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7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273號
- 原告
- 王文鳳
- 被告
- 朱秀芬
上列被告因被訴侵占案件(102年度上易字第24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47,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朱秀芬於民國94年10月12日,莫名動用原告王文鳳要收會尾的錢,使原告損失347,100元,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421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474號判決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