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
- 原告
- 廖金桂
- 原告
- 黃家佑
- 原告
- 黃家威
-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 張喬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達傑律師
- 被告
- 李駿弘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上訴字第3610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上訴字第3610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