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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童有德林孟宜劉方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原告
楊詠喬
被告
江德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1529號),經原告於被告就原審刑事判決上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其起訴為合法。茲刑事部分經被告於民國101年8月16日撤回上訴,本院應僅就合法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方慈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93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