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5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政錩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嘉裕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竊盜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113號),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嘉裕所犯刑案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王嘉裕有罪在案,則原判決以被上訴人王嘉裕上開刑案部分無罪,而據以駁回上訴人在原審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