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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4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沈宜生吳炳桂陳祐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4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聰賢

上列受刑人因何聰賢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聰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何聰賢因保護管束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29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100年9月14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101年10月5日,法矯司字第1010117100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陳祐治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40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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