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4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姜禮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姜禮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姜禮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