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1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岳太芳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岳太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岳太芳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86年度上訴字第3625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86年度台覆字第201號判決核准確定,另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85年度易字第43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本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8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86年9月23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101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387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