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4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4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沈光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 年執聲付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光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光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鈞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7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嗣經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07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 年7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8 月9 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8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