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2號
- 上訴人
- 陳家賢
- 上訴人
- 陳許淑讓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昀叡律師
- 被上訴人
- 余阿坤
上列當事人等間因毀損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 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詳如附件一)。
乙、被上訴人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詳如附件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余阿坤被訴毀損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29 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631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等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