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3號
- 上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麗美
- 選任辯護人
- 陳峰富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博駿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宗憲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慶豐
- 選任辯護人
- 施汎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壹頁第拾捌行、第拾玖行關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第3 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 頁第18行、第19行關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之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