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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蔡永昌蘇隆惠王梅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 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告
詹教恒
原告
詹伊珊
原告
詹紜芳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詹淑如
被告
葉高憲

巫紹君

羅時鎤

劉修丞(起訴狀誤載為劉修承)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 年度上訴字第2952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王梅英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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