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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67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葉麗霞蔡守訓劉興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26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梁源樓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382號,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08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671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即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382號之繕本,且聲請再審意旨僅稱原審對當事人有利之事證仍有遺漏,請求法院詳予調查云云,亦未提出聲請再審所依憑之證據,顯已不符合再審之法定程式,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與法有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67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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