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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2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邱同印黃惠敏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129號

抗告人
張世達

        基隆郵政第50號信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8 日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固具狀聲明「刑事準抗告聲請」;惟準抗告係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之處分」不服所為之救濟程序,而依抗告人書狀意旨所載,應認係對「本院102 年聲再字第129號裁定」聲明不服。

二、抗告人張世達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於102年3月21 日以102年度聲再字第129 號裁定駁回。抗告人對於前述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已經本院於同年4月8日駁回抗告確定。抗告人再對本院102年4月8 日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為法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29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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