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2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129號
- 抗告人
- 張世達
基隆郵政第50號信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8 日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固具狀聲明「刑事準抗告聲請」;惟準抗告係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之處分」不服所為之救濟程序,而依抗告人書狀意旨所載,應認係對「本院102 年聲再字第129號裁定」聲明不服。
二、抗告人張世達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於102年3月21 日以102年度聲再字第129 號裁定駁回。抗告人對於前述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已經本院於同年4月8日駁回抗告確定。抗告人再對本院102年4月8 日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為法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