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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1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邱同印郭豫珍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岳太芳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岳太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岳太芳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86年度上訴字第3625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86年度台覆字第201號判決核准確定,另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85年度易字第43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本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8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86年9月23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101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387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賴以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14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