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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

重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蔡聰明陳憲裕吳麗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

原告
廖金桂
原告
黃家佑
原告
黃家威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喬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
被告
李駿弘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上訴字第3610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呂懿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重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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