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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鄧振球潘翠雪彭幸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慶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慶弘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所犯附表編號三至九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受刑人徐慶弘因犯如附表所示9 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彭幸鳴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7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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