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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2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陳筱珮孫惠琳楊貴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13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魏聲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314 號,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154號,原審簡易庭認不宜依簡易程序處刑,而由原審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魏聲文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1 月17日凌晨4 時45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街0 號之「地府陰公廟」內,徒手行竊置於該廟供桌上之花瓶2 支(價值約新臺幣2,000 元),得手後旋即離去。案經該廟管理人員陳福清報警,經警方調閱監視畫面,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於調查證據時,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魏聲文固不否認確有於上開時、地未徵得該廟管理人員陳福清之同意,逕行取走花瓶2 支之事實,惟矢口否認竊盜,並辯稱: 伊係徵得神明同意始取走云云。

二、經查: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未徵得該廟管理人員陳福清之同意,即逕行將置於該廟供桌上之花瓶2 支取走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核與證人陳福清於警詢中指述相符,此外復有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足憑,是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行竊花瓶2 支,自屬信實。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姑不論此部分純係被告個人說詞,實乏他證以實其說,且該花瓶2 支屬供奉神明之飾物,屬地府陰公廟方所有,未經廟方管理人員同意,仍不得擅取,參酌被告行竊時間為凌晨4 時許,斯時為常人睡眠時間,該廟進出人員甚少,被告係刻意避人耳目,其理甚明,是被告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堪以認定。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四、原審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難謂良好,惟念及行竊物品價值非鉅,且業已返還廟方,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足憑,而該廟管理人員陳福清於警詢中亦表不再追究之意(見偵字第4154號卷第5 頁反面)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量處被告拘役2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示懲儆,認事用法殊無不合。被告上訴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應認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楊貴雄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22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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