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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13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蔡聰明陳憲裕吳麗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13號

原告
劉倍余
被告
林 銘

    張紫雲

    黃學台

    李雯萱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銘本院99年度重金上更㈠字第4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呂懿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1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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