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736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林瑞斌黃斯偉江振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736號

抗告人
即自訴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代表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自訴陳克明、陳彥樺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均贅載「送達地址:臺北郵政信箱117之310號」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上開顯然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736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