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矚上更(五)字第43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筱珮沈宜生陳德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重矚上更(五)字第43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政男
選任辯護人
陳玫瑰律師

      陳君漢律師

      黃朗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一、一三二0、一四三六、一五五

三、二0九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九日、八十六年一月六日、八十六年一月十四日、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八十六年二月一日、八十六年二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二一0號、第八五一二號、第八七八二號、第九0六三號、第一一一一五號、第一一七六0號、第一三0七一號、第一三0七二號,暨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偵字第九六九七號、第九七0六號、第一0000號、第一0三五三號、第一0四六四號、第一0六九二號、第一一一一四號、第一一一一六號、第一一七五八號、第一一七五九號、第一一八一五號、第一一八一六號、第一一八一七號、第一一八一八號、第一一九四三號、第一一九四四號、第一一九四五號、第一一九四六號、第一一九九七號、第一三0二六號、第一三0七三號、第一三三八四號、第一三五三四號、第一三五三五號、第一三九四四號、第一三九四五號、第一四一四八號、第一四七四六號、第一六三九五號、第一七九一三號、第一九六九八號、第二三七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五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林政男部分撤銷。

林政男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審以被告林政男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詐欺罪而有有罪之判決。被告林政男提起上訴,嗣被告林政男於民國105年5月20日死亡,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被告林政男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揆之上開規定,自應就被告林政男被訴部分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原審為被告有罪判決之諭知,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爰依上開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被告林政男之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矚上更(五)字第43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