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7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70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徐億瑩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02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次按再審程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1年度台抗字第17號裁定、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96年度台抗字第76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徐億瑩對於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302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且此程序上之瑕疵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