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5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玄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執聲字第112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玄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受刑人賴玄倉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條例 │條例 │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6│有期徒刑3年 ││ │月 │ │月 │10月 │├────────┼──────┼──────┼──────┼──────┤│犯 罪 日 期 │98.5.13凌晨 │98.5.13凌晨 │99.5.4 │99.3.6 ││ │2時32分許回 │2時32分許回 │ │ ││ │溯26小時內某│溯96小時內某│ │ ││ │時 │時 │ │ │├────────┼──────┼──────┼──────┼──────┤│偵查(自訴)機關 │板橋地檢98年│板橋地檢98年│板橋地檢99年│板橋地檢99年││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43│度毒偵字第43│度偵字第1399│度偵字第1399││ │65號 │65號 │2、13993、13│2、13993、13││ │ │ │994、14828號│994、14828號││ │ │ │、99年毒偵字│、99年毒偵字││ │ │ │第4115、4283│第4115、4283││ │ │ │、4284、4285│、4284、4285││ │ │ │號 │號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案 號│99年度上訴字│99年度上訴字│100年度上訴 │100年度上更 ││事實審│ │第2925號 │第2925號 │字第953號 │㈠字第321號 ││ ├────┼──────┼──────┼──────┼──────┤│ │判決日期│99.9.23 │99.9.23 │100.7.21 │101.2.14 ││ │ │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99年度上訴字│99年度上訴字│100年度台上 │101年度台上 ││判 決│ │第2925號 │第2925號 │字第5746號 │字第3057號 ││ ├────┼──────┼──────┼──────┼──────┤│ │判 決│99.10.11 │99.9.23 │100.10.20 │101.6.14 ││ │確定日期│ │ │ │ │├───┼────┴──────┴──────┼──────┴──────┤│備註 │編號1至2曾經板橋地院98年度訴字第4112│ ││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