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減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減字第6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李訓順
上列聲請人因犯傷害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92年間所犯傷害罪、妨害自由罪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更㈠第657號判決確定,依判決中所記載之時間,傷害罪與妨害自由罪均係在96年減刑條例所定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之時限內,該判決卻未依此條例予以減刑,爰聲請減刑云云。
二、按對於同一被告同一罪刑,如合於減刑規定時,祇應依法減刑一次,不容重複裁定減刑,始符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78年度臺非字第6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聲請意旨所指傷害罪、妨害自由罪二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上更㈠第657號判決時,於主文同時諭知傷害罪與妨害自由罪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此有該判決附卷可稽。乃受刑人竟就同一案件重複提出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難謂合法。從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