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8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580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劉士銘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恐嚇案件,對於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2322號,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6687、16038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