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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433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周政達江翠萍許永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433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許琪玲
被告
劉福順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6日裁定(101 年度聲再字第8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此觀諸該法第420 條、第421 條及第422 條之規定自明,而此等聲請再審之規定,亦無得準用於確定裁定之明文。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許琪玲係對原審法院100 年度聲判字第35號駁回其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聲請再審,然查,該裁定並非確定判決,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聲請再審,抗告人之再審聲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原審法院因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洵無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許永煌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433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