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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上字第56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許宗和潘進柳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上字第56號

上訴人
吳育芬
上訴人
上 訴人暨
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
訴訟代理人
許榮棋
被上訴人
姚崇文

      馮琪晏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名譽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1 年度附民字第134 號),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經檢察官上訴後,業經本院撤銷改判被告有罪確定,且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上字第5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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