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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7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彭政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8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施正文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298 號,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331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施正文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0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未考量被告患有精神官能症,可能造成失憶及非主控之乖離行為,無自我意志之偏差態度等,請求予以輕判或免除其刑云云,惟查被告雖患有憂鬱性精神官能症,但均有按時吃藥及回診,業據被告於準備程序中陳明在卷,並有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領藥單據等在卷可佐,被告既有按醫師囑付準時服藥及回診,足認其所患憂鬱性精神官能症已在門診追蹤治療中,復徵諸被告在審判中意識清楚對答如流,尚難認被告於本件竊盜行為時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自無減輕其刑之依據,是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 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國南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77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