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21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上訴字第211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花盛
- 選任辯護人
- 楊安騏律師
陳鄭權律師
劉彥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211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一所載之「張花盛前於民國97年間因故買贓物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32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9年5月26日執行完畢。」,應更正為「張花盛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2776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95年4月27日假釋期滿,徒刑以已執行完畢論」。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211號刑事判決,於事實欄一部分就前科之記載,顯係誤植,爰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