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8號
- 聲請人
- 許琪玲
- 被告
- 劉福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本院民國100 年4 月28日所為之100 年度聲判字第3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之規定,係對於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非常救濟途徑,故再審之對象應僅限於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確定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2 條之規定自明。至於裁定,無論係程序上駁回之裁定或關於實體事項之裁定,縱有違誤,均不得聲請再審。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 條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許琪玲係對本院100 年度聲判字第35號聲請交付審判裁定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說明,該確定裁定並非聲請再審之對象,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