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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05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謝靜恒林怡秀吳祚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05號

原告
林士傑
原告
李祖遠
原告
陳美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榮治
被告
謝均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4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吳祚丞

                   書記官 周恩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05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