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魏利羱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基金會周信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殺人等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利羱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魏利羱(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 年9 月18日執行羈押,至101 年12月17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本件雖經本院審理完畢,並於101年11月15日判決,惟因判決結果認定被告犯有殺人罪,並判處被告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在案,又本件屬職權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被告目前復亦提起上訴,本院正整卷待送上訴中,審判程序尚未完成,有保全被告將來審判或刑事執行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其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羈押必要,應自101 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