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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21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許宗和趙功恆游士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上訴字第211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張花盛
選任辯護人
楊安騏律師

      陳鄭權律師

      劉彥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211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一所載之「張花盛前於民國97年間因故買贓物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32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9年5月26日執行完畢。」,應更正為「張花盛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2776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95年4月27日假釋期滿,徒刑以已執行完畢論」。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211號刑事判決,於事實欄一部分就前科之記載,顯係誤植,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211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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