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 原告
- 楊詠喬
- 被告
- 江德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1529號),經原告於被告就原審刑事判決上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其起訴為合法。茲刑事部分經被告於民國101年8月16日撤回上訴,本院應僅就合法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1529號),經原告於被告就原審刑事判決上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其起訴為合法。茲刑事部分經被告於民國101年8月16日撤回上訴,本院應僅就合法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