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1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1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范純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純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范純勇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