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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4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葉麗霞劉興浪蔡守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4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沈光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 年執聲付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光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光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鈞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7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嗣經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07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 年7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8 月9 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8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守訓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40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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