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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鄧振球曾德水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魏利羱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周信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殺人等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利羱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魏利羱(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 年9 月18日執行羈押,至101 年12月17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本件雖經本院審理完畢,並於101年11月15日判決,惟因判決結果認定被告犯有殺人罪,並判處被告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在案,又本件屬職權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被告目前復亦提起上訴,本院正整卷待送上訴中,審判程序尚未完成,有保全被告將來審判或刑事執行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其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羈押必要,應自101 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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