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7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9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苑汝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苑汝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捌年。
理由
一、受刑人苑汝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63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