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1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宗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宗淵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宗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 、3 「備註」欄誤載為「編號3 、4 定應執行刑1 年1 月」,編號5 「判決確定日期」欄誤載為「101.07.26 」,業經更正如附表編號2 、3 、5 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