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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7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筱珮楊貴雄邱滋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97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苑汝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苑汝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捌年。

理由

一、受刑人苑汝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63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76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