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43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433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許琪玲
- 被告
- 劉福順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6日裁定(101 年度聲再字第8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此觀諸該法第420 條、第421 條及第422 條之規定自明,而此等聲請再審之規定,亦無得準用於確定裁定之明文。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許琪玲係對原審法院100 年度聲判字第35號駁回其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聲請再審,然查,該裁定並非確定判決,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聲請再審,抗告人之再審聲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原審法院因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洵無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