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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308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趙文卿林庚棟楊志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30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林麗勤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更正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記載「101年度中簡字第2853號」,均應予更正為「101年度中簡字第2583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上開顯然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高瑞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308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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