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49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14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安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4191號,中華民國102 年3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476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又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安欽(下稱被告)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原審分別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7 月;被告於民國102 年3 月21日收受原審判決正本後,因不服原審判決,於同年3 月28日具狀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惟未附具上訴理由,僅敘明理由後補等語。嗣經原審於102 年6 月7 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有原審前開裁定書在卷可稽,而該裁定經送達被告前開住、居所,均已於102 年6 月17日,分別寄存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為憑。該寄存送達已於102 年6 月27日生效,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且已逾期甚久,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