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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4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許宗和潘進柳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4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宇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第十二行所載「賴震謙」,應更正為「鄭宇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第十二行誤將「鄭宇峯」記載為「賴震謙」,係屬姓名誤寫之顯然錯誤,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及規定,本院乃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43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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