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37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2379號
- 上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肖雪蓮
- 被告
- 林志強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6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林志強年籍「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為誤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林志強年籍「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之記載為誤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