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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70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洪光燦郭雅美吳啟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7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何炳輝
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律師

      劉世興律師

      段誠綱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101年度上訴字第233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被告上訴第三審中,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刑事訴訟法第53條定有文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何炳輝於101年11月21日所提之聲請具保狀,狀載聲請人即被告何炳輝,係由選任辯護人梁水源律師撰狀,此有聲請具保狀在卷為憑,既非聲請人所自作,自應由聲請人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因聲請具保狀之具狀人欄未有聲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顯然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本院

。詎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顯不合法律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審判長已依法裁定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吳啟民

書記官 賴以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70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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