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4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4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聰賢
上列受刑人因何聰賢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聰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何聰賢因保護管束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29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100年9月14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101年10月5日,法矯司字第1010117100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