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30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30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林麗勤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更正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記載「101年度中簡字第2853號」,均應予更正為「101年度中簡字第2583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上開顯然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