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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2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王敏慧劉秉鑫白光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6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俊廷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原判決(除侵占遺失物罪部分外)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民國102年4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其事實欄一(二)已記載:「(林俊廷所犯侵占遺失物罪,業經原審判處罰金5千元,經林俊廷撤回上訴而告確定)」等語,是本件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原判決撤銷」之記載,顯係「原判決(除侵占遺失物罪部分外)撤銷」之誤,前開誤寫核屬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22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