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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1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周煙平王屏夏陳如玲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6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寬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60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44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被告王寬良(下稱被告)因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前開判決於101年12月22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加計在途期間,上訴期間屆滿後之第20日為102年2月4日),被告於102年1月3日具狀向原審法院表明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之意旨,惟未敘述理由,經原審法院於102年2月5日裁定命被告應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2年2月18日寄存於被告所陳報之住所地「新北市○○區○○街000號」,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被告迄今未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依上開說明,被告之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17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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