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7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7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青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所為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71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5關於判決確定日期「101.07.02」、「101.09.05」之記載,應更正為「102.07.02」、「102.09.05」。
理由
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5關於判決確定日期欄「101.07.02」、「101.09.05」之記載,係「102.07.02」、「102.09.05」之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