之面額一千零二十三萬八千五百元支票,票載發票日及退票日均為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燁絡公司所簽發面額一千四百八十四萬五千元支票之票載發票日則為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該支票未附退票理由單(偵字第五四九號卷第六八至七十、七七、七八頁)。各該支票之票載發票日均在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至同年九月五日期間,退票日除其中一張未附退票理由單者外,一張為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外,其餘均為八十九年九月四日,固與合興公司結束營業之時間甚為接近。惟參以證人即各被害廠商負責人或承辦人員之證言,合興公司於八十九年八月中旬,即要求部分廠商提前交貨(威健公司、韋翌公司、所羅門公司),且合興公司結束營業之方式,係突然於八十九年九月二日人去樓空,在此之前,各被害廠商均未發現合興公司有何異狀,甚至證人呂淑娟(所羅門公司)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又拜訪合興公司,亦未發現異樣之處,此業經證人呂淑娟證述如前,再對照合興公司於倒閉之前,對於部分廠商更有訂貨量增加之情形,其所持藉口係以「在馬來西亞做玩具的量暴增」、「和印尼公司有配合」、「印尼工廠訂單增加」、「與印尼政府合作」等等,均與香港廠商無關,足見合興公司係預謀詐取貨物後惡性倒閉,上開群立興公司、燁絡公司開立之支票退票縱使屬實,亦難遽認合興公司係正當營運,而為有利被告乙○○、庚○○之認定。 ⒊至於同案被告廖陳俊所述九十年十月間寄存於香港貨運公司之貨物遭竊等情,縱屬實在,其遭竊時間距離合興公司倒閉(本案詐欺行為終了)已逾一年,實難認其寄存貨物遭竊與結束營業有關,同案被告廖陳俊此部分之辯解,難以採認,附此敘明。 ⑼末參以本案詐欺犯罪期間甚長,犯案次數多且密集,詐得財物價值非微,顯係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被告乙○○、庚○○係以犯詐欺罪為常業,堪予認定。 ⑽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乙○○、庚○○所辯並非可採,其二人犯行可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下列關於本件被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刑法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且依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一規定,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施行。茲分述如下: ⒈查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刑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而修正前則規定罰金為一元以上,且以銀元為計算單位,經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以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折算後,罰金刑則為新臺幣三十元以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 ⒉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之刑法第二十八條則將「實施」改為「實行」,限縮共同正犯之適用範圍,自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被告。 ⒊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刪除並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其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舊法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 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則被告本案犯行,依新法應分論併罰,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⒌刑法常業犯之規定(如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業經刪除,被告在新法施行前之常業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舊法論以常業犯,對被告較為有利。 ⒍經上開所示個別比較新舊法及依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六三四號判例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後,仍以適用修正前刑法上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前開說明,自應適用該等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處斷。 ㈡核被告乙○○、庚○○二人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印章、印文、署押之行為,為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乙○○、庚○○上開犯行,與同案被告廖陳俊、陳俊光、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犯罪,為間接正犯。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常業詐欺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按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所為罪名告知義務之規定,旨在使被告能充分行使防禦權,故被告如已知所防禦或已提出防禦或事實審法院於審判過程中已就被告所犯變更罪名之構成要件為實質之調查者,縱疏未告知變更法條之罪名,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既無所妨礙(最高法院九十三年臺上字第三三二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審雖未諭知被告乙○○、庚○○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罪名,惟其等使用「何信雄」、「楊志民」等假名代表合興公司向被害廠商接洽及訂購貨物之事實,業據其二人坦承在卷,足見被告就此等冒名簽發文書之行為已知所防禦。且原審審理時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從而,原審審理時縱疏未告知被告上開罪名之適用,對其等防禦權之行使並無實質上之妨礙。又被告乙○○、庚○○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事實雖未記載於起訴書,惟此部分犯罪行為與前開經論罪科刑之常業詐欺犯行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應併予審理,均附此指明。 貳、被告乙○○、庚○○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庚○○以上開方法,共同向三瑪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三瑪公司)詐騙(如附件編號五三),因認被告乙○○、庚○○此部分行為亦涉犯刑法常業詐欺罪嫌。㈡公訴檢察官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蒞字第二0三九號補充理由書(原審卷㈢第一一一頁)補充犯罪事實略以:薛美芳為億銧公司負責人,丙○○為霖肯公司負責人,丁○○為廣洲公司負責人,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且明知渠等之公司與保章公司、鴻亞公司、百徽公司、員外公司間並無實際買賣貨品之事實,竟受合興公司實際負責人陳俊光、採購人員乙○○之指示,與被告陳俊光、甲○○、廖陳俊、乙○○、庚○○、戊○○、己○○等人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八十八年十月間起陳俊光等人利用合興公司名義向多家電子零件公司詐欺取得電子零件等貨品起,即以霖肯公司、廣洲公司、億銧公司名義,連續虛偽製作銷售人、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再交予合興公司陳俊光等人,交予不知情之保章公司、鴻亞公司、百徽公司、員外公司人員;渠等另為虛增公司營業額,以該三家公司名義與合興公司陳俊光等人,另於同期間內彼此多次對開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因認被告乙○○、庚○○另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分別有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關於三瑪公司部分,遍查全卷,並無確切事證足認合興公司向三瑪公司訂購貨物及其交易情節、金額,公訴人所訴此部分事實,尚嫌率斷。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經論罪科刑之部分,有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㈡再者,卷內雖有「百樂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百樂公司)發票六張(調查局卷下冊第五百至五0五頁),惟別無其他卷存事證足認百樂公司遭合興公司訂貨詐騙,且公訴人就此亦未起訴,附此指明。 ㈢公訴檢察官上開補充理由書所指:陳俊光等人以霖肯公司、廣洲公司、億銧公司名義銷售詐得貨物予保章、鴻亞、百徽、員外公司等情,雖屬實在,惟廖陳俊、陳俊光等人既實質掌控霖肯、廣洲、億銧三家公司,且其等以霖肯等三家公司名義銷售贓物予不知情之保章等公司之交易行為,雖係處分贓物,惟其交易確實存在,則因此所開立之發票,仍難認係屬無交易事實而憑空虛構,核與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之要件不符。至於公訴檢察官指被告陳俊光等人為虛增公司營業額,以霖肯、廣洲、億銧等三家公司名義與合興公司於同期間內彼此多次對開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等情,縱使屬實,亦難認與上開經論罪科刑之常業詐欺犯行有何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難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原審認被告庚○○、乙○○二人犯行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乙○○、庚○○除與廖陳俊、陳俊光共犯外,王光宇亦知情參與,原審認王光宇係不知詐欺之情,自有未洽,被告庚○○、乙○○二人上訴,否認詐欺犯行,固無足採,惟原判決既有可議,仍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庚○○、乙○○二人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二人否認犯行,飾詞圖辯,足見並無悔意,犯罪後態度不佳,且本案係犯罪時間甚久,被害金額甚高,危害重大,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行之程度、被告之品行及智識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各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示懲。如事實欄所載偽造印章,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印文、署押,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檢察官上訴,以被告乙○○、庚○○二人詐騙金額甚高,事後未對被害廠商為任何補償,認原審量刑過輕云云。惟本案係廖陳俊、陳俊光二人主導,被告二人僅係採購人員,參與程度相對較輕,且無證據足認其二人有分贓行為,原審所量刑度,應已符罪責相當原則,附此敘明。 叁、戊○○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廖陳俊係合興公司負責人,與合興公司總經理甲○○,採購主任陳俊光,採購人員乙○○、庚○○,會計兼億銧公司負責人薛美芳,送貨員戊○○,股東己○○及霖肯公司實際負責人、三昌當舖負責人丙○○、廣洲公司負責人丁○○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八十八年十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六月間止,連續向如附件所示之廠商,謊稱合興公司在印尼、大陸等地擁有廣大市場及客戶,陸續以合興公司名義向該等廠商採購電子零件產品,初期以先為少量進貨數萬元至一、二十萬元不等之訂單如期付款,取信於該等廠商,致使該等廠商陷於錯誤,再以合興公司收到大訂單為由開始向供貨廠商大量進貨,交易金額大幅擴增為每家廠商三、四十萬元甚至百萬元以上,貨品一部分指示廠商逕運至香港合興分公司交貨,一部分則於收貨後以霖肯公司、億銧公司及廣洲公司名義,銷往香港或以低價出售予國內保章公司、鴻亞公司、百徽公司、員外公司等,詐騙該等廠商如起訴書附件所示之貨款,貨款金額總計達一億四千九百七十二萬零九百元。嗣於八十九年九月二日由庚○○、乙○○及戊○○連夜將合興公司之貨品搬至廣洲公司,所開立之貨款支票屆期陸續退票,廖陳俊等人亦逃匿不知去向。案經如附表所示廠商訴請偵辦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戊○○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起訴書記載被告等人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嫌,惟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八月十日九十四年度蒞字第二0三九號補充理由書補充所犯法條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分別有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訊據被告戊○○堅決否認犯行,辯稱:僅受雇合興公司擔任司機,對於合興公司詐騙之事均不知情等語。 四、被告戊○○固坦承受雇於合興公司擔任司機,且八十九年九月二日晚上二十三時許,戊○○確有與庚○○、乙○○三人,同赴合興公司將貨品搬空,並將貨物移至廣洲公司等情,並經庚○○陳述在卷(調查局卷第一、二頁、偵字第五四九號卷第一三三頁),同案被告己○○於調查局陳稱:我與戊○○為二十多年舊識,八十八年九月間他向我提起他堂弟陳俊光開設公司發展很不錯,戊○○開口要求我與陳俊光合夥,且陳俊光與銀行關係不錯,可以幫我申請貸款,要我再將所得貸款轉投資於陳俊光、戊○○所欲設立之合興公司。後來陳俊光、戊○○等八十八年九月中旬於臺北市○○○路○段一八一號四樓B室開設合興資訊有限公司,但陳俊光一直至八十八年十月間才完成與合興資訊有限公司許姓負責人收購股權事宜,公司方正式使用合興資訊有限公司名稱等語。公訴人指被告戊○○涉犯上開罪嫌,固非無憑。 五、惟查: ⒈被告戊○○於調查局陳稱:「(你於何時於合興公司任職?詳細經過?)八十八年八、九月間表弟陳俊光要求我去他所開設之合興公司擔任貨運司機,專門運送該公司之電子零件貨品並收取貨款,每月薪資四萬元等語(調查局卷第二九頁)。可知被告戊○○自陳僅係受陳俊光引介,於合興公司擔任貨運司機,衡之上開證人即各被害廠商負責人或承辦業務人員之證言,均未提及被告戊○○出面接洽業務或訂貨,亦未陳述任何有關戊○○曾參與合興公司業務之情形,被告戊○○辯稱:僅於合興公司擔任司機等情,應非虛構。則被告戊○○既僅擔任貨運司機,其是否知悉合興公司係以虛構事實詐騙廠商,是否明知合興公司業務人員有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犯意,即有疑義。 ⒉同案被告己○○雖陳稱:被告戊○○曾遊說其投資陳俊光開設合興公司等情如前,然而,其情縱使屬實,亦不能逕行推認被告戊○○對於合興公司陳俊光等人欲從事詐騙一事有所知悉。 ⒊又被告戊○○既於合興公司擔任貨運司機,則其依被告陳俊光或廖陳俊之指示,於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夜間將貨物運往廣洲公司,既與其平常之工作內容無違,且當時詐騙行為業已完成,則亦難據此認定被告戊○○對於詐騙之事知情而有所參與。 六、此外,復查無卷存積極事證足認被告戊○○涉犯公訴人所指罪嫌,依首開說明,應諭知被告戊○○無罪之判決。 七、公訴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九十四年度蒞字第二0三九號補充理由書(原審卷㈢第一一一頁)補充犯罪事實略以:薛美芳為億銧公司負責人,丙○○為霖肯公司負責人,丁○○為廣洲公司負責人,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且明知渠等之公司與保章公司、鴻亞公司、百徽公司、員外公司間並無實際買賣貨品之事實,竟受合興公司實際負責人陳俊光、採購人員乙○○之指示,與被告陳俊光、甲○○、廖陳俊、乙○○、庚○○、戊○○、己○○等人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八十八年十月間起陳俊光等人利用合興公司名義向多家電子零件公司詐欺取得電子零件等貨品起,即以霖肯公司、廣洲公司、億銧公司名義,連續虛偽製作銷售人、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再交予合興公司陳俊光等人,交予不知情之保章公司、鴻亞公司、益祥公司、員外公司人員;渠等另為虛增公司營業額,以該三家公司名義與合興公司陳俊光等人,另於同期間內彼此多次對開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因認被告戊○○另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罪嫌云云。經查:被告戊○○被訴常業詐欺罪嫌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如前,則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載此部分犯罪事實縱使成罪,與起訴之犯罪事實亦難認有何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難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八、原審詳查後,認公訴人所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戊○○犯罪,而諭知戊○○無罪,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認被告戊○○係陳俊光之表弟,應陳俊光之邀前往合興公司任職,對於合興公司詐騙之事,陳俊光應無刻意隱瞞之理,且被告任職合興公司期間達一年之久,時間非短,豈可能對合興公司詐騙之事一無所知云云。惟被告戊○○並未參與任何採購事宜,已如上述,而司機之工作十分單純,僅須依指示將公司採購之貨物運送至指定之地點,即完成任務,對貨物之來源及去處、交易之實質內容,並無進一步了解之必要。且被告戊○○年齡高出陳俊光十餘歲,又非同住一處,二人未必十分親近,自不能僅以其係陳俊光之表弟,遽然推測其必然知情參與。是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核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仲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汝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 │ ├──┬──────┬──────┬────────────────────┬────┤ │編號│公司名稱 │被害金額 │相關證據 │備註 │ ├──┼──────┼──────┼────────────────────┼────┤ │一 │星強電子公司│2,345,070 │調查局卷第十一之一至十二頁被害廠商填製之│ │ │ │ │ │附表 │ │ ├──┼──────┼──────┼────────────────────┼────┤ │二 │銓茂實業有限│1,995,525 │㈠證人部分: │被害金額│ │ │公司 │ │ 王美真(與合興公司交易承辦人) │依據:本│ │ │ │ │ 九十七年五月八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十│院卷㈤第│ │ │ │ │ 五、十六頁背面) │十八、十│ │ │ │ │㈡書證部分: │九頁 │ │ │ │ │⒈合興公司支付銓茂公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 │ │ │ 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五十頁) │ │ │ │ │ │⒉應收帳款明細表、客戶交易明細表(調查局│ │ │ │ │ │ 卷宗上冊第五二、五三頁) │ │ │ │ │ │⒊合興公司訂購單、銓茂公司銷貨憑單(調查│ │ │ │ │ │ 局卷宗上冊第五五至六三頁) │ │ │ │ │ │⒋銓茂公司函檢送與合興公司交易之承辦人員│ │ │ │ │ │ 資料、遭詐欺金額明細表及遭退票支票及退│ │ │ │ │ │ 票理由單各三張(本院卷㈤第十八至二二頁│ │ │ │ │ │ ) │ │ ├──┼──────┼──────┼────────────────────┼────┤ │三 │匯僑工業股份│2,070,000 │書證部分: │被害金額│ │ │有限公司 │ │⒈匯僑公司發票(調查局卷宗下冊第六六八至│依據:調│ │ │ │ │ 六七二、六七七頁) │查局卷宗│ │ │ │ │⒉合興公司訂購單(調查局卷宗下冊第六七四│下冊第六│ │ │ │ │ 、六七五頁) │六六頁 │ ├──┼──────┼──────┼────────────────────┼────┤ │四 │勁云企業有限│2,206,050 │調查局卷第十一之一至十二頁被害廠商填製之│ │ │ │公司 │ │附表 │ │ ├──┼──────┼──────┼────────────────────┼────┤ │五 │晶偉企業股份│2,494,800 │㈠證人部分: │被害金額│ │ │有限公司 │ │⒈邱培欽 │依據:警│ │ │ │ │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警訊筆錄(警卷第六│卷第六四│ │ │ │ │ 頁以下) │頁 │ │ │ │ │⒉劉子銘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本│ │ │ │ │ │ 院卷㈥第二五七、二五八頁背面) │ │ │ │ │ │㈡書證部分: │ │ │ │ │ │⒈晶偉公司八十八年十月至八十九年八月與合│ │ │ │ │ │ 興公司交易情況表(警卷第六四頁) │ │ │ │ │ │⒉合興公司訂購單(警卷第六五至八十頁) │ │ │ │ │ │⒊晶偉公司送貨單(警卷第八一至九六頁) │ │ │ │ │ │⒋晶偉公司發票(警卷第九七至一0二頁) │ │ │ │ │ │⒌合興公司支付晶偉公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 │ │ │ 警卷第一0三、一0四頁) │ │ │ │ │ │⒍晶偉公司提出之交易明細影本、支票台北銀│ │ │ │ │ │ 行支票【支票號碼WL0000000、WL0000000】│ │ │ │ │ │ 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二張(本院卷㈥第一二│ │ │ │ │ │ 一至一二三頁) │ │ ├──┼──────┼──────┼────────────────────┼────┤ │六 │慧溢實業有限│867,000 │調查局卷第十一之一至十二頁被害廠商填製之│ │ │ │公司 │ │附表 │ │ ├──┼──────┼──────┼────────────────────┼────┤ │七 │至上電子股份│5,057,850 │㈠證人部分: │被害金額│ │ │有限公司 │ │⒈王憲丕(與合興公司交易之承辦人) │依據:警│ │ │ │ │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警訊筆錄(警卷第一│卷第一五│ │ │ │ │ 四頁以下) │五頁 │ │ │ │ │ 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 │ │ │ │ │ 一九二頁以下) │ │ │ │ │ │⒉廖金場 │ │ │ │ │ │ 九十七年五月八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十│ │ │ │ │ │ 一至十三頁) │ │ │ │ │ │⒊陳伶楹 │ │ │ │ │ │ 九十七年五月八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十│ │ │ │ │ │ 三頁背面至第十四頁背面) │ │ │ │ │ │㈡書證部分: │ │ │ │ │ │⒈至上公司與合興公司訂單出貨收款明細(警│ │ │ │ │ │ 卷第一五四頁) │ │ │ │ │ │⒉合興公司訂購單(警卷卷第一五六至一六三│ │ │ │ │ │ 頁) │ │ │ │ │ │⒊至上公司銷貨(送貨)單(警卷第一六四至│ │ │ │ │ │ 一七0頁) │ │ │ │ │ │⒋合興公司收貨簽收單(警卷第一七一、一七│ │ │ │ │ │ 二頁) │ │ │ │ │ │⒌合興公司支付至上公司支票、退票理由單(│ │ │ │ │ │ 警卷第一七三頁、第五五頁) │ │ ├──┼──────┼──────┼────────────────────┼────┤ │八 │聖桑電子股份│5,706,750 │㈠證人部分: │㈠被害金│ │ │有限公司 │ │⒈秦邦興 │額統計依│ │ │ │ │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警訊筆錄(警卷第八│據:本院│ │ │ │ │ 頁以下) │卷㈢第七│ │ │ │ │⒉張綺芬(聖桑公司負責人) │一頁 │ │ │ │ │ 九十七年五月八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三│ │ │ │ │ │ 頁背面至第五頁背面) │㈡起訴書│ │ │ │ │⒊彭思元(與合興公司交易之承辦人) │記載金額│ │ │ │ │ 九十七年五月八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六│5,706,80│ │ │ │ │ 至八頁背面) │0元,應 │ │ │ │ │㈡書證部分: │予更正 │ │ │ │ │⒈聖桑公司與合興公司交易出貨一覽表(警卷│ │ │ │ │ │ 第一0五頁 │ │ │ │ │ │⒉聖桑公司發票(警卷第一0六至一一二頁)│ │ │ │ │ │⒊聖桑公司出具合興公司倒帳明細(本院卷㈢│ │ │ │ │ │ 第七四頁) │ │ │ │ │ │⒋合興公司開出受款人為聖桑公司之台灣土地│ │ │ │ │ │ 銀行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本院卷㈢第七五、│ │ │ │ │ │ 七六頁) │ │ │ │ │ │⒌聖桑公司發票(本院卷㈢第七七至九七頁)│ │ │ │ │ │⒍聖桑公司銷貨單(本院卷㈢第九八至一0八│ │ │ │ │ │ 頁) │ │ │ │ │ │ │ │ ├──┼──────┼──────┼────────────────────┼────┤ │九 │華豫寧電子股│802,515 │㈠證人部分: │被害金額│ │ │份有限公司 │ │ 呂建材(與合興公司交易承辦人) │依據:本│ │ │ │ │ 九十七年五月八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十│院卷㈤第│ │ │ │ │ 七至十九頁) │六頁 │ │ │ │ │㈡書證部分: │ │ │ │ │ │⒈華豫寧公司出貨單(調查局卷宗下冊第八0│ │ │ │ │ │ 一至八0六頁) │ │ │ │ │ │⒉合興公司訂購單(調查局卷宗下冊第八0七│ │ │ │ │ │ 、八0八頁) │ │ │ │ │ │⒊合興公司支付華豫寧公司支票(調查局卷宗│ │ │ │ │ │ 下冊第八0九頁)   │ │ │ │ │ │⒋華豫寧公司函檢送與合興公司交易之承辦人│ │ │ │ │ │ 員資料及欠款金額明細(本院卷㈤第六至八│ │ │ │ │ │ 頁) │ │ ├──┼──────┼──────┼────────────────────┼────┤ │十 │安潤電子股份│2,153,655 │調查局卷第十一之一至十二頁被害廠商填製之│ │ │ │有限公司 │ │附表 │ │ ├──┼──────┼──────┼────────────────────┼────┤ │十一│鴻星電子股份│941,850 │同上 │ │ │ │有限公司 │ │ │ │ ├──┼──────┼──────┼────────────────────┼────┤ │十二│飛台企業有限│2,249,625 │同上 │ │ │ │公司 │ │ │ │ ├──┼──────┼──────┼────────────────────┼────┤ │十三│雅士博科技股│3,952,725 │㈠證人部分: │被害金額│ │ │份有限公司 │ │ 林禮模 │依據:本│ │ │ │ │ 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偵訊筆錄(九十年偵字│院卷㈤第│ │ │ │ │ 第五四九號偵查卷宗第一六三頁以下) │四頁 │ │ │ │ │㈡書證部分: │ │ │ │ │ │⒈雅士博公司銷貨明細表(調查局卷宗上冊第│ │ │ │ │ │ 二五六頁) │ │ │ │ │ │⒉合興公司訂購單、銷貨(送貨單)、發票、│ │ │ │ │ │ 貨運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二五七、至三三│ │ │ │ │ │ 三頁) │ │ │ │ │ │⒊雅士博公司函檢送與合興公司交易之承辦人│ │ │ │ │ │ 員資料及遭詐欺金額(本院卷㈤第四頁) │ │ ├──┼──────┼──────┼────────────────────┼────┤ │十四│兆福企業有限│2,750,476 │㈠證人部分: │㈠被害金│ │ │公司 │ │ 李至偉(與合興公司交易承辦人) │額依據:│ │ │ │ │ 九十七年五月八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十│本院卷㈤│ │ │ │ │ 九至二二頁) │第一二三│ │ │ │ │ │頁 │ │ │ │ │㈡書證部分: │㈡起訴書│ │ │ │ │⒈兆福公司客戶帳款明細、應收票據明細表(│記載金額│ │ │ │ │ 調查局卷宗上冊第八八頁) │2,750,45│ │ │ │ │⒉合興公司訂購單、兆福公司發票(調查局卷│6元,應 │ │ │ │ │ 宗上冊第八九至一0九頁) │予更正 │ │ │ │ │⒊兆福公司內銷貨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一一│ │ │ │ │ │ 0至一一二頁) │ │ │ │ │ │⒋兆福公司函說明承辦人員資料及遭詐騙金(│ │ │ │ │ │ 本院卷㈤第一二三頁) │ │ ├──┼──────┼──────┼────────────────────┼────┤ │十五│瑞展企業有限│2,477,728 │⒈調查局卷第十一之一至十二頁被害廠商填製│ │ │ │公司 │ │ 之附表 │ │ │ │ │ │⒉李美華調查筆錄(調查局卷第五至七頁) │ │ ├──┼──────┼──────┼────────────────────┼────┤ │十六│敦吉科技股份│2,980,700 │㈠證人部分: │被害金額│ │ │有限公司 │ │ 林明輝(與合興公司交易承辦人) │依據:本│ │ │ │ │ 九十七年五月八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二│院卷㈤第│ │ │ │ │ 二至二四頁) │十頁 │ │ │ │ │㈡書證部分: │ │ │ │ │ │⒈合興公司支付敦吉公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 │ │ │ 調查局卷宗下冊第七六0、七六一頁) │ │ │ │ │ │⒉敦吉公司銷貨單(調查局卷宗下冊第七六三│ │ │ │ │ │ 至七七一頁) │ │ │ │ │ │⒊合興公司訂購單(調查局卷宗下冊第七七二│ │ │ │ │ │ 至七八0頁) │ │ │ │ │ │⒋敦吉公司函檢送與合興公司交易之承辦人員│ │ │ │ │ │ 資料及遭詐欺金額(本院卷㈤第十頁) │ │ ├──┼──────┼──────┼────────────────────┼────┤ │十七│巨路國際有限│2,885,400 │書證部分: │㈠被害金│ │ │公司 │ │⒈合興公司支付巨路公司支票(調查局卷宗上│額依據:│ │ │ │ │ 冊第六五頁) │本院卷㈤│ │ │ │ │⒉巨路公司出貨一覽表(調查局卷宗上冊第六│第二四頁│ │ │ │ │ 六頁) │㈡起訴書│ │ │ │ │⒊合興公司訂購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六七至│記載金額│ │ │ │ │ 七四頁) │1,760,00│ │ │ │ │⒋松福貨運承運巨路公司貨品承運單(調查局│0元,應 │ │ │ │ │ 卷宗上冊第七五至八二頁) │予更正 │ │ │ │ │⒌巨路公司函說明與合興公司交易之承辦人員│ │ │ │ │ │ 資料已因時間久遠無法確認,並說明遭詐欺│ │ │ │ │ │ 金額(本院卷㈤第二四頁) │ │ ├──┼──────┼──────┼────────────────────┼────┤ │十八│海立電器股份│2,520,000 │書證部分: │被害金額│ │ │有限公司 │ │⒈海立電器發票(調查局卷宗上冊第八四頁)│依據:調│ │ │ │ │⒉合興公司訂購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八五頁│查局卷宗│ │ │ │ │ ) │上冊第83│ │ │ │ │⒊海立電器送貨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八六頁│頁 │ │ │ │ │ ) │ │ ├──┼──────┼──────┼────────────────────┼────┤ │十九│光倫電子股份│398,975 │書證部分: │ │ │ │有限 │ │⒈合興公司支付光倫公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 │ │ │ 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一九三頁) │ │ │ │ │ │⒉光倫公司出貨單、統一發票(調查局卷宗上│ │ │ │ │ │ 冊第一九四至一九六頁) │ │ ├──┼──────┼──────┼────────────────────┼────┤ │二十│品佳股份有限│777,000 │㈠證人部分: │㈠被害金│ │ │公司 │ │ 劉宏明(與合興公司交易之承辦人) │額依據:│ │ │ │ │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警訊筆錄(警卷第一│本院卷㈤│ │ │ │ │ 二頁以下) │第一三一│ │ │ │ │ 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頁、調查│ │ │ │ │ 一八三至一九0頁) │局卷上冊│ │ │ │ │ 九十七年五月八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八│第二一五│ │ │ │ │ 頁背面至第十一頁) │頁 │ │ │ │ │㈡書證部分: │㈡起訴書│ │ │ │ │⒈品佳公司與合興公司訂單出貨收款彙總表(│記載金額│ │ │ │ │ 警卷第一四二頁) │310,500 │ │ │ │ │⒉合興公司訂購單(警卷第一四三至一四七頁│元,應予│ │ │ │ │ )⒊品佳公司發票(警卷第一四八至一五一│更正 │ │ │ │ │ 頁) │ │ │ │ │ │⒋合興公司支付品佳公司支票(警卷第一五二│ │ │ │ │ │ 、一五三頁) │ │ │ │ │ │⒌品佳公司對帳明細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二│ │ │ │ │ │ 一八頁) │ │ │ │ │ │⒍品佳公司出貨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二二三│ │ │ │ │ │ 至二二五頁) │ │ │ │ │ │⒎品佳公司函說明公司承辦人員資料及遭詐騙│ │ │ │ │ │ 金額(本院卷㈤第一三一、一三二頁) │ │ ├──┼──────┼──────┼────────────────────┼────┤ │二一│易路發電子股│395,850 │書證部分: │被害金額│ │ │份有限公司 │ │⒈合興公司訂購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二三七│依據:本│ │ │ │ │ 至二三九頁) │院卷㈤第│ │ │ │ │⒉易路發公司發票(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二四一│二八頁 │ │ │ │ │ 頁) │ │ │ │ │ │⒊易路發公司出貨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二四│ │ │ │ │ │ 二頁) │ │ │ │ │ │⒋易路發公司函檢送與合興公司交易之承辦人│ │ │ │ │ │ 員資料及遭詐欺金額(本院卷五第二八頁)│ │ ├──┼──────┼──────┼────────────────────┼────┤ │二二│雙盟科技股份│464,100 │書證部分: │㈠被害金│ │ │有限公司 │ │⒈合興公司支付雙盟公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額依據:│ │ │ │ │ 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三三四頁) │調查局卷│ │ │ │ │⒉雙盟公司發票(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三三五至│宗上冊第│ │ │ │ │ 三三九頁) │三三四頁│ │ │ │ │ │㈡起訴書│ │ │ │ │ │記載金額│ │ │ │ │ │461,100 │ │ │ │ │ │元,應予│ │ │ │ │ │更正 │ ├──┼──────┼──────┼────────────────────┼────┤ │二三│永康企業股份│1,885,750 │㈠證人部分: │㈠被害金│ │ │有限公司 │ │⒈趙德俊(與合興公司交易承辦人) │額依據:│ │ │ │ │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㈥│本院卷㈤│ │ │ │ │ 第一五六頁至第一五八頁) │第一三三│ │ │ │ │⒉王培州(與合興公司交易承辦人) │頁 │ │ │ │ │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㈥│㈡起訴書│ │ │ │ │ 第一五八頁至第一五九頁背面) │記載金額│ │ │ │ │㈡書證部分: │4,501,30│ │ │ │ │⒈合興公司支付永康公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0元,應 │ │ │ │ │ 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三四一頁) │予更正 │ │ │ │ │⒉合興公司訂購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三四三│ │ │ │ │ │ 至三四六頁) │ │ │ │ │ │⒊永康公司發貨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三四七│ │ │ │ │ │ 至三五二頁) │ │ │ │ │ │⒋永康公司收款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三五三│ │ │ │ │ │ 、三五四頁) │ │ │ │ │ │⒌永康公司對帳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三五五│ │ │ │ │ │ 頁) │ │ │ │ │ │⒍偉強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康公司)函說明承│ │ │ │ │ │ 辦人員資料及遭詐騙金額(本院卷㈤第一三│ │ │ │ │ │ 三頁) │ │ ├──┼──────┼──────┼────────────────────┼────┤ │二四│德永股份有限│2,138,430 │㈠證人部分: │被害金額│ │ │公司 │ │ 陶振國(與合興公司交易承辦人) │依據:審│ │ │ │ │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㈠│理卷㈤第│ │ │ │ │ 第一五三至一五六頁) │二五頁 │ │ │ │ │㈡書證部分: │ │ │ │ │ │⒈合興公司支付德永公司支票(調查局卷宗上│ │ │ │ │ │ 冊第五頁) │ │ │ │ │ │⒉德永公司出貨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六至九│ │ │ │ │ │ 頁) │ │ │ │ │ │⒊德永公司發票(調查局卷宗上冊第十至十三│ │ │ │ │ │ 頁) │ │ │ │ │ │⒋合興公司訂購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十四至│ │ │ │ │ │ 十八頁) │ │ │ │ │ │⒌德永公司函說明與合興公司交易之承辦人員│ │ │ │ │ │ 資料及遭詐欺金額(本院卷五第二五頁) │ │ ├──┼──────┼──────┼────────────────────┼────┤ │二五│天籟國際股份│2,433,375 │調查局卷第十一之一至十二頁被害廠商填製之│ │ │ │有限公司 │ │附表 │ │ ├──┼──────┼──────┼────────────────────┼────┤ │二六│台玻股份有限│450,000 │同上 │ │ │ │公司 │ │ │ │ ├──┼──────┼──────┼────────────────────┼────┤ │二七│晶邦科技有限│2,828,280 │㈠證人部分: │被害金額│ │ │公司 │ │ 李惠雄 │依據:本│ │ │ │ │ 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偵訊筆錄(九十年偵字│院卷㈤第│ │ │ │ │ 第五四九號偵查卷宗第一六三頁以下) │九頁 │ │ │ │ │ 九十七年五月八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 │ │ │ │ │ │ 二四頁至第二六頁) │ │ │ │ │ │㈡書證部分: │ │ │ │ │ │⒈晶邦公司發票(調查局卷宗下冊第六六八至│ │ │ │ │ │ 六九0頁) │ │ │ │ │ │⒉合興公司支付晶邦公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 │ │ │ 調查局卷宗下冊第六九一頁) │ │ │ │ │ │⒊晶邦公司送貨單(調查局卷宗下冊第六九二│ │ │ │ │ │ 至六九四頁) │ │ │ │ │ │⒋合興公司訂購單(調查局卷宗下冊第六九五│ │ │ │ │ │ 至七0六頁) │ │ │ │ │ │⒌晶邦公司函檢送與合興公司交易之承辦人員│ │ │ │ │ │ 資料及遭詐欺金額(本院卷㈤第九頁) │ │ ├──┼──────┼──────┼────────────────────┼────┤ │二八│孚佑實業有限│2,140,000 │調查局卷第十一之一至十二頁被害廠商填製之│ │ │ │公司 │ │附表 │ │ ├──┼──────┼──────┼────────────────────┼────┤ │二九│凡格電子股份│2,241,750 │書證部分: │被害金額│ │ │有限公司 │ │⒈凡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收單據表(調查局│依據:調│ │ │ │ │ 卷宗上冊第一九七頁) │查局卷上│ │ │ │ │⒉合興公司支付凡格公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冊第一九│ │ │ │ │ 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一九八頁) │七頁 │ │ │ │ │⒊凡格公司發票(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一九九至│ │ │ │ │ │ 二0一頁) │ │ │ │ │ │⒋合興公司訂購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二0二│ │ │ │ │ │ 至二0七頁) │ │ ├──┼──────┼──────┼────────────────────┼────┤ │三十│晨凱有限公司│2,178,278 │調查局卷第十一之一至十二頁被害廠商填製之│ │ │ │ │ │附表 │ │ ├──┼──────┼──────┼────────────────────┼────┤ │三一│普誠國際股份│3,000,000 │書證部分: │ │ │ │有限公司 │ │⒈合興公司支付普誠公司支票(調查局卷宗上│ │ │ │ │ │ 冊第一六九、一七0頁) │ │ │ │ │ │⒉普誠公司發票(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一七一至│ │ │ │ │ │ 一八一頁) │ │ │ │ │ │⒊合興公司訂購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一八二│ │ │ │ │ │ 至一九一頁) │ │ │ │ │ │⒋「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雖函覆本院稱並│ │ │ │ │ │ 無與合興公司往來(本院卷㈤第二六頁,惟│ │ │ │ │ │ 該公司與普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同一,│ │ │ │ │ │ 並非無疑,且卷內確有普誠國際股份有限公│ │ │ │ │ │ 司與合興公司往來之相關文件(如上述⒈至│ │ │ │ │ │ ⒊),是尚不能僅憑「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 │ 司」上開函文,認定普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與合興公司無交易,附此指明。 │ │ ├──┼──────┼──────┼────────────────────┼────┤ │三二│雨昇有限公司│3,730,000 │書證部分: │ │ │ │ │ │⒈雨昇公司出貨單影本(審理卷㈤第六四至七│ │ │ │ │ │ 二頁) │ │ │ │ │ │⒉雨昇公司發票影本(審理卷㈤第七三至八一│ │ │ │ │ │ 頁) │ │ ├──┼──────┼──────┼────────────────────┼────┤ │三三│顯鑰科技股份│1,380,000 │調查局卷第十一之一至十二頁被害廠商填製之│ │ │ │有限公司 │ │附表 │ │ ├──┼──────┼──────┼────────────────────┼────┤ │三四│碩擇實業有限│2,085,020 │㈠證人部分: │被害金額│ │ │公司 │ │ 梁金峰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調查筆錄(市調處│依據:證│ │ │ │ │ 卷宗第一六頁以下) │人陳述金│ │ │ │ │㈡書證部分: │額為二百│ │ │ │ │⒈碩擇公司出貨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一一四│零四萬元│ │ │ │ │ 至一三二頁) │,惟左列│ │ │ │ │⒉碩擇公司發票(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一三三至│⒋交易明│ │ │ │ │ 一五一頁) │細表明確│ │ │ │ │⒊合興公司支付碩擇公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記載金額│ │ │ │ │ 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一五二、一五三頁) │係2,085,│ │ │ │ │⒋碩擇公司客戶交易明細表(調查局卷宗上冊│020元, │ │ │ │ │ 第一五四頁) │應較為精│ │ │ │ │⒌合興公司訂購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一五五│確可信,│ │ │ │ │ 至一六八頁) │應以此金│ │ │ │ │ │額為準。│ │ │ │ │ │起訴書記│ │ │ │ │ │載金額 │ │ │ │ │ │2,060,00│ │ │ │ │ │0元,應 │ │ │ │ │ │予更正 │ ├──┼──────┼──────┼────────────────────┼────┤ │三五│惠貿電子股份│3,283,000 │證人部分: │ │ │ │有限公司 │ │ 張嘉華 │ │ │ │ │ │ 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偵訊筆錄(九十年偵字│ │ │ │ │ │ 第五四九號偵查卷宗第一六三頁以下) │ │ ├──┼──────┼──────┼────────────────────┼────┤ │三六│台興電子企業│3,229,800 │㈠證人部分: │㈠被害金│ │ │股份有限公司│ │⒈張素雲 │額依據:│ │ │ │ │ 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調查筆錄(市調處卷宗第│本院卷㈤│ │ │ │ │ 八頁以下) │第二九頁│ │ │ │ │⒉陳怡吟 │、證人張│ │ │ │ │ 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偵訊筆錄(九十年偵字│素雲亦為│ │ │ │ │ 第五四九號偵查卷宗第一四九頁以下) │相同之陳│ │ │ │ │⒊陳珮緹 │述 │ │ │ │ │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㈥│㈡起訴書│ │ │ │ │ 第一六二頁至一六四頁) │記載金額│ │ │ │ │㈡書證部分: │3,230,00│ │ │ │ │⒈台興出貨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二九、三0│0元,應 │ │ │ │ │ 、三三、三四-一、三六、三七-一至三七│予更正 │ │ │ │ │ -四、三九、四0-一、四一-一、四三、│ │ │ │ │ │ 四四、四六至四八頁) │ │ │ │ │ │⒉合興公司訂購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三一、│ │ │ │ │ │ 三四、三五、三七、三八、四0、四一、四│ │ │ │ │ │ 二、四五、四九頁) │ │ │ │ │ │⒊合興公司支付台興公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 │ │ │ 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三二頁) │ │ │ │ │ │⒋台興公司函檢送與合興公司交易之承辦人員│ │ │ │ │ │ 資料及遭詐欺金額(本院卷㈤第二九頁) │ │ ├──┼──────┼──────┼────────────────────┼────┤ │三七│有及實業有限│1,034,000 │書證部分: │被害金額│ │ │公司 │ │⒈合興公司支付有及實業公司支票暨退票理由│依據:調│ │ │ │ │ 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二十頁) │查局卷上│ │ │ │ │⒉有及實業公司應收帳款帳單明細(調查局卷│冊第十九│ │ │ │ │ 宗上冊第二一頁) │頁 │ │ │ │ │⒊合興公司訂購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二三、│ │ │ │ │ │ 二四頁) │ │ │ │ │ │ │ │ ├──┼──────┼──────┼────────────────────┼────┤ │三八│京來股份有限│1,909,478 │書證部分: │㈠被害金│ │ │公司 │ │⒈合興公司支付京來公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額依據:│ │ │ │ │ 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三五七頁) │本院卷㈤│ │ │ │ │⒉合興公司訂購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三五八│第四六、│ │ │ │ │ 至三六二頁) │四七頁 │ │ │ │ │⒊京來公司客戶對帳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三│㈡起訴書│ │ │ │ │ 七四、三七五頁) │記載金額│ │ │ │ │⒋京來公司送貨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三六三│745,500 │ │ │ │ │ 至三七三頁) │元,應予│ │ │ │ │⒌京來公司函檢送與合興公司交易之承辦人員│更正 │ │ │ │ │ 資料、客戶對帳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 │ │ │ │ 、存證信函、發票影本(本院卷㈤第四十至│ │ │ │ │ │ 五八頁) │ │ ├──┼──────┼──────┼────────────────────┼────┤ │三九│立碁電子工業│1,230,000 │書證部分: │㈠被害金│ │ │股份有限公司│ │⒈立碁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調查局卷宗上冊│額依據:│ │ │ │ │ 第三七六頁) │審理卷㈤│ │ │ │ │⒉合興公司支付立碁公司支票(調查局卷宗上│第五九頁│ │ │ │ │ 冊第三七七頁) │㈡起訴書│ │ │ │ │⒊合興公司訂購單(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三七八│記載金額│ │ │ │ │ 至三八五頁) │1,060,00│ │ │ │ │⒋立碁公司貨運資料(調查局卷宗上冊第三八│0元,應 │ │ │ │ │ 九至四一六頁) │予更正 │ │ │ │ │⒌立碁公司函說明與合興公司交易之承辦人員│ │ │ │ │ │ 資料及遭詐欺金額並檢送票據異常通知單、│ │ │ │ │ │ 應收帳款明細表(本院卷㈤第五九至六一頁│ │ │ │ │ │ ) │ │ ├──┼──────┼──────┼────────────────────┼────┤ │四十│沛倫股份有限│1,496,400 │書證部分: │ │ │ │公司 │ │⒈沛倫公司出貨單、發票(調查局卷宗下冊第│ │ │ │ │ │ 四五一至四八二頁) │ │ │ │ │ │⒉合興公司訂購單(調查局卷宗下冊第四八三│ │ │ │ │ │ 至四九九頁) │ │ │ │ │ │⒊沛倫公司函說明因時間久遠文件以遺失無法│ │ │ │ │ │ 提供承辦人員及交易資料(本院卷㈤第一二│ │ │ │ │ │ 四頁) │ │ ├──┼──────┼──────┼────────────────────┼────┤ │四一│所羅門股份有│10,650,000 │㈠證人部分: │㈠被害金│ │ │限公司 │ │ 呂淑娟(與合興公司交易承辦人) │額依據:│ │ │ │ │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㈥│本院卷㈤│ │ │ │ │ 第一四三頁背面至第一四五頁背面) │第十一頁│ │ │ │ │㈡書證部分: │㈡起訴書│ │ │ │ │⒈所羅門公司發票(調查局卷宗下冊第七三七│記載10,6│ │ │ │ │ 至七四三頁) │54,350元│ │ │ │ │⒉所羅門公司送貨單(調查局卷宗下冊第七四│,應予更│ │ │ │ │ 四至七四七頁) │正 │ │ │ │ │⒊合興公司訂購單(調查局卷宗下冊第七四八│ │ │ │ │ │ 至七五八頁) │ │ │ │ │ │⒋所羅門公司函檢送與合興公司交易之承辦人│ │ │ │ │ │ 員資料及遭詐欺金額(本院卷㈤第十一頁)│ │ ├──┼──────┼──────┼────────────────────┼────┤ │四二│威健實業股份│5,523,210 │證人部分: │被害金額│ │ │有限公司 │ │⒈李美華 │依據:證│ │ │ │ │ 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調查筆錄(市調處卷宗第│人李美華│ │ │ │ │ 五頁以下) │陳述 │ │ │ │ │ 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 │ │ │ │ │ 五十頁背面至五二頁) │ │ │ │ │ │⒉楊忠益 │ │ │ │ │ │ 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偵訊筆錄(九十年偵字│ │ │ │ │ │ 第五四九號偵查卷宗第一四九頁以下) │ │ │ │ │ │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㈥│ │ │ │ │ │ 第二五八頁背面至二六一頁) │ │ ├──┼──────┼──────┼────────────────────┼────┤ │四三│光晟股份有限│1,533,000 │書證部分: │ │ │ │公司 │ │⒈光晟公司函說明承辦人員資料及公司已被合│ │ │ │ │ │ 併【光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㈤第│ │ │ │ │ │ 一一九頁) │ │ │ │ │ │⒉本院民事執行處補繳執行費通知【表示曾向│ │ │ │ │ │ 本院聲請支付命令及聲請強制執行】(本院│ │ │ │ │ │ 卷㈤第一二一頁) │ │ ├──┼──────┼──────┼────────────────────┼────┤ │四四│亞矽科技股份│4,275,600 │㈠人證部分: │被害金額│ │ │有限公司 │ │ 孫筠雲(與合興公司交易承辦人) │依據:審│ │ │ │ │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理卷㈤第│ │ │ │ │ 第一四五頁背面至第一四八頁) │八二頁 │ │ │ │ │㈡書證部分: │ │ │ │ │ │⒈亞矽公司函說明與合興公司接洽之承辦人員│ │ │ │ │ │ 資料及遭詐欺金額(本院卷㈤第八二頁) │ │ │ │ │ │⒉台北銀行萬隆分行支票【支票號碼WL308236│ │ │ │ │ │ 0】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本院卷㈤第八三頁 │ │ │ │ │ │ ) │ │ │ │ │ │⒊亞矽公司出貨單及發票影本(本院卷㈤第八│ │ │ │ │ │ 四至九六頁) │ │ ├──┼──────┼──────┼────────────────────┼────┤ │四五│友尚股份有限│5,598,705 │㈠證人部分: │㈠被害金│ │ │公司 │ │ 洪正樹(與合興公司交易之承辦人) │額依據:│ │ │ │ │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警訊筆錄(警卷第十│本院卷㈤│ │ │ │ │ 頁以下) │第一0七│ │ │ │ │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㈥│頁 │ │ │ │ │ 第一六0頁至第一六一頁背面) │㈡起訴書│ │ │ │ │㈡書證部分: │記載金額│ │ │ │ │⒈友尚公司與合興公司訂單出貨收款彙總表(│為5,720,│ │ │ │ │ 警卷第一一三頁 │000元, │ │ │ │ │⒉合興公司訂購單(警卷第一一四至一三一頁│應予更正│ │ │ │ │ ) │ │ │ │ │ │⒊友尚公司客戶(合興公司)出貨明細(警卷│ │ │ │ │ │ 第一三二、一三三頁) │ │ │ │ │ │⒋合興公司支付友尚公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 │ │ │ 警卷第一三五頁) │ │ │ │ │ │⒌友尚公司致合興公司存證信函(警卷第一三│ │ │ │ │ │ 六頁) │ │ │ │ │ │⒍友尚公司發票(警卷第一三七至一四一頁)│ │ │ │ │ │⒎友尚公司函說明公司承辦人員資料及遭詐騙│ │ │ │ │ │ 金額(本院卷㈤第一0七頁) │ │ │ │ │ │⒏台灣土地銀行支票【支票號碼DH0000000、 │ │ │ │ │ │ DH0000000】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本院卷㈤ │ │ │ │ │ │ 第一0八、一0九頁) │ │ │ │ │ │⒐友尚公司發票及內部簽呈、報告(本院卷㈤│ │ │ │ │ │ 第一一0至一八頁) │ │ ├──┼──────┼──────┼────────────────────┼────┤ │四六│宏碁科技股份│1,027,798 │⒈李美華調查筆錄(調查局卷第五至七頁) │ │ │ │有限公司 │ │⒉雖經本院函查結果,宏碁股份有限公司函覆│ │ │ │ │ │ 本院稱與合興公司無交易往來(本院卷㈤第│ │ │ │ │ │ 九八頁),惟該公司是否即為被害廠商「宏│ │ │ │ │ │ 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非無疑,且觀之│ │ │ │ │ │ 上開李美華調查筆錄,確經「在場人」宏碁│ │ │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謝佳宏簽名,應堪│ │ │ │ │ │ 認李美華關於宏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害情│ │ │ │ │ │ 節之陳述屬實,附此敘明。 │ │ ├──┼──────┼──────┼────────────────────┼────┤ │四七│韋羿企業有限│1,650,000 │㈠證人部分: │被害金額│ │ │公司 │ │ 黃建中 │依據:黃│ │ │ │ │ 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調查筆錄(市調處卷宗第│建中之陳│ │ │ │ │ 五一頁以下) │述 │ │ │ │ │ │ │ │ │ │ │㈡書證部分: │ │ │ │ │ │⒈合興公司支付韋羿公司支票(調查局卷宗下│ │ │ │ │ │ 冊第五九五頁) │ │ │ │ │ │⒉韋羿公司出貨單(調查局卷宗下冊第五九六│ │ │ │ │ │ 至六0四頁) │ │ ├──┼──────┼──────┼────────────────────┼────┤ │四八│增你強股份有│2,040,150 │書證部分: │ │ │ │限公司 │ │⒈增你強公司發票(調查局卷宗下冊第五四三│ │ │ │ │ │ 頁) │ │ │ │ │ │⒉合興公司支付增你強公司支票暨退票理由(│ │ │ │ │ │ 調查局卷宗下冊第五四四至五四六頁) │ │ │ │ │ │⒊合興公司訂購單(調查局卷宗下冊第五四七│ │ │ │ │ │ 至五五三頁) │ │ │ │ │ │⒋增你強公司貨運單(調查局卷宗下冊第五四│ │ │ │ │ │ 三至五五七頁) │ │ ├──┼──────┼──────┼────────────────────┼────┤ │四九│銘倫企業有限│3,240,300 │㈠證人部分: │被害金額│ │ │公司 │ │ 陳慶章 │依據:銘│ │ │ │ │ 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偵訊筆錄(九十年偵字│倫公司統│ │ │ │ │ 第五四九號偵查卷宗第一四九頁以下) │計陳報(│ │ │ │ │㈡書證部分: │調查局卷│ │ │ │ │⒈銘倫公司與合興公司每月交易總額及收款明│宗下冊第│ │ │ │ │ 細(調查局卷宗下冊第六一二頁) │六一二頁│ │ │ │ │⒉合興公司支付銘倫公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證人│ │ │ │ │ 調查局卷宗下冊第六一四頁) │陳慶章陳│ │ │ │ │⒊銘倫公司發票(調查局卷宗下冊第六一五至│稱審被倒│ │ │ │ │ 六三二頁) │了三百多│ │ │ │ │⒋銘倫公司送貨明細表(調查局卷宗下冊第六│萬元。 │ │ │ │ │ 三三至六五二頁) │ │ │ │ │ │⒌合興公司訂購單(調查局卷宗下冊第六五三│ │ │ │ │ │ 至六六五頁) │ │ ├──┼──────┼──────┼────────────────────┼────┤ │五十│友士股份有限│6,000,000元 │㈠證人部分: │證人官原│ │ │公司 │ │⒈官原順 │順陳述被│ │ │ │ │ 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偵訊筆錄(九十年偵字│害六百多│ │ │ │ │ 第五四九號偵查卷宗第一四九頁以下) │萬元,惟│ │ │ │ │⒉曾華俊 │未提出精│ │ │ │ │ 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確金額,│ │ │ │ │ 五七頁至第五九頁) │故採有利│ │ │ │ │㈡書證部分: │被告之認│ │ │ │ │ 友士股份有限公司函說明承辦人員資料及交│定,以6,│ │ │ │ │ 易相關資料已因時間久遠早已銷毀,表明不│000,000 │ │ │ │ │ 擬追究合興公司之刑事責任(審理卷㈤第九│元計。 │ │ │ │ │ 七頁) │ │ ├──┼──────┼──────┼────────────────────┼────┤ │五一│光華電子工業│415,000 │調查局卷第十一之一至十二頁被害廠商填製之│ │ │ │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 │ │ ├──┼──────┼──────┼────────────────────┼────┤ │五二│臺灣時捷電子│1,555,150 │㈠證人部分: │被害金額│ │ │有限公司 │ │ 黃政盛(與合興公司交易承辦人) │依據:以│ │ │ │ │ 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偵訊筆錄(八十九年他│告訴狀所│ │ │ │ │ 字第三八七一號偵查卷宗第二五頁背面以下│載被害金│ │ │ │ │ ) │額為準。│ │ │ │ │ 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偵訊筆錄(九十年偵字│證人黃正│ │ │ │ │ 第五四九號偵查卷宗第一四九頁以下) │盛偵查中│ │ │ │ │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㈥│亦陳稱被│ │ │ │ │ 第二六一頁至第二六三頁) │害金額一│ │ │ │ │㈡書證部分: │百五十萬│ │ │ │ │⒈臺灣時捷公司送貨單(調查局卷宗下冊第八│元,互核│ │ │ │ │ 六0至八六二頁) │相近,應│ │ │ │ │⒉合興公司訂購單(調查局卷宗下冊第八六三│以告訴狀│ │ │ │ │ 、八六四頁) │所載金額│ │ │ │ │⒊合興公司支付臺灣時捷公司支票暨退票理由│為可信。│ │ │ │ │ 單(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三八七一號偵查卷宗│至於其於│ │ │ │ │ 第六、七頁) │本院陳稱│ │ │ │ │⒋合興公司公告(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三八七一│被害金額│ │ │ │ │ 號偵查卷宗第七之一頁) │一百萬元│ │ │ │ │⒌受害廠商一覽表(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三八七│,與前述│ │ │ │ │ 一號偵查卷宗第八至一一頁) │金額不符│ │ │ │ │ │,難認為│ │ │ │ │ │正確。 │ ├──┼──────┼──────┼────────────────────┼────┤ │五三│聚興科技股份│1,147,125 │書證部分: │被害金額│ │ │有限公司 │ │⒈聚興公司發票(調查局卷宗下冊第五0九至│依據:卷│ │ │ │ │ 五一一頁) │附發票總│ │ │ │ │⒉聚興公司函說明因公司系統更新無法提供相│金額 │ │ │ │ │ 關交易資料及承辦人員資料(本院卷㈤第一│ │ │ │ │ │ 三四頁) │ │ ├──┼──────┼──────┼────────────────────┼────┤ │五四│誼鑫有限公司│2,526,228 │書證部分: │被害金額│ │ │ │ │⒈合興公司支付誼鑫公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依據:本│ │ │ │ │ 調查局卷宗下冊第五一三頁) │院卷㈤第│ │ │ │ │⒉誼鑫公司出貨單(調查局卷宗下冊第五一五│一二六頁│ │ │ │ │ 至五二六頁) │ │ │ │ │ │⒊合興公司訂購單(調查局卷宗下冊第五二七│ │ │ │ │ │ 至五三五頁) │ │ │ │ │ │⒋誼鑫公司函說明遭詐騙金額(本院卷㈤第一│ │ │ │ │ │ 二六頁) │ │ ├──┼──────┼──────┼────────────────────┼────┤ │五五│光優電子股份│276,000 │㈠證人部分: │被害金額│ │ │有限公司 │ │ 游清智(與合興公司交易承辦人) │依據:調│ │ │ │ │ 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查局卷下│ │ │ │ │ 四八頁至五十頁背面) │冊第五三│ │ │ │ │㈡書證部分: │六頁光優│ │ │ │ │⒈合興公司訂購單(調查局卷宗下冊第二三七│電子陳報│ │ │ │ │ 頁) │未付金額│ │ │ │ │⒉光優公司送貨單(調查局卷宗下冊第五三九│為276,00│ │ │ │ │ 至五四一頁) │0元。證 │ │ │ │ │⒊光優公司函說明與合興公司交易之承辦人員│人於本院│ │ │ │ │ 資料及交易明細已因時間久遠而遺失(本院│審理時雖│ │ │ │ │ 卷㈤第十五頁) │稱貨款為│ │ │ │ │ │三十六萬│ │ │ │ │ │元,惟衡│ │ │ │ │ │之證人於│ │ │ │ │ │本院陳述│ │ │ │ │ │時距離案│ │ │ │ │ │發已久遠│ │ │ │ │ │,是應以│ │ │ │ │ │光優公司│ │ │ │ │ │於調查局│ │ │ │ │ │之陳報較│ │ │ │ │ │為正確。│ ├──┼──────┼──────┼────────────────────┼────┤ │五六│佰鴻工業股份│1,160,000 │書證部分: │被害金額│ │ │有限公司 │ │⒈合興公司訂購單(調查局卷宗下冊第五六一│係銷貨訂│ │ │ │ │ 、五六五、五七0頁) │單金額總│ │ │ │ │⒉佰鴻銷貨訂單、受訂單變更單(調查局卷宗│計 │ │ │ │ │ 下冊第五六二、五六六、五七一頁) │ │ │ │ │ │⒊佰鴻公司DELIVERY NOTE(調│ │ │ │ │ │ 查局卷宗下冊第五六三、五六七至五六九頁│ │ │ │ │ │ ) │ │ │ │ │ │⒋合興公司支付佰鴻公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 │ │ │ 調查局卷宗下冊第五六四頁)  │ │ │ │ │ │⒌佰鴻公司函檢送與合興公司交易之承辦人員│ │ │ │ │ │ 資料及雙方往來金額(本院卷㈤第二、三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七│海年國際有限│846,300 │書證部分: │被害金額│ │ │公司 │ │⒈海年公司發票(調查局卷宗下冊第五七三至│依據:調│ │ │ │ │ 五八一頁) │查局卷下│ │ │ │ │⒉海年公司送貨明細表(調查局卷宗下冊第五│冊五八三│ │ │ │ │ 八二、五八三頁)  │頁所載「│ │ │ │ │⒊合興公司支付海年公司支票(調查局卷宗下│未收款」│ │ │ │ │ 冊第五八四頁) │金額 │ │ │ │ │⒋合興公司訂購單(調查局卷宗下冊第五八七│ │ │ │ │ │ 至五九二頁) │ │ ├──┼──────┼──────┼────────────────────┼────┤ │五八│資呈股份有限│189,000 │書證部分: │被害金額│ │ │公司 │ │⒈合興公司支付資呈公司支票(調查局卷宗下│依據:調│ │ │ │ │ 冊第五九三頁)  │查局卷第│ │ │ │ │⒉資呈公司發票、送貨單(調查局卷宗下冊第│五九四頁│ │ │ │ │ 五九三頁)  │ │ ├──┼──────┼──────┼────────────────────┼────┤ │五九│國巨股份有限│3,679,200 │書證部分: │被害金額│ │ │公司 │ │⒈合興公司支付國巨公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依據:國│ │ │ │ │ 調查局卷宗下冊第七八三、七八四頁) │巨公司函│ │ │ │ │⒉合興公司訂購單、國巨公司送貨單、發票(│請調查局│ │ │ │ │ 調查局卷宗下冊第七八五至七九九頁) │偵辦詐欺│ │ │ │ │⒊國巨公司雖函覆本院說明該公司未予合興公│函調查局│ │ │ │ │ 司有進行任何商業交易往來(審理卷㈤第一│卷下冊第│ │ │ │ │ 二八至一三0頁),惟國巨公司與合興公司│七八一頁│ │ │ │ │ 往來之事實,業經國巨公司於偵查中發函調│ │ │ │ │ │ 查局說明詳確(調查局卷下冊第七八一、七│ │ │ │ │ │ 八二頁),並有上開⒈、⒉所示往來資料可│ │ │ │ │ │ 憑。參以本案時隔已久,國巨公司目前亦可│ │ │ │ │ │ 能因資料逸失或人員更替而未尋得當初交易│ │ │ │ │ │ 資料,是國巨公司上開函覆本院內容,應非│ │ │ │ │ │ 正確,附此敘明。 │ │ ├──┼──────┼──────┼────────────────────┼────┤ │六十│豪展電子有限│895,650 │㈠證人部分: │㈠被害金│ │ │公司 │ │ 李世傑(與合興公司交易承辦人) │額依據:│ │ │ │ │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㈥│本院卷㈤│ │ │ │ │ 第一四八頁背面至第一五0頁背面) │第三一頁│ │ │ │ │㈡書證部分: │,金額係│ │ │ │ │⒈合興公司訂購單(調查局卷宗下冊第六七八│銷貨憑單│ │ │ │ │ 、六七九頁) │、發票之│ │ │ │ │⒉豪展公司銷貨憑單、統一發票、貨運單(調│總金額 │ │ │ │ │ 查局卷宗下冊第六八0至六八七頁) │㈡起訴書│ │ │ │ │⒊豪展公司函說明與合興公司交易之承辦人資│記載金額│ │ │ │ │ 料及遭詐欺金額、檢送發票及銷貨憑單各四│727,650 │ │ │ │ │ 張、訂單二張(本院卷㈤第三十至三九頁、│,應予更│ │ │ │ │ 本院卷㈥第一七六至一八一頁) │正 │ │ │ │ │ │ │ ├──┼──────┼──────┼────────────────────┼────┤ │六一│振遠科技股份│2,836,680 │㈠人證部分: │㈠被害金│ │ │有限公司 │ │⒈林義洲 │額依據:│ │ │ │ │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警訊筆錄(九十年│林義洲警│ │ │ │ │ 度偵字第七六七號偵查卷宗第五頁以下) │詢中陳述│ │ │ │ │⒉林義瓏(與合興公司交易承辦人) │之支票(│ │ │ │ │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㈥│退票)金│ │ │ │ │ 第一五一至一五三頁) │額及未付│ │ │ │ │㈡書證部分: │金額之總│ │ │ │ │⒈振遠公司發票(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六七號│額,及振│ │ │ │ │ 偵查卷宗第十三至二三頁) │遠公司刑│ │ │ │ │⒉合興公司支付振遠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八十│事告訴狀│ │ │ │ │ 九年度偵字第七六七號偵查卷宗第十四、十│(左列偵│ │ │ │ │ 五頁) │卷第十一│ │ │ │ │⒊振遠公司函說明與合興公司交易之承辦人員│、十二頁│ │ │ │ │ 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因電腦系統更新而遺失│) │ │ │ │ │ (本院卷㈤第十二頁) │㈡起訴書│ │ │ │ │ │記載1,74│ │ │ │ │ │0,900, │ │ │ │ │ │應予更正│ ├──┴──────┴──────┴────────────────────┴────┤ │合計:144,232,301元 │ └──────────────────────────────────────────┘ ┌─────────────────────────────────────┐ │附表二 │ ├──┬──────┬───┬──────────┬────────┬───┤ │編號│偽造署押或 │數量 │附著文書 │所在卷內頁次 │備註 │ │ │印文名稱 │ │ │ │ │ ├──┼──────┼───┼──────────┼────────┼───┤ │1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德永股份│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5.8」圓形│ │有限公司」所發89年5 │14頁 │ │ │ │印文 │ │月8日訂購單 │ │ │ ├──┼──────┼───┼──────────┼────────┼───┤ │2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德永股份│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5.25」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5 │15頁 │ │ │ │形印文 │ │月25日訂購單 │ │ │ ├──┼──────┼───┼──────────┼────────┼───┤ │3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德永股份│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7.13」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7 │16頁 │ │ │ │形印文 │ │月13日訂購單 │ │ │ ├──┼──────┼───┼──────────┼────────┼───┤ │4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德永股份│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6.7」圓形│ │有限公司」所發89年6 │17頁 │ │ │ │印文 │ │月7日訂購單 │ │ │ ├──┼──────┼───┼──────────┼────────┼───┤ │5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德永股份│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6.15」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6 │18頁 │ │ │ │形印文 │ │月15日訂購單 │ │ │ ├──┼──────┼───┼──────────┼────────┼───┤ │6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有及實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5.31」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5 │23頁 │ │ │ │形印文 │ │月31日訂購單 │ │ │ ├──┼──────┼───┼──────────┼────────┼───┤ │7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有及實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8.2」圓形│ │有限公司」所發89年8 │24頁 │ │ │ │印文 │ │月2日訂購單 │ │ │ ├──┼──────┼───┼──────────┼────────┼───┤ │8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台興電子│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6.14」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31頁 │ │ │ │、「採購部楊│ │年6月14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6.14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9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台興電子│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7.12」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34頁 │ │ │ │、「採購部楊│ │年7月12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7.12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0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台興電子│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8.2」、│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35頁 │ │ │ │「採購部楊志│ │年8月2日訂購單 │ │ │ │ │民89.8.2」圓│ │ │ │ │ │ │形印文 │ │ │ │ │ ├──┼──────┼───┼──────────┼────────┼───┤ │11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台興電子│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7.24」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37頁 │ │ │ │、「採購部楊│ │年7月24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7.24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2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台興電子│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5.5」、│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38頁 │ │ │ │「採購部楊志│ │年5月5日訂購單 │ │ │ │ │民89.5.5」圓│ │ │ │ │ │ │形印文 │ │ │ │ │ ├──┼──────┼───┼──────────┼────────┼───┤ │13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台興電子│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7.20」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40頁 │ │ │ │、「採購部楊│ │年7月20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7.20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4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台興電子│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7.24」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41頁 │ │ │ │、「採購部楊│ │年7月24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7.24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5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台興電子│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6.21」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42頁 │ │ │ │、「採購部楊│ │年6月21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6.21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6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台興電子│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6.12」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45頁 │ │ │ │、「採購部楊│ │年6月12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6.12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7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台興電子│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6.1」、│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49頁 │ │ │ │「採購部楊志│ │年6月1日訂購單 │ │ │ │ │民89.6.1」圓│ │ │ │ │ │ │形印文 │ │ │ │ │ ├──┼──────┼───┼──────────┼────────┼───┤ │18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銓茂實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5.11」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5 │55頁 │ │ │ │形印文 │ │月11日訂購單 │ │ │ ├──┼──────┼───┼──────────┼────────┼───┤ │19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銓茂實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7.4」圓形│ │有限公司」所發89年7 │57頁 │ │ │ │印文 │ │月4日訂購單 │ │ │ ├──┼──────┼───┼──────────┼────────┼───┤ │20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銓茂實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6.1」圓形│ │有限公司」所發89年6 │59頁 │ │ │ │印文 │ │月1日訂購單 │ │ │ ├──┼──────┼───┼──────────┼────────┼───┤ │21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銓茂實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7.14」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7 │60頁 │ │ │ │形印文 │ │月14日訂購單 │ │ │ ├──┼──────┼───┼──────────┼────────┼───┤ │22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銓茂實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8.5」圓形│ │有限公司」所發89年8 │62頁 │ │ │ │印文 │ │月5日訂購單 │ │ │ ├──┼──────┼───┼──────────┼────────┼───┤ │23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巨路國際│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7.7」圓形│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67頁 │ │ │ │印文 │ │年7月7日訂購單 │ │ │ ├──┼──────┼───┼──────────┼────────┼───┤ │24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巨路國際│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7.12」圓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68頁 │ │ │ │形印文 │ │年7月12訂購單 │ │ │ ├──┼──────┼───┼──────────┼────────┼───┤ │25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巨路國際│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6.5」圓形│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69頁 │ │ │ │印文 │ │年6月5日訂購單 │ │ │ ├──┼──────┼───┼──────────┼────────┼───┤ │26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巨路國際│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5.24」圓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70頁 │ │ │ │形印文 │ │年5月24日訂購單 │ │ │ ├──┼──────┼───┼──────────┼────────┼───┤ │27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巨路國際│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7.13」圓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71頁 │ │ │ │形印文 │ │年7月13日訂購單 │ │ │ ├──┼──────┼───┼──────────┼────────┼───┤ │28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巨路國際│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7.24」圓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72頁 │ │ │ │形印文 │ │年7月24日訂購單 │ │ │ ├──┼──────┼───┼──────────┼────────┼───┤ │29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巨路國際│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7.28」圓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73頁 │ │ │ │形印文 │ │年7月28日訂購單 │ │ │ ├──┼──────┼───┼──────────┼────────┼───┤ │30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巨路國際│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8.3」圓形│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74頁 │ │ │ │印文 │ │年8月3日訂購單 │ │ │ ├──┼──────┼───┼──────────┼────────┼───┤ │31 │「何信雄」署│1枚 │松福貨運公司承運「巨│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押 │ │路公司」之89年8月16 │75頁 │ │ │ │ │ │日送貨單 │ │ │ ├──┼──────┼───┼──────────┼────────┼───┤ │32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海立電氣│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7.21」 │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85頁 │ │ │ │、「採購部楊│ │發89年7月21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7.21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33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兆福企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8.17」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8 │90頁 │ │ │ │形印文 │ │月17日訂購單 │ │ │ ├──┼──────┼───┼──────────┼────────┼───┤ │34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兆福企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8.4」圓形│ │有限公司」所發89年8 │93頁 │ │ │ │印文 │ │月4日訂購單 │ │ │ ├──┼──────┼───┼──────────┼────────┼───┤ │35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兆福企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6.19」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6 │94頁 │ │ │ │形印文 │ │月19日訂購單 │ │ │ ├──┼──────┼───┼──────────┼────────┼───┤ │36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兆福企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7.17」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7 │96頁 │ │ │ │形印文 │ │月17日訂購單 │ │ │ ├──┼──────┼───┼──────────┼────────┼───┤ │37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兆福企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5.5」圓形│ │有限公司」所發89年5 │98頁 │ │ │ │印文 │ │月5日訂購單 │ │ │ ├──┼──────┼───┼──────────┼────────┼───┤ │38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兆福企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6.12」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6 │99頁 │ │ │ │形印文 │ │月12日訂購單 │ │ │ ├──┼──────┼───┼──────────┼────────┼───┤ │39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兆福企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7.4」圓形│ │有限公司」所發89年7 │102頁 │ │ │ │印文 │ │月4日訂購單 │ │ │ ├──┼──────┼───┼──────────┼────────┼───┤ │40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兆福企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6.21」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6 │104頁 │ │ │ │形印文 │ │月21日訂購單 │ │ │ ├──┼──────┼───┼──────────┼────────┼───┤ │41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兆福企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5.19」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5 │106頁 │ │ │ │形印文 │ │月19日訂購單 │ │ │ ├──┼──────┼───┼──────────┼────────┼───┤ │42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兆福企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4.28」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4 │107頁 │ │ │ │形印文 │ │月28日訂購單 │ │ │ ├──┼──────┼───┼──────────┼────────┼───┤ │43 │「採購經理陳│1枚 │合興公司向「兆福企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慶康89.1.17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1 │109頁 │ │ │ │」圓形印文 │ │月17日訂購單 │ │ │ ├──┼──────┼───┼──────────┼────────┼───┤ │44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碩擇實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3.10」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3 │155頁 │ │ │ │形印文 │ │月10日訂購單 │ │ │ ├──┼──────┼───┼──────────┼────────┼───┤ │45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碩擇實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3.31」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3 │156頁 │ │ │ │形印文 │ │月31日訂購單 │ │ │ ├──┼──────┼───┼──────────┼────────┼───┤ │46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碩擇實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4.10」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4 │157頁 │ │ │ │形印文 │ │月10日訂購單 │ │ │ ├──┼──────┼───┼──────────┼────────┼───┤ │47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碩擇實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5.12」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5 │158頁 │ │ │ │形印文 │ │月12日訂購單 │ │ │ ├──┼──────┼───┼──────────┼────────┼───┤ │48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碩擇實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5.22」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5 │159頁 │ │ │ │形印文 │ │月23日訂購單 │ │ │ ├──┼──────┼───┼──────────┼────────┼───┤ │49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碩擇實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6.2」圓形│ │有限公司」所發89年6 │160頁 │ │ │ │印文 │ │月2日訂購單 │ │ │ ├──┼──────┼───┼──────────┼────────┼───┤ │50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碩擇實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6.22」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6 │161頁 │ │ │ │形印文 │ │月22日訂購單 │ │ │ ├──┼──────┼───┼──────────┼────────┼───┤ │51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碩擇實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6.5」圓形│ │有限公司」所發89年6 │162頁 │ │ │ │印文 │ │月5日訂購單 │ │ │ ├──┼──────┼───┼──────────┼────────┼───┤ │52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碩擇實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5.4」圓形│ │有限公司」所發89年5 │163頁 │ │ │ │印文 │ │月4日訂購單 │ │ │ ├──┼──────┼───┼──────────┼────────┼───┤ │53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碩擇實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5.25」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5 │164頁 │ │ │ │形印文 │ │月25日訂購單 │ │ │ ├──┼──────┼───┼──────────┼────────┼───┤ │54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碩擇實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6.12」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6 │165頁 │ │ │ │形印文 │ │月12日訂購單 │ │ │ ├──┼──────┼───┼──────────┼────────┼───┤ │55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碩擇實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7.3」圓形│ │有限公司」所發89年7 │166頁 │ │ │ │印文 │ │月3日訂購單 │ │ │ ├──┼──────┼───┼──────────┼────────┼───┤ │56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碩擇實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6.5」圓形│ │有限公司」所發89年6 │167頁 │ │ │ │印文 │ │月5日訂購單 │ │ │ ├──┼──────┼───┼──────────┼────────┼───┤ │57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碩擇實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7.10」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7 │168頁 │ │ │ │形印文 │ │月10日訂購單 │ │ │ ├──┼──────┼───┼──────────┼────────┼───┤ │58 │「採購經理陳│1枚 │合興公司向「普誠國際│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慶康89.1.14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 │182頁 │ │ │ │」圓形印文 │ │89年1月14日訂購單 │ │ │ ├──┼──────┼───┼──────────┼────────┼───┤ │59 │「採購經理陳│1枚 │合興公司向「普誠國際│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慶康89.1.20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 │183頁 │ │ │ │」圓形印文 │ │89年1月14日訂購單 │ │ │ ├──┼──────┼───┼──────────┼────────┼───┤ │60 │「採購經理陳│1枚 │合興公司向「普誠國際│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慶康」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 │184頁 │ │ │ │圓形印文 │ │89年1月14日訂購單 │ │ │ ├──┼──────┼───┼──────────┼────────┼───┤ │61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普誠國際│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5.6」圓形│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185頁 │ │ │ │印文 │ │年5月6日訂購單 │ │ │ ├──┼──────┼───┼──────────┼────────┼───┤ │62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普誠國際│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5.15」圓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186頁 │ │ │ │形印文 │ │年5月15日訂購單 │ │ │ ├──┼──────┼───┼──────────┼────────┼───┤ │63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普誠國際│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5.11」圓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187頁 │ │ │ │形印文 │ │年5月11日訂購單 │ │ │ ├──┼──────┼───┼──────────┼────────┼───┤ │64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普誠國際│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5.5」圓形│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188頁 │ │ │ │印文 │ │年5月5日訂購單 │ │ │ ├──┼──────┼───┼──────────┼────────┼───┤ │65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普誠國際│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6.29」圓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189頁 │ │ │ │形印文 │ │年6月29日訂購單 │ │ │ ├──┼──────┼───┼──────────┼────────┼───┤ │66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普誠國際│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5.30」圓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190頁 │ │ │ │形印文 │ │年5月30日訂購單 │ │ │ ├──┼──────┼───┼──────────┼────────┼───┤ │67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普誠國際│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8.4」圓形│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191頁 │ │ │ │印文 │ │年8月4日訂購單 │ │ │ ├──┼──────┼───┼──────────┼────────┼───┤ │68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凡格電子│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3.15」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202頁 │ │ │ │、「採購部楊│ │年3月15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3.15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69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凡格電子│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4.6」、│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203頁 │ │ │ │「採購部楊志│ │年4月6日訂購單 │ │ │ │ │民」圓形印文│ │ │ │ │ ├──┼──────┼───┼──────────┼────────┼───┤ │70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凡格電子│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5.5」、│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204頁 │ │ │ │「採購部楊志│ │年5月5日訂購單 │ │ │ │ │民89.5.5」圓│ │ │ │ │ │ │形印文 │ │ │ │ │ ├──┼──────┼───┼──────────┼────────┼───┤ │71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凡格電子│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5.24」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205頁 │ │ │ │、「採購部楊│ │年5月24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5.24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72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凡格電子│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6.5」、│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206頁 │ │ │ │「採購部楊志│ │年6月5日訂購單 │ │ │ │ │民89.6.5」圓│ │ │ │ │ │ │形印文 │ │ │ │ │ ├──┼──────┼───┼──────────┼────────┼───┤ │73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凡格電子│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7.11」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207頁 │ │ │ │、「採購部楊│ │年7月11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7.11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74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品佳股份│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3.7」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3 │210頁 │ │ │ │、「採購部楊│ │月7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3.7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75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品佳股份│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3.16」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3 │211頁 │ │ │ │、「採購部楊│ │月16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3.16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76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品佳股份│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3.23」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3 │212頁 │ │ │ │、「採購部楊│ │月23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3.23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77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品佳股份│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5.24」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5 │213頁 │ │ │ │、「採購部楊│ │月24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5.24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78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品佳股份│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6.12」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6 │214頁 │ │ │ │、「採購部楊│ │月12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6.12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79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友尚股份│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8.7」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8 │228頁 │ │ │ │、「採購部楊│ │月7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8.7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80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友尚股份│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6.15」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6 │230頁 │ │ │ │、「採購部楊│ │月15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6.15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81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友尚股份│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7.14」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7 │232頁 │ │ │ │、「採購部楊│ │月14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7.14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82 │「採購經理陳│各1枚 │合興公司向「友尚股份│警卷第114 頁 │ │ │ │慶康89.1.6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1 │ │ │ │ │」、「採購部│ │月6日訂購單 │ │ │ │ │楊志民 │ │ │ │ │ │ │89.1.6」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83 │「採購經理陳│各1枚 │合興公司向「友尚股份│警卷第115 頁 │ │ │ │慶康89.1.12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1 │ │ │ │ │」、「採購部│ │月12日訂購單 │ │ │ │ │楊志民 │ │ │ │ │ │ │89.1.12」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84 │「採購經理陳│各1枚 │合興公司向「友尚股份│警卷第116 頁 │ │ │ │慶康89.1.24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1 │ │ │ │ │」、「採購部│ │月24日訂購單 │ │ │ │ │楊志民 │ │ │ │ │ │ │89.1.24」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85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友尚股份│警卷第117 頁 │ │ │ │生89.2.1」、│ │有限公司」所發89年2 │ │ │ │ │「採購部楊 │ │月1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2.1」│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86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友尚股份│警卷第118 頁 │ │ │ │生89.3.6」、│ │有限公司」所發89年3 │ │ │ │ │「採購部楊 │ │月6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3.6」│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87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友尚股份│警卷第119 頁 │ │ │ │生89.3.13」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3 │ │ │ │ │、「採購部楊│ │月13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3.13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88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友尚股份│警卷第120 頁 │ │ │ │生89.3.16」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3 │ │ │ │ │、「採購部楊│ │月16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3.16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89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友尚股份│警卷第121 頁 │ │ │ │生89.4.12」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4 │ │ │ │ │、「採購部楊│ │月12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4.12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90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友尚股份│警卷第122 頁 │ │ │ │生89.4.20」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4 │ │ │ │ │、「採購部楊│ │月20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4.20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91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友尚股份│警卷第123 頁 │ │ │ │生89.5.4」、│ │有限公司」所發89年5 │ │ │ │ │「採購部楊 │ │月4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5.4」│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92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友尚股份│警卷第124 頁 │ │ │ │生89.5.24」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5 │ │ │ │ │、「採購部楊│ │月24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5.24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93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友尚股份│警卷第127 頁 │ │ │ │生89.7.19」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7 │ │ │ │ │、「採購部楊│ │月19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7.19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94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易路發電│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8.4」 │ │子股份有限公司」所發│237頁 │ │ │ │、「採購部楊│ │89年8月4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8.4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95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易路發電│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6.29」 │ │子股份有限公司」所發│238頁 │ │ │ │、「採購部楊│ │89年6月29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6.29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96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易路發電│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5.29」 │ │子股份有限公司」所發│239頁 │ │ │ │、「採購部楊│ │89年5月29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5.29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97 │「採購經理陳│各1枚 │合興公司向「雅士博科│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慶康89.1.20 │ │技有限公司」所發89年│257頁 │ │ │ │」、「何信雄│ │1月20日訂購單 │ │ │ │ │89.1.20」圓 │ │ │ │ │ │ │形印文 │ │ │ │ │ ├──┼──────┼───┼──────────┼────────┼───┤ │98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雅士博科│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2.1」 │ │技有限公司」所發89年│262頁 │ │ │ │、「何信雄 │ │2月1日訂購單 │ │ │ │ │89.2.1」圓 │ │ │ │ │ │ │形印文 │ │ │ │ │ ├──┼──────┼───┼──────────┼────────┼───┤ │99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雅士博科│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2.1」圓形│ │技有限公司」所發89年│277頁 │ │ │ │印文 │ │3月14日訂購單 │ │ │ ├──┼──────┼───┼──────────┼────────┼───┤ │100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雅士博科│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4.13」圓 │ │技有限公司」所發89年│283頁 │ │ │ │形印文 │ │4月13日訂購單 │ │ │ ├──┼──────┼───┼──────────┼────────┼───┤ │101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雅士博科│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5.5」圓形│ │技有限公司」所發89年│288頁 │ │ │ │印文 │ │5月5日訂購單 │ │ │ ├──┼──────┼───┼──────────┼────────┼───┤ │102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雅士博科│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5.30」圓 │ │技有限公司」所發89年│293頁 │ │ │ │形印文 │ │5月30日訂購單 │ │ │ ├──┼──────┼───┼──────────┼────────┼───┤ │103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雅士博科│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6.20」 │ │技有限公司」所發89年│300頁 │ │ │ │、「何信雄 │ │6月20日訂購單 │ │ │ │ │89.6.20」圓 │ │ │ │ │ │ │形印文 │ │ │ │ │ ├──┼──────┼───┼──────────┼────────┼───┤ │104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雅士博科│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6.21」 │ │技有限公司」所發89年│305頁 │ │ │ │、「何信雄 │ │6月21日訂購單 │ │ │ │ │89.6.21」圓 │ │ │ │ │ │ │形印文 │ │ │ │ │ ├──┼──────┼───┼──────────┼────────┼───┤ │105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雅士博科│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7.21」圓 │ │技有限公司」所發89年│313頁 │ │ │ │形印文 │ │7月21日訂購單 │ │ │ ├──┼──────┼───┼──────────┼────────┼───┤ │106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雅士博科│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7.27」圓 │ │技有限公司」所發89年│318頁 │ │ │ │形印文 │ │7月27日訂購單 │ │ │ ├──┼──────┼───┼──────────┼────────┼───┤ │107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雅士博科│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8.7」圓 │ │技有限公司」所發89年│323頁 │ │ │ │形印文 │ │8月7日訂購單 │ │ │ ├──┼──────┼───┼──────────┼────────┼───┤ │108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雅士博科│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8.8」圓 │ │技有限公司」所發89年│328頁 │ │ │ │形印文 │ │8月8日訂購單 │ │ │ ├──┼──────┼───┼──────────┼────────┼───┤ │109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雅士博科│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8.28」圓 │ │技有限公司」所發89年│333頁 │ │ │ │形印文 │ │8月28日訂購單 │ │ │ ├──┼──────┼───┼──────────┼────────┼───┤ │110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雅士博科│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7.5」圓 │ │技有限公司」所發89年│826頁 │ │ │ │形印文 │ │7月5日訂購單 │ │ │ ├──┼──────┼───┼──────────┼────────┼───┤ │111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雅士博科│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5.30」圓 │ │技有限公司」所發89年│829頁 │ │ │ │形印文 │ │5月30日訂購單 │ │ │ ├──┼──────┼───┼──────────┼────────┼───┤ │112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雅士博科│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7.13」圓 │ │技有限公司」所發89年│829頁背面 │ │ │ │形印文 │ │7月13日訂購單 │ │ │ ├──┼──────┼───┼──────────┼────────┼───┤ │113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雅士博科│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生89.6.20」 │ │技有限公司」所發89年│830頁背面 │ │ │ │、「何信雄 │ │6月20日訂購單 │ │ │ │ │89.6.20」圓 │ │ │ │ │ │ │形印文 │ │ │ │ │ ├──┼──────┼───┼──────────┼────────┼───┤ │114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永康企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3.10」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342頁 │ │ │ │、「採購部楊│ │年3月10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3.10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15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永康企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3.10」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342頁 │ │ │ │、「採購部楊│ │年3月10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3.10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16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永康企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3.10」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342頁 │ │ │ │、「採購部楊│ │年3月10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3.10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17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永康企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4.20」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343頁 │ │ │ │、「採購部楊│ │年4月20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4.20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18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永康企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4.6」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344頁 │ │ │ │、「採購部楊│ │年4月6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4.6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19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永康企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5.5」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345頁 │ │ │ │、「採購部楊│ │年5月5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5.5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20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永康企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6.14」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346頁 │ │ │ │、「採購部楊│ │年6月14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6.14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21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京來股份│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3.17」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3 │358頁 │ │ │ │、「採購部楊│ │月17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3.17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22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京來股份│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4.19」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4 │359頁 │ │ │ │、「採購部楊│ │月19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4.19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23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京來股份│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6.9」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6 │360頁 │ │ │ │、「採購部楊│ │月9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6.9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24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京來股份│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6.12」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6 │361頁 │ │ │ │、「採購部楊│ │月12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6.12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25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京來股份│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7.19」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7 │362頁 │ │ │ │、「採購部楊│ │月19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7.19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26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立碁電子│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8.2」圓形│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378頁 │ │ │ │印文 │ │發89年8月2日訂購單 │ │ │ ├──┼──────┼───┼──────────┼────────┼───┤ │127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立碁電子│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5.31」圓 │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379頁 │ │ │ │形印文 │ │發89年5月31日訂購單 │ │ │ ├──┼──────┼───┼──────────┼────────┼───┤ │128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立碁電子│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9.3.2」圓形│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380頁 │ │ │ │印文 │ │發89年3月2日訂購單 │ │ │ ├──┼──────┼───┼──────────┼────────┼───┤ │129 │「採購經理陳│1枚 │合興公司向「立碁電子│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慶康88.11.22│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381頁 │ │ │ │」圓形印文 │ │發88年11月22日訂購單│ │ │ ├──┼──────┼───┼──────────┼────────┼───┤ │130 │「採購經理陳│1枚 │合興公司向「立碁電子│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慶康88.11.17│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382頁 │ │ │ │」圓形印文 │ │發88年11月17日訂購單│ │ │ ├──┼──────┼───┼──────────┼────────┼───┤ │131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立碁電子│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8.11.10」圓│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383頁 │ │ │ │形印文 │ │發88年11月10日訂購單│ │ │ ├──┼──────┼───┼──────────┼────────┼───┤ │132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立碁電子│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8.11.10」圓│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384頁 │ │ │ │形印文 │ │發88年11月10日訂購單│ │ │ ├──┼──────┼───┼──────────┼────────┼───┤ │133 │「採購何信雄│1枚 │合興公司向「立碁電子│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88.11.2」圓 │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385頁 │ │ │ │形印文 │ │發88年11月2日訂購單 │ │ │ ├──┼──────┼───┼──────────┼────────┼───┤ │134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晶偉企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4.17」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420頁 │ │ │ │、「採購部楊│ │年4月17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4.17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35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晶偉企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4.18」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421頁 │ │ │ │、「採購部楊│ │年4月18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4.18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36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晶偉企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5.12」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422頁 │ │ │ │、「採購部楊│ │年5月12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5.12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37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晶偉企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6.1」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424頁 │ │ │ │、「採購部楊│ │年6月1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6.1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38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晶偉企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6.20」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425頁 │ │ │ │、「採購部楊│ │年6月20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6.20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39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晶偉企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6.12」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426頁 │ │ │ │、「採購部楊│ │年6月12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6.12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40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晶偉企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7.17」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427頁 │ │ │ │、「採購部楊│ │年7月17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7.17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41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晶偉企業│調查局卷上冊第 │ │ │ │生89.8.21」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428頁 │ │ │ │、「採購部楊│ │年8月21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8.21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42 │「採購經理陳│1枚 │合興公司向「晶偉企業│警卷第75 頁 │ │ │ │慶康88.12.23│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8│ │ │ │ │」圓形印文 │ │年12月23日訂購單 │ │ │ ├──┼──────┼───┼──────────┼────────┼───┤ │143 │「採購經理陳│1枚 │合興公司向「晶偉企業│警卷第76 頁 │ │ │ │慶康89.1.10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 │ │ │ │」圓形印文 │ │年1月10日訂購單 │ │ │ ├──┼──────┼───┼──────────┼────────┼───┤ │144 │「採購經理陳│1枚 │合興公司向「晶偉企業│警卷第77 頁 │ │ │ │慶康89.1.11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 │ │ │ │」圓形印文 │ │年1月11日訂購單 │ │ │ ├──┼──────┼───┼──────────┼────────┼───┤ │145 │「採購經理陳│1枚 │合興公司向「晶偉企業│警卷第78 頁 │ │ │ │慶康89.1.12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 │ │ │ │」圓形印文 │ │年1月12日訂購單 │ │ │ ├──┼──────┼───┼──────────┼────────┼───┤ │146 │「總經理王強│1枚 │合興公司向「晶偉企業│警卷第79 頁 │ │ │ │生89.3.10」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 │ │ │ │、「採購經理│ │年3月10日訂購單 │ │ │ │ │陳慶康 │ │ │ │ │ │ │89.3.10」圓 │ │ │ │ │ │ │形印文 │ │ │ │ │ ├──┼──────┼───┼──────────┼────────┼───┤ │147 │「採購經理陳│1枚 │合興公司向「晶偉企業│警卷第80 頁 │ │ │ │慶康89.3.17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 │ │ │ │」圓形印文 │ │年3月17日訂購單 │ │ │ ├──┼──────┼───┼──────────┼────────┼───┤ │148 │「合興何信雄│1枚 │「沛倫股份有限公司」│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署押 │ │89年8月14日出貨單 │453頁 │ │ ├──┼──────┼───┼──────────┼────────┼───┤ │149 │「合興何信雄│1枚 │「沛倫股份有限公司」│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署押 │ │89年8月14日出貨單 │454-1頁 │ │ ├──┼──────┼───┼──────────┼────────┼───┤ │150 │「合興何信雄│1枚 │「沛倫股份有限公司」│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署押 │ │89年8月14日出貨單 │456頁 │ │ ├──┼──────┼───┼──────────┼────────┼───┤ │151 │「何信雄5/25│1枚 │「沛倫股份有限公司」│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署押 │ │89年5月24日出貨單 │464頁 │ │ ├──┼──────┼───┼──────────┼────────┼───┤ │152 │「合興何信雄│1枚 │「沛倫股份有限公司」│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4/6」署押 │ │89年4月5日出貨單 │472頁 │ │ ├──┼──────┼───┼──────────┼────────┼───┤ │153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沛倫股份│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6.29」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6 │483頁 │ │ │ │形印文 │ │月29日訂購單 │ │ │ ├──┼──────┼───┼──────────┼────────┼───┤ │154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沛倫股份│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7.10」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7 │484頁 │ │ │ │形印文 │ │月10日訂購單 │ │ │ ├──┼──────┼───┼──────────┼────────┼───┤ │155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沛倫股份│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8.3」圓形│ │有限公司」所發89年8 │485頁 │ │ │ │印文 │ │月3日訂購單 │ │ │ ├──┼──────┼───┼──────────┼────────┼───┤ │156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沛倫股份│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4.5」圓形│ │有限公司」所發89年4 │486頁 │ │ │ │印文 │ │月5日訂購單 │ │ │ ├──┼──────┼───┼──────────┼────────┼───┤ │157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沛倫股份│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3.17」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3 │487頁 │ │ │ │形印文 │ │月17日訂購單 │ │ │ ├──┼──────┼───┼──────────┼────────┼───┤ │158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沛倫股份│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3.14」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3 │488頁 │ │ │ │形印文 │ │月14日訂購單 │ │ │ ├──┼──────┼───┼──────────┼────────┼───┤ │159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沛倫股份│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4.5」圓形│ │有限公司」所發89年4 │489頁 │ │ │ │印文 │ │月6日訂購單 │ │ │ ├──┼──────┼───┼──────────┼────────┼───┤ │160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沛倫股份│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6.5」圓形│ │有限公司」所發89年6 │490頁 │ │ │ │印文 │ │月5日訂購單 │ │ │ ├──┼──────┼───┼──────────┼────────┼───┤ │161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沛倫股份│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5.23」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5 │491頁 │ │ │ │形印文 │ │月23日訂購單 │ │ │ ├──┼──────┼───┼──────────┼────────┼───┤ │162 │「何信雄 │各1枚 │合興公司向「沛倫股份│調查局卷下冊第 │此份訂│ │ │89.6.28」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6 │492頁 │購單中│ │ │形印文 │ │月5日訂購單 │ │之「何│ │ │「何信雄 │ │ │ │信雄 │ │ │89.6.5」圓形│ │ │ │89.6.5│ │ │印文 │ │ │ │」印文│ │ │ │ │ │ │,係影│ │ │ │ │ │ │印自同│ │ │ │ │ │ │卷第 │ │ │ │ │ │ │490頁 │ │ │ │ │ │ │之訂購│ │ │ │ │ │ │單 │ ├──┼──────┼───┼──────────┼────────┼───┤ │163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沛倫股份│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8.4」圓形│ │有限公司」所發89年8 │493頁 │ │ │ │印文 │ │月4日訂購單 │ │ │ ├──┼──────┼───┼──────────┼────────┼───┤ │164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沛倫股份│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6.27」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6 │494頁 │ │ │ │形印文 │ │月27日訂購單 │ │ │ ├──┼──────┼───┼──────────┼────────┼───┤ │165 │「何信雄 │各1枚 │合興公司向「沛倫股份│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6.23」及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6 │495頁 │ │ │ │「何信雄 │ │月23日訂購單 │ │ │ │ │89.6.28」圓 │ │ │ │ │ │ │形印文 │ │ │ │ │ ├──┼──────┼───┼──────────┼────────┼───┤ │166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沛倫股份│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8.17」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8 │496頁 │ │ │ │形印文 │ │月17日訂購單 │ │ │ ├──┼──────┼───┼──────────┼────────┼───┤ │167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沛倫股份│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8.3」圓形│ │有限公司」所發89年8 │498頁 │ │ │ │印文 │ │月3日訂購單 │ │ │ ├──┼──────┼───┼──────────┼────────┼───┤ │168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誼鑫有限│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6.7」圓形│ │公司」所發89年6月7日│527頁 │ │ │ │印文 │ │訂購單 │ │ │ ├──┼──────┼───┼──────────┼────────┼───┤ │169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誼鑫有限│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7.31」圓 │ │公司」所發89年7月31 │529頁 │ │ │ │形印文 │ │日訂購單 │ │ │ ├──┼──────┼───┼──────────┼────────┼───┤ │170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誼鑫有限│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7.17」圓 │ │公司」所發89年7月17 │530頁 │ │ │ │形印文 │ │日訂購單 │ │ │ ├──┼──────┼───┼──────────┼────────┼───┤ │171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誼鑫有限│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7.13」圓 │ │公司」所發89年7月13 │531頁 │ │ │ │形印文 │ │日訂購單 │ │ │ ├──┼──────┼───┼──────────┼────────┼───┤ │172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誼鑫有限│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5.25」圓 │ │公司」所發89年5月25 │532頁 │ │ │ │形印文 │ │日訂購單 │ │ │ ├──┼──────┼───┼──────────┼────────┼───┤ │173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誼鑫有限│調查局卷下冊第 │此與前│ │ │89.6.7」圓形│ │公司」所發89年6月7日│533頁 │89.6.7│ │ │印文 │ │訂購單 │ │之訂購│ │ │ │ │ │ │單係不│ │ │ │ │ │ │同內容│ ├──┼──────┼───┼──────────┼────────┼───┤ │174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誼鑫有限│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7.6」圓形│ │公司」所發89年7月6日│534頁 │ │ │ │印文 │ │訂購單 │ │ │ ├──┼──────┼───┼──────────┼────────┼───┤ │175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光優電子│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6.2」圓形│ │有限公司」所發89年6 │537頁 │ │ │ │印文 │ │月2日訂購單 │ │ │ ├──┼──────┼───┼──────────┼────────┼───┤ │176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增你強股│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5.5」圓形│ │份有限公司」所發89年│547頁 │ │ │ │印文 │ │5月5日訂購單 │ │ │ ├──┼──────┼───┼──────────┼────────┼───┤ │177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增你強股│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5.6」圓形│ │份有限公司」所發89年│548頁 │ │ │ │印文 │ │5月6日訂購單 │ │ │ ├──┼──────┼───┼──────────┼────────┼───┤ │178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增你強股│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3.14」圓 │ │份有限公司」所發89年│549頁 │ │ │ │形印文 │ │3月14日訂購單 │ │ │ ├──┼──────┼───┼──────────┼────────┼───┤ │179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增你強股│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4.13」圓 │ │份有限公司」所發89年│550頁 │ │ │ │形印文 │ │4月13日訂購單 │ │ │ ├──┼──────┼───┼──────────┼────────┼───┤ │180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增你強股│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4.19」圓 │ │份有限公司」所發89年│551頁 │ │ │ │形印文 │ │4月19日訂購單 │ │ │ ├──┼──────┼───┼──────────┼────────┼───┤ │181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增你強股│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4.11」圓 │ │份有限公司」所發89年│552頁 │ │ │ │形印文 │ │4月11日訂購單 │ │ │ ├──┼──────┼───┼──────────┼────────┼───┤ │182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增你強股│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6.5」圓形│ │份有限公司」所發89年│552-1頁 │ │ │ │印文 │ │6月5日訂購單 │ │ │ ├──┼──────┼───┼──────────┼────────┼───┤ │183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佰鴻工業│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3.7」圓形│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561頁 │ │ │ │印文 │ │年3月7日訂購單 │ │ │ ├──┼──────┼───┼──────────┼────────┼───┤ │184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佰鴻工業│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5.31」圓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565頁 │ │ │ │形印文 │ │年5月31日訂購單 │ │ │ ├──┼──────┼───┼──────────┼────────┼───┤ │185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佰鴻工業│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8.2」圓形│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570頁 │ │ │ │印文 │ │年8月2日訂購單 │ │ │ ├──┼──────┼───┼──────────┼────────┼───┤ │186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海年國際│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生89.4.24」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587頁 │ │ │ │、「何信雄 │ │年4月24日訂購單 │ │ │ │ │89.8.2」圓形│ │ │ │ │ │ │印文 │ │ │ │ │ ├──┼──────┼───┼──────────┼────────┼───┤ │187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海年國際│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5.2」圓形│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588頁 │ │ │ │印文 │ │年5月2日訂購單 │ │ │ ├──┼──────┼───┼──────────┼────────┼───┤ │188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海年國際│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5.9」圓形│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589頁 │ │ │ │印文 │ │年5月9日訂購單 │ │ │ ├──┼──────┼───┼──────────┼────────┼───┤ │189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海年國際│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5.24」圓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590頁 │ │ │ │形印文 │ │年5月24日訂購單 │ │ │ ├──┼──────┼───┼──────────┼────────┼───┤ │190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海年國際│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6.5」圓形│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591頁 │ │ │ │印文 │ │年6月5日訂購單 │ │ │ ├──┼──────┼───┼──────────┼────────┼───┤ │191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海年國際│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8.1」圓形│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592頁 │ │ │ │印文 │ │年8月1日訂購單 │ │ │ ├──┼──────┼───┼──────────┼────────┼───┤ │192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銘倫企業│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生89.7.14」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7 │653頁 │ │ │ │、「採購部楊│ │月14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7.14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93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銘倫企業│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生89.6.12」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6 │654頁 │ │ │ │、「採購部楊│ │月12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6.12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94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銘倫企業│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生89.5.29」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5 │655頁 │ │ │ │、「採購部楊│ │月12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5.29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95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銘倫企業│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生89.5.12」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5 │656頁 │ │ │ │、「採購部楊│ │月12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5.12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96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銘倫企業│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生89.5.11」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5 │657頁 │ │ │ │、「採購部楊│ │月11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5.11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97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銘倫企業│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生89.4.11」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4 │658頁 │ │ │ │、「採購部楊│ │月11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4.11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98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銘倫企業│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生89.4.6」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4 │659頁 │ │ │ │、「採購部楊│ │月5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4.6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199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銘倫企業│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生89.3.17」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3 │660頁 │ │ │ │、「採購部楊│ │月17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3.17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200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銘倫企業│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生89.3.23」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3 │661頁 │ │ │ │、「採購部楊│ │月23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3.23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201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銘倫企業│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生89.3.22」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3 │662頁 │ │ │ │、「採購部楊│ │月21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3.22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202 │「採購經理陳│各1枚 │合興公司向「銘倫企業│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慶康89.1.20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1 │663頁 │ │ │ │」、「採購部│ │月20日訂購單 │ │ │ │ │楊志民 │ │ │ │ │ │ │89.1.20 」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203 │「採購經理陳│各1枚 │合興公司向「銘倫企業│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慶康89.1.14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1 │664頁 │ │ │ │」、「採購部│ │月14日訂購單 │ │ │ │ │楊志民 │ │ │ │ │ │ │89.1.14 」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204 │「採購經理陳│各1枚 │合興公司向「銘倫企業│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慶康88.12.24│ │有限公司」所發88年12│665頁 │ │ │ │」、「採購部│ │月24日訂購單 │ │ │ │ │楊志民 │ │ │ │ │ │ │88.12.24 」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205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匯僑工業│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6.23」圓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674頁 │ │ │ │形印文 │ │年6月23日訂購單 │ │ │ ├──┼──────┼───┼──────────┼────────┼───┤ │206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匯僑工業│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7.28」圓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675頁 │ │ │ │形印文 │ │年7月28日訂購單 │ │ │ ├──┼──────┼───┼──────────┼────────┼───┤ │207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豪展電子│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5.31」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5 │678頁 │ │ │ │形印文 │ │月31日訂購單 │ │ │ ├──┼──────┼───┼──────────┼────────┼───┤ │208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豪展電子│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3.1」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3 │679頁 │ │ │ │形印文 │ │月1日訂購單 │ │ │ ├──┼──────┼───┼──────────┼────────┼───┤ │209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晶邦科技│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8.10」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8 │695頁 │ │ │ │形印文 │ │月10日訂購單 │ │ │ ├──┼──────┼───┼──────────┼────────┼───┤ │210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晶邦科技│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7.5」圓形│ │有限公司」所發89年7 │696頁 │ │ │ │印文 │ │月5日訂購單 │ │ │ ├──┼──────┼───┼──────────┼────────┼───┤ │211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晶邦科技│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6.5」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6 │697頁 │ │ │ │形印文 │ │月5日訂購單 │ │ │ ├──┼──────┼───┼──────────┼────────┼───┤ │212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晶邦科技│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7.13」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7 │698頁 │ │ │ │形印文 │ │月13日訂購單 │ │ │ ├──┼──────┼───┼──────────┼────────┼───┤ │213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晶邦科技│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7.12」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7 │699頁 │ │ │ │形印文 │ │月12日訂購單 │ │ │ ├──┼──────┼───┼──────────┼────────┼───┤ │214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晶邦科技│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7.10」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7 │700頁 │ │ │ │形印文 │ │月10日訂購單 │ │ │ ├──┼──────┼───┼──────────┼────────┼───┤ │215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晶邦科技│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6.21」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6 │701頁 │ │ │ │形印文 │ │月21日訂購單 │ │ │ ├──┼──────┼───┼──────────┼────────┼───┤ │216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晶邦科技│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4.28」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4 │702頁 │ │ │ │形印文 │ │月28日訂購單 │ │ │ ├──┼──────┼───┼──────────┼────────┼───┤ │217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晶邦科技│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3.14」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3 │703頁 │ │ │ │形印文 │ │月14日訂購單 │ │ │ ├──┼──────┼───┼──────────┼────────┼───┤ │218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晶邦科技│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4.11」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4 │704頁 │ │ │ │形印文 │ │月11日訂購單 │ │ │ ├──┼──────┼───┼──────────┼────────┼───┤ │219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晶邦科技│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3.1」圓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3 │705頁 │ │ │ │形印文 │ │月1日訂購單 │ │ │ ├──┼──────┼───┼──────────┼────────┼───┤ │220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晶邦科技│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生89.2.2」 │ │有限公司」所發89年2 │706頁 │ │ │ │、「何信雄 │ │月2日訂購單 │ │ │ │ │89.2.2」圓形│ │ │ │ │ │ │印文 │ │ │ │ │ ├──┼──────┼───┼──────────┼────────┼───┤ │221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所羅門股│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6.21」圓 │ │份有限公司」所發89年│748頁 │ │ │ │形印文 │ │6月21日訂購單 │ │ │ ├──┼──────┼───┼──────────┼────────┼───┤ │222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所羅門股│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6.23」圓 │ │份有限公司」所發89年│749頁 │ │ │ │形印文 │ │6月23日訂購單 │ │ │ ├──┼──────┼───┼──────────┼────────┼───┤ │223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所羅門股│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7.15」圓 │ │份有限公司」所發89年│750頁 │ │ │ │形印文 │ │7月15日訂購單 │ │ │ ├──┼──────┼───┼──────────┼────────┼───┤ │224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所羅門股│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7.17」圓 │ │份有限公司」所發89年│751頁 │ │ │ │形印文 │ │7月17日訂購單 │ │ │ ├──┼──────┼───┼──────────┼────────┼───┤ │225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所羅門股│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7.17」圓 │ │份有限公司」所發89年│752頁 │ │ │ │形印文 │ │7月17日訂購單 │ │ │ ├──┼──────┼───┼──────────┼────────┼───┤ │226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所羅門股│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7.19」圓 │ │份有限公司」所發89年│753頁 │ │ │ │形印文 │ │7月19日訂購單 │ │ │ ├──┼──────┼───┼──────────┼────────┼───┤ │227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所羅門股│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7.20」圓 │ │份有限公司」所發89年│754頁 │ │ │ │形印文 │ │7月20日訂購單 │ │ │ ├──┼──────┼───┼──────────┼────────┼───┤ │228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所羅門股│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7.25」圓 │ │份有限公司」所發89年│755頁 │ │ │ │形印文 │ │7月25日訂購單 │ │ │ ├──┼──────┼───┼──────────┼────────┼───┤ │229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所羅門股│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8.4」圓 │ │份有限公司」所發89年│756頁 │ │ │ │形印文 │ │8月4日訂購單 │ │ │ ├──┼──────┼───┼──────────┼────────┼───┤ │230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所羅門股│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8.15」圓 │ │份有限公司」所發89年│757頁 │ │ │ │形印文 │ │8月15日訂購單 │ │ │ ├──┼──────┼───┼──────────┼────────┼───┤ │231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所羅門股│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8.17」圓 │ │份有限公司」所發89年│758頁 │ │ │ │形印文 │ │8月17日訂購單 │ │ │ ├──┼──────┼───┼──────────┼────────┼───┤ │232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敦吉科技│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8.3」圓形│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772頁 │ │ │ │印文 │ │年8月17日訂購單 │ │ │ ├──┼──────┼───┼──────────┼────────┼───┤ │233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敦吉科技│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8.3」圓形│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772頁 │ │ │ │印文 │ │年8月3日訂購單 │ │ │ ├──┼──────┼───┼──────────┼────────┼───┤ │234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敦吉科技│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8.3」圓形│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773頁 │ │ │ │印文 │ │年8月3日訂購單 │ │ │ ├──┼──────┼───┼──────────┼────────┼───┤ │235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敦吉科技│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6.7」圓形│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774頁 │ │ │ │印文 │ │年6月7日訂購單 │ │ │ ├──┼──────┼───┼──────────┼────────┼───┤ │236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敦吉科技│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7.18」圓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775頁 │ │ │ │形印文 │ │年7月18日訂購單 │ │ │ ├──┼──────┼───┼──────────┼────────┼───┤ │237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敦吉科技│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6.23」圓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776頁 │ │ │ │形印文 │ │年6月23日訂購單 │ │ │ ├──┼──────┼───┼──────────┼────────┼───┤ │238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敦吉科技│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4.6」圓形│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777頁 │ │ │ │印文 │ │年4月6日訂購單 │ │ │ ├──┼──────┼───┼──────────┼────────┼───┤ │239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敦吉科技│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4.17」圓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778頁 │ │ │ │形印文 │ │年4月17日訂購單 │ │ │ ├──┼──────┼───┼──────────┼────────┼───┤ │240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敦吉科技│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4.12」圓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779頁 │ │ │ │形印文 │ │年4月12日訂購單 │ │ │ ├──┼──────┼───┼──────────┼────────┼───┤ │241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敦吉科技│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3.17」圓 │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89│780頁 │ │ │ │形印文 │ │年3月17日訂購單 │ │ │ ├──┼──────┼───┼──────────┼────────┼───┤ │242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國巨股份│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生89.7.28」 │ │技有限公司」所發89年│785頁 │ │ │ │、「採購部楊│ │7月28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7.28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243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國巨股份│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生89.7.6」 │ │技有限公司」所發89年│788頁 │ │ │ │、「採購部楊│ │7月6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7.6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244 │「總經理王強│各1枚 │合興公司向「國巨股份│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生89.6.1」 │ │技有限公司」所發89年│793頁 │ │ │ │、「採購部楊│ │6月1日訂購單 │ │ │ │ │志民89.6.1 │ │ │ │ │ │ │」圓形印文 │ │ │ │ │ ├──┼──────┼───┼──────────┼────────┼───┤ │245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華豫寧股│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8.1」圓 │ │份有限公司」所發89 │807頁 │ │ │ │形印文 │ │年8月1日訂購單 │ │ │ ├──┼──────┼───┼──────────┼────────┼───┤ │246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華豫寧股│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8.7」圓形│ │份有限公司」所發89年│808頁 │ │ │ │印文 │ │8月7日訂購單 │ │ │ ├──┼──────┼───┼──────────┼────────┼───┤ │247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臺灣時捷│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5.4」圓形│ │電子有限公司」所發89│863頁 │ │ │ │印文 │ │年5月4日訂購單 │ │ │ ├──┼──────┼───┼──────────┼────────┼───┤ │248 │「何信雄 │1枚 │合興公司向「臺灣時捷│調查局卷下冊第 │ │ │ │89.5.23」圓 │ │電子有限公司」所發89│864頁 │ │ │ │形印文 │ │年5月23日訂購單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