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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8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劉煌基黃愛真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8號

聲請人
許琪玲
被告
劉福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本院民國100 年4 月28日所為之100 年度聲判字第3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之規定,係對於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非常救濟途徑,故再審之對象應僅限於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確定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2 條之規定自明。至於裁定,無論係程序上駁回之裁定或關於實體事項之裁定,縱有違誤,均不得聲請再審。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 條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許琪玲係對本院100 年度聲判字第35號聲請交付審判裁定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說明,該確定裁定並非聲請再審之對象,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吳佳樺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8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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