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7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70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何炳輝
- 選任辯護人
- 梁水源律師
劉世興律師
段誠綱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101年度上訴字第233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被告上訴第三審中,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刑事訴訟法第53條定有文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何炳輝於101年11月21日所提之聲請具保狀,狀載聲請人即被告何炳輝,係由選任辯護人梁水源律師撰狀,此有聲請具保狀在卷為憑,既非聲請人所自作,自應由聲請人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因聲請具保狀之具狀人欄未有聲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顯然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本院
。詎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顯不合法律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